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定义坟墓、公墓和墓地等的基本概念
因为坟墓、公墓和墓地等词语的语义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相同,而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中又没有界定清楚相关的基本概念,所以在各类地方性规范中存在相关概念指代不明的问题。农村墓地的内涵不能涵盖公益性墓地的内涵,公益性墓地的内涵也不能涵盖农村墓地的内涵。农村墓地不但包括了农村公益性墓地,而且包括了农村的家族墓地、农村的外国人墓地、农村的华侨墓地、农村的风水墓地等各种墓地。公益性公墓包括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了农村村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服务而构建的建筑、组织和系统等,包括了农村公益性墓地和为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的其他用地。因此,建议重新定义坟墓、公墓和墓地等的基本概念。

2、重新定义农村墓地的基本概念
因为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墓按照城市与农村地区进行划分,将公墓分为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和在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多个城市都出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所以将公墓划分为属于农村的公益性公墓和属于城市的经营性公墓的分类不符合社会现实。又因为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颁发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中,己经制定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明确了城市中有公益性公墓,所以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公墓的基本定义错误。因此,建议重新定义农村墓地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