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富相祖坟坟体遭到毁损案等案例介绍
作者:
日期:2019-05-21 14:30:46 ESPCMS.COM 点击数:
同样是祖坟坟体遭到毁损,在2014年“林立成等与黄秀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简称“林立成案”),法院的立场显得更为明晰。法院认为:其一,损害坟墓的行为,是对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侵害;其二,毁坏坟体,亦可认为是对遗体、遗骨的侵犯,至少也是对遗体、遗骨的间接侵犯,侵害了我国民族传统意识中死者的尊严和安宁,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裁判文书中,直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显然,就墓葬而言,该院一方面承认其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另一方面又以对死者遗体、遗骨的间接侵害来取代因坟体被毁损而造成当事人精神受损的事实,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涵括了第4条。类似的案例如2014年“杨真礼与田儒忠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简称“杨真礼案”)、2010年“陈富相等诉张代会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简称“陈富相案”)。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值得重视的是,在2014年“廖天福等与吴丁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简称“廖天福案”)中,一审法院明确区分毁坟行为和侵害遗体、遗骨的行为,认为暴露骨灰坛并未造成死者有形人身遗存的实质性损害,同时亦表明毁坟行为己妨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奠行为,并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在2014年“武补顺、武有顺、武润明与内蒙古蒙草草产业有限公司、刘勇、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简称“武补顺案”)中,一审法院明确原告享有祭祀权利,并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为判决依据,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在2011年“汪延国等诉黄发国财产损害赔偿案”(简称“汪延国案”)中,一审法院案件评析认为,此案涉及因毁损坟墓而引起的多重民事赔偿,毁坟行为分别侵害了原告的坟墓财产权、祭祀权以及人格利益,祭祀权源于坟墓物权,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方面亦明确了被告应对毁坏坟墓和暴露的尸骨的行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同时明确了对此类案件应参照普通财产损害,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在2011年“陈某某诉陵园墓地损害赔偿纠纷案” (简称“陈某某案”)中,陵园的新建墓地侵占了原告墓地,令原告墓地过道减少6厘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可请求财产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理据不足,二审法院认为墓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改判支持原告相应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