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体火葬,我国殡葬管理条例首先在总则第二条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的管理方针,在遗体火葬的程序方面规定,“火葬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关于遗体火葬工作的具体推行,条例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前述规定之外,对特定人群以及特定情况下遗体处理还有特殊规定。殡葬管理条例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非火葬习俗,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在《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1999) 17号)要求: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以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除了特定人群以外,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特定情况下的遗体处理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施行,以下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设于第四章“疫情控制”)规定: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葬。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葬或者按照规定深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施行)第五十五条规定: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疚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葬。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葬。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2017年,由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从遗体处置应急准备、遗体接运与保存等方面详细规定了重大突发事件中对于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的规程。其中对于传染病遇难遗体,第十二条特别规定,“对于患传染病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临时的殡仪服务专用通道,与非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隔离处置为相关管理服务人员配备防护设备并进行安全培训”。且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还规定了,“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做好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消除相关公共卫生风险”。
2020年2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公安部办公厅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指引》);2月3日,民政部办公厅单独下发了《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为《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指弓!》),对患者遗体的处置提供指导。在《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指引》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遗体卫生防疫处理、开具死亡证明、联系亲属同意火葬后,第一时间联系殡仪馆尽快上门接运遗体,并在遗体交接单中注明已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和立即火葬意见。对新冠肺炎患者亲属拒不到场或拒不移送遗体的,由医疗机构、殡仪馆进行劝说,劝说无效的,由医疗机构签字后,将遗体交由殡仪馆直接火葬,辖区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指引》则对遗体接运工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负责收脸、搬运医疗机构打包好的遗体,并协助指导家属办理死亡证明及殡仪馆内遗体火葬手续。”两份指引中也同时规定了,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它形式的丧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