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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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11 09:07:50 ESPCMS.COM 点击数:
祭奠权的权利特征

根据上文法律的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排除在祭奠权主体之外的。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款。从该条可以看出,儿媳、女婿其他近亲属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他们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最亲近的直系姻亲关系。因此,在确定“祭奠权”的主体时,建议借鉴《继承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儿媳和女婿也纳入“祭奠权”主体范围之内,可归入子女行列。另外,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口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相互享有祭奠权的。该条款还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此时如果完全按照近亲属来界定“祭奠权”主体,则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不相互享有祭奠权,这显然违背善良风俗和民间的祭奠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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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属身份权,因他们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这种权利是不能因为《收养法》的规定而被剥夺的,因此,建议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也相互具有“祭奠权”。虽然从上面的论述中看,“祭奠权”的主体基本上罗列清楚,但是,作为祭奠权来说,它的主体更应该符合祭奠习俗,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宗族、家族观念强烈,参加祭奠的人很广泛,五世同堂的家族都有存在,亲属并不局限在三代以内。因此,笔者建议,在亲等上,祭奠权的主体可以扩展至五服,即从自己开始算起向上或者向下算至五代。同时,笔者认为,以《继承法》为基础设计的祭奠权的主体,对“祭奠权”人享有的“祭奠权”顺位将产生重要意义,下面将做详细介绍。
祭奠权具有顺位性。“祭奠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参照《继承法》第IZ条的规定设计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具有顺位性,这样的权利设计本身就考虑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远近的亲等关系,同时也符合民间继承传统习惯。“祭奠权”权利主体这样设计与继承人的设计模式很相似,也考虑了祭奠权人与死者的亲疏远近、辈分高低的亲等关系,同时还符合祭奠的风俗习惯。我国是个孝道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自古以来,家族、宗族意识强烈,在祭奠仪式和祭奠活动方面有着严格的长幼尊卑、由近及远的亲疏观念。尤其在古代,从丧服亲等、碑文上排名先后、以及对祭奠性纪念物品的占有处分上都有严格的讲究。
一般来说,从“祭奠权”的权利内容来看,“祭奠权”有共享的权利和相斥的权利,共享的权利包括死亡消息获知权、最后见面权、祭奠活动参加权,后文将做介绍,对于这些权利内容,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受“祭奠权”顺位的影响;相斥的权利有祭奠性纪念物品占有处分权、丧葬事项决定权,行使相斥权利要受到祭奠权顺位的限制。根据近亲属与死者亲疏远近身份关系的不同,以及我国民间习俗和本文中对祭奠权主体的设计规定,相斥的祭奠权行使顺位应该是: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顺序,三代以外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先由第一顺序的祭奠权人行使相斥的祭奠权。没有第一顺序的祭奠权人,或者第一顺序祭奠权人放弃权利时,由第二顺序祭奠权人行使,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