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独立人格权说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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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17 09:21:46 ESPCMS.COM 点击数:
一般人格权说与评析
一般人格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对其的法律规定属于人格权中的兜底性权利,具有很强的包容性。这种处于法律规范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兜底性条款通常是用于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此外,也具有约束人们道德伦理行为的优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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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足之处在于这种具有模糊性的一般条款在适用时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若人们渴望运用法律的方式来有效的维护自己权利,弥补权利受到的损失,只有在权利受损并且同时损害到一定程度的公共利益、社会伦理道德时才会产生不利后果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就类似于民法中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失去了立法的价值和意义所在。若某种权利在构建之初,由于其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尚不成熟,或者还没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的必要时,借助此种方式来进行补充,并无不妥。但是祭奠权己经具备了成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条件,同时我国各地法院在审理频繁发生的祭奠权纠纷时己经默认了其以权利的形式独立存在。
独立人格权说与评析
独立人格权说认为祭奠权具有其特有的权利属性,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进行保护,该观点是由王仙芳教授最先提出的。‘8她认为,从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生的祭奠权纠纷可以看出我础,且该项权利不能简单的以“权利泛化”观念来进行否定。
祭奠权己具备权利的特征,符合人们对权利的要求,具有独立的法律逻辑,具备成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现实条件,这种观点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对祭奠权的独立保护是基于其本身特有的属性,其权利内容无法被其他权利所吸收,其客体为祭奠利益,它的存在与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他人格权的存在具有同等必要性。更为重要的是,祭奠权这一概念己被不少案件成功使用,并取得较好的反响。其虽与身份相关,但因不符合身份权的基本特征而不能被广泛接纳;虽属于人格权,并且在理论上可以纳入自由权,也就是一般人格权,但在权利内容和客体上有着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实务处理中,对以祭奠为内容而产生的纠纷依旧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习俗进行裁判,并无不妥,但这与我国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追求相违背。
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学界对祭奠权的独立人格权说缺乏更深入的认识,对祭奠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权的依据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祭奠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特殊性还缺乏深入研究,这也正是本文的主要研究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