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的法律与社会习俗发生冲突时,制订法律的初衷往往会落空。因此,“在国家的法律不能全盘替代乡村习俗,那么我们就应该反思这种替代模式,在使用替代模式未达到预期目的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把已有的乡村秩序上浮,使其合法化,进而来实现法治。

随着社会的进步,殡葬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就骨灰的处理而言,火葬之后出现了将骨灰撒入大海的海葬、将骨灰深埋后再在其上植树或种花的树葬和花葬,这些与传统的火葬相比,解决了火化后骨灰存放难的问题,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依然无法解决焚烧尸体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空气的污染。如果吸收树葬和花葬的优秀成果,克服土葬对木材的消耗,并与西部退耕还林政策结合起来,寻找既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又能符合人们丧葬习俗的殡葬方式,是解决土葬习俗与国家法冲突的出路。因此,对土葬进行改造,在满足社会习俗的基础上,实行绿色土葬,以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绿色土葬就是在林地的空隙中间进行安葬,或安葬后在墓地植树造林,使殡葬与造林相结合的一种环保型的殡葬方式。它能够在现有的意识形态下满足人们土葬的需要,又能达到节约资源,实现生态良性循环的目的。其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绿色殡葬对土葬和火葬后骨灰的处理同样适用。对实行土葬的,应按照各省规定的占地面积使用墓地,《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并且不立墓壁,不留坟头,不能在墓地修建永久性建筑,墓穴位置以树木的编号作为标志,以缓解在骨灰堂存放骨灰的压力,防止公墓的扩张性建设。
2.绿色殡葬实行年限制度。年限制度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有限的“风水宝地”可以得到重复利用。德国的坟地是可以循环使用的,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20年一30年,所以他们的殡葬技术要保证遗体在20年一30内化为土.而且.在德国·规定每人4平方米的墓地(也是绿地),因为坟地可以循环使用,所以总的墓地用地不会增加多少。我国的墓地也要实行使用年限制度,国务院已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制定各省的墓地使用年限,从各省已规定的情况来看,墓地的使用周期一般为20年。
3.墓地的选址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有利于对墓地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容易形成气候,适合于公墓的选址,但在广大农村,由于土地已承包给农户,再收归集体统一使用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农村也可以采取分散的方式,以满足人们自愿选择墓址的习俗。
4.墓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和林木维护责任制度。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不论国家的土地,还是集体的土地,墓地的使用必须根据使用年限和面积,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土地使用的一种补偿,但这笔费用必须用于植树造林、对墓地的管理和对占用农地的补偿上。同时,墓地的使用者还必须在墓地周围植树,并负有管理和维护树木的责任,因其过错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补种,否则,收回墓地使用权。
5.用环保棺材代替木质棺材,节约木材的使用量。在农村,使用木质棺材不仅是一种习俗,主要是因为木质棺材较为廉价,容易获得,在环保棺材出现之前,木质棺材仍具有广阔的市场。环保棺材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利用农作物秸秆制成,既容易腐烂,又可以减少农民烧秸秆时造成环境的污染。
绿色殡葬是一种新型的殡葬方式,符合人们的心理和社会发展的潮流。但一种设想要从思想的层面变为现实,关键依赖于人们(包括立法者和普通老百姓)思想认识的提高,如果能从立法的高度首先肯定绿色殡葬的合理性,再对目前殡葬方式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殡葬向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无疑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能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