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说理论认为墓地使用权始终属于物权,是一项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但是在其分类的问题上也是莫衷一是。
(一)特许物权说
该理论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权利的期限等多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结论,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属于特许物权,理由是该权利的产生消灭很大程度取决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令,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但是在墓地后续的管理、使用期限等多个方面又表现出满满的物权特性,也正是这些特殊性质使经营者墓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具有巨大差异。其实特许物权理论的解释存在误解,特许物权在中国物权体系中没有清晰的地位,就其自身存在诸多争议。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说法,特许物权是相对于典型物权而言的,通常是对土地之外的资源或权利的统称,譬如矿业、取水、渔业等地上权利。特许物权本质上可以归类于用益物权,而墓地使用权与特许物权两者的取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许物权的取得基础是行政机关审核之后做出的行政许可,公权力介入明显。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基础是经营者与购墓者之间墓地购买合同,完全是私权行为。因此特许物权的说法很难自圆其说。

(二)特别类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说
特殊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是基于墓地的产生必须依赖一定的土地的事实,即墓地使用权必定包括一定范围土地使用权的。此外考虑到经营性墓地用地安葬逝者、在世亲友祭祀等特殊功能与一般建设用地权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便产生特殊类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观点,并认为特殊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单独的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说
该理论认为,基于建成的墓地与不动产相近,因此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划等号,购墓者在购买墓地后取得了墓地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及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