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四面环海,岛屿众多,国土面积较小,但人口总数却居世界前列,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近年来,日本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墓地的需求量日益加大,在此影响下日本的墓地使用权制度相对比较善。日本与我国毗邻,自古以来交往比较密切,受我国文化影响颇深,宗教习俗方面与我国相近,因此日本的墓地使用权制度对我国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按照墓地经营所有者分类,可以分为公营墓地、民营墓地和寺院墓地三种。公营墓地是由地方政府经营管理,价格相对较低,没有宗教文化等限制,且不用制定专门的墓地石材供应商,但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方可获得;民营墓地是由私人企业管理,管理水平较高,获取方式较公营墓地来说相对简单,但价格昂贵且有的民营墓地对墓地石材的供应商需专门指定;寺院墓地源于日本对佛教文化的推崇,由寺院经营,丧主在寺院提供的墓地上修建一块墓碑,碑文以家族姓氏为单位,在墓碑的下方向下深挖一个洞穴用于埋葬碑文所刻家族成员的骨灰盒,这种墓葬形式价格适中,且可获得寺院提供超度法法事,所以寺院墓地在日本人气很高。寺院墓地形式为我国提供了墓地样态的建设灵感,一来这种方式满足了人们同宗同源的心理归属,二来节省了墓地的建设空间,并且这种方式对我国火化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墓葬形式花样繁多,近几年还日本提出了“共享坟墓”的概念,并且由东京都荒川区盯屋光明寺主持大洞龙德付诸了实践,目前,这所寺庙己经开辟了1500座代售墓地,一个墓地最多可由6人共享。日本墓地按照家墓分类可以分为夫妻墓地、两家墓地,个人墓地和不分家族的公墓四种形式。《日本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祭具等的承受:(一)宗谱、祭具、及坟墓的所有权,可以不拘前条规定,习惯应主持祖先祭祀者承受。但是,有被继承人指定的主持祖先祭祀是,则由被指定人承受。(二)于前款情形,习惯不明时,由家庭法院指定前款权利的承受人。”对个人私有墓地做出规定意味着日本的私人墓地的墓地使用权为所有权而非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