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瑞典安葬法》,墓地权作为一项特殊用益物权被正式确定。该法主要围绕墓地权的概念、取得、转让、终止及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规定,相关规定体现出强烈的人道主义,以人为中心的立法,例如针对墓地权利的规范、墓地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其对墓地权进行了严格、明确的保护:根据第二章一般原则中的规定,抵押权、通告权以及其他司法确定的权利都不影响墓地的使用,墓地更加不会被没收。

第三章个人安葬地点中规定:“个人安葬地点的已被转让的一个墓地的墓地权不得被抵押或没收。墓地即墓地其他附属设施同样不得被没收、抵押等限制。”第二章第14条规定:“公共安葬地的出让、搬迁、拆除等必须经过省政委员会的批准。”同时,针对无主墓地,即无任何拥有继承墓地权利的在世亲友的,也应当出于对死者的尊重为其保留15年以上。
因此,根据瑞典的法律规定,墓地权是具有可以对抗所有权性质的物权,限制抵押权的设定,甚至对抗政府的没收制度。保障墓地权人的利益主要是通过限制所有人的权利及抵押权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