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蜀文化与“中国”文化主要接触对象的变化情况,可将两者之间文化关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相当于前文分期的第一期,即春秋时期。这一阶段巴蜀文化墓葬所见的“中国”文化因素主要表现在器用制度方面。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地
在青铜兵器方面,无胡宽胖戈、柳叶形剑、环耳长骸矛等大量兵器在形制上与西周早期西周文化中的同类器物十分相似,该类兵器自从传入巴蜀地区之后便一直保留着西周早期的形制特征,并且后来土著化的巴蜀文化兵器也大多在整体上继承了其器形特征。根据《尚书·牧誓》载:“(周武)王曰:‘磋!我友邦家君御事,……庸、蜀、羌、鬃、微、卢、彭、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这说明蜀人曾参加周武王伐封之事,其所用兵器为戈、矛、干等。也许正是由于伐封之事,蜀人获得了具有西周文化特征的青铜兵器等。西周以后,巴蜀地区对西周文化青铜兵器形制的长期保留与沿用,极有可能是“小邦国为增大其荣誉,从而对周文化仰慕的一种表现。此外,蜀地川西平原区个别低级贵族墓葬也随葬了少量巴蜀文化单胡戈,该类铜戈是在吸收同时期楚文化兵器形制的基础上改造而成的兵器种类,也说明了川西平原区的巴蜀文化与楚文化存在一定程度的接触。
在青铜工具方面,个别铜刀素舌无首的整体形制与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商周文化铜刀形制基本一致,由于该类铜刀的玉器形制在商代晚期的川西平原已有发现,所以该类铜刀形制传入蜀地的时间上限可能早至商代晚期,又因该类铜刀在东周时期的“中国”文化中基本见,所以春秋时期该类铜刀形制应是对商文化和西周文化铜刀形制的保留与延续。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巴蜀人对商文化或西周文化的仰慕心理。
在陶器方面,蜀地川西平原区的庶民墓葬出土了少量蹄足较矮的陶盏,在文化属性上可归为楚文化的仿铜陶盏。由于陶器属于易碎物品,实物的远距离传播十分困难,并且目前发现的春秋时期楚文化墓葬仅见少数仿铜陶盏,且其仿铜特征并不十分明显,因而蜀地所见楚文化形制的仿铜陶盏,极有可能是当地仿制的楚器。文献中虽然未有关于春秋时期楚蜀关系的可靠记载,但可略加推测。根据《华阳国志》记载,春秋晚期,“楚主夏盟”(《巴志》),蜀国即使有“卢帝攻秦至雍”的壮举,也终究“限以秦巴,……不得与春秋盟会”(《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