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奠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将其法定化。祭奠权的法定化,也可称为祭奠权的权利化,其重点并非仅仅强调将“祭奠”两字后加上一个“权”字,而在于将祭奠权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的在民法中规定下来,让其以绝对权的姿态出现,从而明晰人们行为自由的权限。笔者认为将祭奠权予以法定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应予倡导并坚持。下面笔者就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论证。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祭奠权确权的必要性
(一)首先从历史层面来看:祭奠习俗的产生与存在在我国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各民族都保持着自己的祭奠传统,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祭奠活动可以说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在历史上祭奠活动一般和礼法相关,人们行为受到“礼”的约束,从祭奠人员的选定到祭奠仪式的举行,都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必须予以咯守。时至今口,祭奠活动依然为人民所关注,不仅是对逝者的一种尊敬怀念,甚者更关乎权利者的社会评价和道德论断。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规则更需要我们立法予以规范补充,从而以一个新的制度去调和这类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
(二)从现实层面来看:随着第一起祭奠权纠纷案件的曝光,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祭奠权保护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所依据的判决标准也存有差异,这就导致了此类案件司法裁判的混乱,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如果我们不在民事法律中对祭奠权予以明文规定,而只是参考法律原则、风俗习惯,那么在现实司法中极有可能导致一“判例法”为主的权利保护格局。然而,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但是同类案件的参考评断必然存在。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发展远没有西方国家成熟,司法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整体司法水平较差,如果不及时立法明确,极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不利于法律的适用。例如,2001年北京市全国首例祭奠权案件和09年上海市徐汇区的一起祭奠权案件,原告皆是因为被告没有及时通知父母病逝的消息,导致没有及时参加丧葬活动,虽然案情相同,但是两地法院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这就不得不让我们重视立法的意义。
(三)从权利自身上看: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祭奠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有其自身独有的特性,不能够为其他人格权所涵盖,有必要确立独立的祭奠权概念,同时这也有利于扩大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在现实中,有关祭奠权益受损的事实常常引起社会的关注,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祭奠权人很难受到保护。笔者认为,如果将祭奠权立法明确化,将祭奠利益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既有助于完善权利人人格,扩大人格利益享有的范围,也有助于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对于受侵害的祭奠权人来说,也是一种精神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