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期限界满后续期的权利,而且包括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的续期都以申请为前提。墓地不是住宅,应当适用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程序,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应提出书面续期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建立墓地使用权利人主动申请续期制度
在期限届满前,权利人有权主动提出续期的申请,墓地使用权人继续占有墓地,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一年之内向经营者提出续期意愿。
(二)经营者的催告义务
前面提到墓地使用权人如果想继续使用墓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之内向经营者提出申请,与这相对应的是经营者应该在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之内对墓地权利人进行催告,即告知墓地权利人其墓地使用权期限不足一年就要届满,是否有续期的意愿,以及告知其如何续期等事项。通知方式可以选择之前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或是定期寄送告知书等,如果原有的联系方式已经被弃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与相对人取得有效联系,可以在墓地公共区域及墓地使用权人原预留地址附近张贴催告通知,同时在当地民政部门及墓地经营单位的网站上公示,这类通知经过一段时间就可以视为已催告。总之穷尽通知所有方式,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续期申请的宽限期
墓地使用的年限持续时间较长,期满后操办后事的经营性墓地权利人可能已换为其他的近亲属或居住较远等事由没能及时续费,这就需要确立一个合理的宽限制度,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正当合法利益。虽然当前各地方法规关于墓地使用的续费宽展期规定实际上是关于管理费的续费,但仍可为使用期限届满的续费宽展期的确定提供法律借鉴。山东省规定的续费宽展期为180天,辽宁省规定的续费宽展期为三个月。《重庆市社会公共墓地使用合同书》中,权利人的宽展期限约定为一年。为平衡墓地经营者与墓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从双方角度考虑,同时照顾两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经营者长期为墓地使用权人的大意买单的局面,相比较而言,笔者觉得辽宁省的相关制度规范更为合理,一年周期显得太长,对经营者严重不利,而3个月可能是双方利益平衡最合适的节点。经营性墓地权利人可在墓地使用期届满后的3个月内续签合同并重新办理墓地使用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