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逝者近亲属允许,擅自火化遗体
尽管历史传统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存在着遗体告别仪式。逝者离世之后,遗体寄托着在世近亲属很大一部分的情感。未经允许,擅自火化其近亲属的遗体,会对他们造成极大的情感伤害。这种状况之前一般是因为火葬场工作人工作失误所致,但近两年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一些人不正常死亡后,始作俑者为了毁灭证据,“兴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夺尸体”大战,然后将尸体迅速火化。当然,这其中涉及的需刑事侦查才能定性的东西我们不与讨论,只就其侵害祭奠利益部分简单探讨。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案例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死者张X系原告周X的丈夫,在乘车返回家的路途中,行至T县下蜀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张X身受重伤。T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蜀中队将张X和其他伤员送往南京市Z医院治疗。张X被诊断为颅脑外伤,Z医院对其作了清创、CT检查、输液、用药等治疗,后张X因医治无效死亡。张X死亡后,南京Z医院并未通知交警中队,也未征求死者家属意见,擅作主张,通知火葬场将张X尸体拉走并火化,并告知不保留死者骨灰。之后原告周X及其亲属四处打听张的下落并获悉一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亲属悼念死者的权利请求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丈夫张X经Z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未尽法律义务,不通知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三人,擅自主张将尸体火化并不保留骨灰,致使死者亲属为查找骨灰往返奔波,给原告追悼亲属带来困难,造成精神上、经济上的损失,被告负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支持原告周X的诉讼请求。
作为一种被自觉践行的习惯,人们完全认可并尊重生者对死者的缅怀与吊唁,这是由我国善良风俗的世风和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认知决定的。自然人死亡后,基于其近亲属之间的特殊人身关系,其在世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应该享有其人格要素带来的精神利益。他人擅自火化处理死者遗体,直接侵害了逝者近亲属的精神,给他们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