所谓墓地,是指建造坟墓所依附的土地,主要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地块及坟墓周围与之紧密联系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团。在我国早期,“坟”和“墓”分属于不同的殡葬形式,落地为平即为“坟”,即主要是将逝者尸体、遗骸等埋于土地之下,在地表之上不留土堆(坟头),土地仍可进行耕种,不影响农业生产,“坟”是适用于农村的殡葬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墓”,所谓“墓”,其由地下墓穴及地表墓碑等组成,属于现代建筑学意义上的构筑物,主要适合于城镇殡葬。随着社会及农耕经济的发展,传统殡葬方式集风水迷信、伦理道德、孝道文化于一体,形成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的墓地形态。在农村,以注重逝者尊严为基础,增加了棺木等基本保护设施,并预留坟头作为墓地辨认标识;在城镇,一方面缩小了墓穴占地面积,另一方面在地面用水泥沙石等修建了可固化保存的墓碑等附属设施。在“坟”和“墓”区别进一步趋同际遇下,人们的观念发生转变,逐渐将“坟”和“墓”合并,统称为坟墓(即墓地),由此形成现今学界所称的墓地并将其置于法制保护视域之下,赋予墓地使用权主体权利,即墓地使用权。

墓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从法学认识论视角观察,法律规范对其的调整是缺失的。然而,根据历史社会学理论分析,此亦由于重农业生产而轻民生经济政策所致。我国最早的墓地使用权法制保护规范文件是1956年6月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搞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褂(以下简称樟程》)。该《章程》明确规定:社员以具有劳动力为前提可以入社,但房屋及墓地不必入社;在社员需要墓地时,统一由合作社进行规划,并在必要情况下申请人民委员会协调处理。此后数十年间,有关墓地使用权的法制规范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直至1985年由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暂行规斜,墓地使用权相关规范才出现在行政法规中,其明确规定墓地选址不得利用耕地、林地及草地等影响农业生产的土地,优先考虑利用荒山荒地及盐碱地等贫疥土地安排殡葬。紧接其后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了松墓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管制角度出发,明确了墓地以服务对象为标准,划分为城市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并进而规定,墓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任何个人及市场主体都没有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权利。
随着国务院于1997年7月《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的实施,墓地使用权等权益逐渐规范化,标志着我国墓地使用权的法制位阶达至最高。在之前《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严格控制和限制墓地使用权期限、费用续期等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立适合本辖区的墓地使用权期限。进入21世纪后,墓地使用权规范主要以民政部发布的文件、条例为主,相继又规定禁止墓地使用权非法出租转让。在2009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墓地使用权期满后应在考虑墓地使用权主体及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进行续期,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境况,提倡多样化殡葬方式,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循环利用墓地囚。经过七年时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都得到了大步提升,出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民政部、生态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等九部委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殡葬服务的协议制度来安排墓地使用周期,殡葬改革务必以环境保护为基拙。继之,我国《殡葬管理条例》于2018年9月7日公布了其修改意见稿,进而将公益性殡葬设施纳入地方财政范畴,并在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丧葬习俗的前提下,更深层次地推行火葬、海葬、树葬等多样化殡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