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的购买人一般为死者的亲属或其他与死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相较于墓地经营者来说,购墓者为墓地的直接使用权人,但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立法并未对购墓人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地方性立法进行规制,但是现实中一些省市对购墓人资格的确认并不符合中央层面立法的原则,另外也与社会现实相悖,因此,在国家层次的立法中对购墓人资格的确认确有必要。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当中允许为尚未死去的人提前购买墓地预留使用,虽然对“尚未死去”的状态也有条件限制,或重病将死或高龄老人,但在生物学上来说并没有处于死亡的状态,这种“活人墓”现象的存在不仅与我国国家立法相违背也会导致经营性墓地市场的紊乱,为墓地“倒买倒卖”现象提供活跃的空间,因此,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应当对购墓者资质进行严格规定,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