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对殡葬设施的投入持续加大,但鉴于历史积累的问题,广大农村地区殡葬服务设施供给水平与群众实际需求仍有不小差距。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为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明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此规定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作出了明确限制。《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公益属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市场化经营活动在法规层面下达了禁令。

贵州省民政厅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中,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筹集”“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这一要求细化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明确禁止带有逐利性质的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上述规定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运营、资金渠道等各维度,进一步强化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对于减轻农村群众的丧葬负担意义重大。但同时也要看到,在绝大多数农村,获取社会捐赠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难度极大,加之不少群众对殡葬改革仍未形成广泛共识,动员群众自筹资金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面临种种阻力。如此一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用于殡葬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明显不足,墓地供给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布局上,均与农村群众的殡葬需求存在一定错配之处,这也是阻滞农村殡葬改革政策推行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