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主持建立,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等组织,殡葬事业单位建成墓地以后,需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性墓地的买卖。但我国《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又提出了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获得的收入须按合同约定分成给殡葬事业单位,一部分可用作改善工作条件,另一部分用作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的具体办法由各地通过试点制定。由此可以说明,我国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主体可以由殡葬事业单位直接担任也可由其他一般性组织间接担任,我国目前经营性墓地领域的运营模式大多是承包制,这种方式充分调用了民间资本,更加专业化,增强了经营性墓地市场的灵活性。但由于这种市场的变幻莫测,使得墓地的价格波动比较大,各地价格高低不一,排除地方经济水平的影响也存在着多种不合理之处。

根据我国目前经营性墓地市场的经营模式现状以及我国的现实需求,应当将我国墓地市场的运营定为国家主导、市场参与并由政府监督的模式。首先,墓地关系到我国的土地资源,国家主导经营性公墓的管理有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次,墓地价格由国家主导可以控制市场定价所带来的风险,不论是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归根结底都具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建立的墓地不但是为了盈利,因此,经营性公墓的价格应当由各级政府按照各地的居民收入状况在一定幅度内合理定价,避免天价墓地状况的出现,经营可以由市场主导,但是国家一定要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最后,要加强政府部门对经营性墓地市场的监督,不论是殡葬事业单位还是承包经营的其他组织都应由工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因为近年来经营性公墓市场需求量的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了“死不起”、“葬不下”的恐慌出现,所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十分必要。此种模式既保障了国家的约束力有体现了市场的灵活性,更加有利于经营性墓地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