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中国没有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规范,所以各地区对此的规定各不相同。各国在墓地使用权使用期限问题上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德国的《勃兰登堡州殡葬法》规定土葬墓地的占用期限不超过20年,火葬墓地的占用期限不超过15年。

日本的《东京都陵园条例》规定根据墓地设施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使用期限,例如长期收藏的墓地及其附属设施最多为30年。韩国《与葬礼等有关的法令》第19条规定一次最多延长坟墓设置期间15年其延长次数最多为3次,坟墓基地权的存续期间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坟墓基地权人可以行使其坟墓基地权。美国通过墓地役权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合意确定墓地的使用权期限。英国的《伦敦市葬礼及火葬场规则》规定私人墓地的使用期限最多为100年,英国的墓地规定了墓地专有权的物权属性并对其进行了限制,只有使用墓地多余50年才能够获得墓地专有权。
所以,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可以借鉴以上各国的经验,根据墓地设施的不同种类规定不同的使用期限,以满足各种不同人群多样化的需求。可以参考各类用益物权使用期限相关规定中的不同种类,分别设置最低年限和最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