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形成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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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5-23 09:34:07 ESPCMS.COM 点击数:
从市民角度来看,国家此举,虽是正义之举,其主观目在于避免乡村自治存在的不足,避免出现土地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的为村民节约耕地,保障乡村的长远发展。但一个制度效果的好坏会受时间、空间、人员等综合因素影响。在城乡墓地形成问题上,在人员素质、宣传力度和接受度、认可度以及普及力度都没跟上的同时,贸然的套用城市成功经验,难免会出现刻舟求剑的效果。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特别是在近几年,随着乡村村民受教育人群范围的扩大和村民受教育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我意识己大幅提升,村民己经善于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去正确的理解和解决问题,其行为亦不再是盲目追随固有传统,也正是基于村民的这些改变,村民在墓地形成问题上,一改以往村民个人自治下盲目追求墓地风水和乱埋乱葬的作风,开始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的对乡村墓地的具体形成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并最终实现了规范建墓和节约耕地的双赢局面。由此看来,新一代村民在乡村墓地形成问题上是具有相应自治能力的,国家应着眼于乡村实际,在乡村墓地形成问题上,将自治权归还给村民,在必要时,国家应对村民墓地自治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和进行必要的引导、扶持和帮助。
墓地形成制度是墓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基础,对城乡墓地形成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城乡墓地使用制度的系统研究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与意义。而由于我国城乡墓地形态的不同,便使得城乡墓地在具体形成过程中,其形成背景、形成机制和制度效果三方面体现出各自的差异性特征。
形成背景的差异
法律意义上的城市经营性墓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出现,起源于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开展国家开展的城乡墓葬一体化改革运动。由于自然形成的传统型墓地存在乱修乱建、大修大建等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的弊端,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社会主义改造时,国家便将墓地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范畴,并于1961年提出统一规划并修建城乡墓地的改造意见。该意见最终在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首次以立法规范的形式被确定下来,至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只有经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修建等经规范程序形成的经营性墓地才是城市地区的合法墓地;而对于乡村地区而言,只有以村或乡为单位,利用荒山瘩地统一规范建造而形成的公益性墓地才是乡村地区的合法墓地,其他的都是非法墓地。由此可见,现行城市经营性墓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规范形成制度,是在国家城乡墓葬改革政策到乡下形成的,是国家城乡墓葬改革的产物,具有国家意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