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身体既具有生物学意义,又具有社会学意义,既存在于自然领域内,又存在于文化领域内,死者的身体法律属性则更为复杂,它是主体还是客体对象?这涉及到遗体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
1.遗体的内涵
遗体,就本文的意义来说,它是由丁几死亡发生,人遗留在人类世界的物质存在。一方面,由于死亡代表着自我的终结,死者已经失去了“自我”意识,无法自己控制自己,那么遗体应当被列入物质性存在,这就意味着死者的身体是客体对象。另一方面,在遗体上存在的人格属性又不能将其完全当作“物体”,不论是在丧、葬、祭的哪一个阶段,死者的身体都融合着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
遗体的生物属性是其自然属性,是遗体的特性。遗体是殡葬行为的物质载体,是死者在人世间留下的有形遗存。遗体的生物状态受到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内的自然规律限制,这是由其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表现为遗体的物质状态是会产生变化的。殡葬行政不能视这种自然属性。实际上,在传统的殡葬仪式中,针对不同的尸体状态,有不同的仪式规程,它接受并利用了尸体的不同生物状态。民法学者也有认识到此属性,提出了尸体从初始物化到尸体分解等五个阶段的物化进程。随着尸体的形态不同,有关于尸体的利益因素也发生改变,随之对尸体所采取的规制规则也不同。
遗体的社会属性是其固有的本质属性,它决定并影响着遗体的价值和意义,受社会力量的影响。在社会学认识中,人的本质并非仅仅存在于个体之中,而是由所有社会关系的综合构成。涉及遗体时,虽然作为主体的人,他的生命己经逝去,但他成为“人”的事实不会改变,而社会性是人类的本质属性。②死亡的观念与操作形态都受到社会的影响,对遗体特殊的处理方式,甚至包括对遗体爱恋或者恐惧的意识观念,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遗体的社会属性受到法律、宗教、政治、道德、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2.遗体的外延
骨灰等物质留存物属于遗体概念的外延。死者的身体不仅包含死者的遗体,还包括死者的尸骨、骨灰等物质化的留存。虽然尸骨、骨灰的物质形态上发生了改变,但因都源于死者遗留的物质存在,所以都属于死者的身体遗存,扩大性解释有利于对死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