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年之丧的执行过程中,汉晋之际有郑玄与王肃二人的丧期之争。二人争论的焦点主要在樟祭的举行时间,《仪礼·士虞礼》中载:“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樟。是月也,吉祭,犹未配。”于此郑玄注曰:“中犹间也。樟,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樟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是月,是樟月也,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哀未忘也。”而王肃对于樟祭的举行,据孔颖达云:“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樟,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编,是月谭,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蹄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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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士虞礼》‘中月而谭’,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禧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谭,除丧毕。”郑玄认为“中月而樟”的“中”为“间”,也就是说大祥之后间隔一个月而举行潭祭,即祥樟异月。而王肃认为“中月而樟”为“祥月之中”,这样就祥谭同月。两汉时期在具体实践中,依王肃的二十五月而行。到南北朝时期,整个社会开始普遍流行郑玄的二十七月之丧。至宋朝时,基本遵循郑氏之说,据《家礼》中载:“大祥之后,中月而樟 ”下释曰:“间一月也。自丧至此,不计闰,凡二十七月。”明清承宋制,也行二十七月之丧。
三年之丧在后世的流传与执行中,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是武则天在上元元年,上表“父在为母服终三年之服”。而据《仪礼·丧服》中记载的是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因为古礼中丧服的制服原则是“尊尊”、“亲亲”,而在传统儒学的家庭伦理中有着“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观念,因此有“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丈夫是妻子最尊贵的人,同时相对于子女来说父亲又是尊长,因此称为“至尊”;而母亲只有对于子女来说是尊者,因此称为“私尊”,因而有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之服。对此《仪礼·丧服》解释道:“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因此,一家之中,至尊犹在,子女当压制其对失去私尊的哀痛之情,在一年丧期结束后,行三年心丧之礼。而父亲也要在这三年里不得再娶,满足子女为母亲心丧三年的愿望。可见,于此古礼的制定是将“尊尊”奉行于“亲亲”之上,而武则天则从“亲亲”的角度阐释道:“夫礼缘从情而立,因时事而为范,变古者未必是,循旧者不足多也。
至如父在为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养特深,生养劳瘁,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尤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虽同,报母之慈有缺,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武则天基于母对子女“慈养特深”、“生养劳瘁”之上,提议子女“理宜崇报”,否则不如禽兽,同时也提出父母的尊卑等差已经在斩衰、齐衰服制上体现,就不应再行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应行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武则天的提议在当时显然有悖于“夫为妻纲”、“夫尊妻卑”的原则,因此在推行时遇到许多阻力,直到《开元礼》的修订,将此条奉为定制颁布天下,是我国丧服的一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