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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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01 16:53:41 ESPCMS.COM 点击数:
(一)政事不分,殡葬管理公共责任缺失
1.政事不分,管理主体角色定位不明确。从管理主体上,目前,我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虽然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民政部门己设立殡葬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但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却并未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殡葬管理机构与殡葬服务单位合署办公,殡葬管理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方面上依然依赖于殡葬服务单位的支持,领导班子大多也是由殡葬服务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这样,殡葬管理机构,一方面不但要对殡葬事务进行管理,而且又要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造成政府职能不断扩大,政府在市场参与者、服务供给者和市场监督者三者之间很难有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殡葬管理机构在考虑当地殡葬管理工作、平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过程中,难免会维护国有殡葬服务单位利益,忽视民营殡葬服务机构利益,有失公允,殡葬管理机构常常成了国有殡葬服务单位的“代言人”,不能发挥其指导市场、监督市场,规范行业发展等积极作用,造成了政府管理的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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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主体不适格‘,权责不对称。从执法主体上看,由于目前我国殡葬管理机构大部分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仅极少数被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履行政府部门授权的殡葬事务管理及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适格,殡葬管理机构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的违规行为往往只有执法权却没处罚权,形成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的尴尬局面。
3.公共责任缺失,容易滋生腐败。从公共责任上看,在公共权力自上而下进行殡葬管理层级控制过程中,殡葬管理机构更多关注上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命令或硬性指标,更多地从方便政府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很少倾听公众声音,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公众的参与,提供的公共服务未必能切合群众的实际需求,造成政府公共责任缺失。然而,政府公共责任的失位,却带来部门利益、私人利益的越位。公共权力运作、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体现了政府官员的个人意志,往往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广州市增城市(县级市)、番禺区、花都区殡仪馆原馆长就是由于缺乏公共责任意识,片面追求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与用品采购商勾结,哄抬丧葬用品价格,非法收取回扣,损害群众利益而最终相继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