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此案,其实更多权利人祖坟原貌受到侵害的维权案件,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与私人之间,归根结底此类案件可以归结为土地使用权与墓地的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两者矛盾,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情况:第一,一般来说房产开发的土地使用都是经过合法的程序,从社会进步的趋势来说,更应该予以保障。但是,对于有坟墓的土地,应该充分考虑当地风俗和逝者后人的感情,加强沟通,提前公告,留给足够的时间供其迁坟,对于积极配合者,土地使用单位可以提供迁坟费用或其他鼓励措施;第二,对于无主坟墓,土地使用单位应该按照当地迁坟习俗,妥善处理,并予以详细完整的记载,以备权利人查询。第三,对于拒不迁坟,阻碍开发施工的个人或家族,必须应予以明确的是,严禁用地单位暴力强迁,破坏墓地,并且对于因暴力强迁行为引起的伤人事件依法追责。土地使用单位应该寻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或者诉讼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暴力强迁、破坏墓地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祭奠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二)盗窃、损毁坟家遗体
在刑法典中,我们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它是着指采用秘密盗取方法非法控制尸体或者采用狠裹、涂划、抛弃或者其他方式伤害尸体尊严的行为。其中的“侮辱”是指通过暴露、悬吊、践踏、奸淫、鞭打、分解等方法对对尸体进行贬损。79虽然刑法典对此类犯罪予以规定打击制裁,但往往只注重刑法,而忽略了受害人家属的保护。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民法细化对权利人的保护,尤其在精神利益方面。目前在国内,法律在关于隐私权等人格利益伤害的保护方面,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在民事权益上对权利人进行了有力的保护,但是相较于国外立法,依然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建设。
案例七(灵宝市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永X、王学X经预谋后,于2010年9月25日晚,窜至灵X市故县镇李X沟村任XX坟地,将死者任XX尸体挖出盗走,通过侯立X等人将任XX尸体卖给山西省闻喜县的张文X,与张文X已死亡的儿子配阴亲。事后王永X得款8000元,王学X得款1500元。两被告被捕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灵宝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王永X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学X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