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将祭奠权纳入法定权利进行保护,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学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主流观点如下:
身份权说与评析
身份权说的代表人是杨立新,他认为祭奠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且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属于身份权。该观点认为只要权利人与死者存在某种身份关系,都应该享有这种权利。在祭奠纠纷发生之初,对于祭奠权的属性并不存在争议,著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的“身份权说”几乎成为通说观点,在学界得到广泛认可。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身份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祭奠权的当然取得是基于权利人与死者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应将其作为一项身份权进行保护,且当自然人死亡时,只有与其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近亲属才享有行使此项权利的资格。
其不足之处在于祭奠权并不符合身份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的基本特征。身份权是一种兼具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人身性权利。绝对性主要体现在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无理由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相对性则主要用于调整亲属之间内部的关系,身份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然而这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相对性权利也会随着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任何一方死亡而导致这种身份权的必然丧失。身份权最为主要的特点就在于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并且此种身份关系的存在与消灭同样决定着权利本身的存在与消灭。祭奠权的产生正好相反,其产生是以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丧失为基础,如果认为祭奠权属于身份权,那么权利的相对性将无从体现,因此不应认为祭奠权属于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