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是由人长期在自然中的造物活动所产生的,它具有鲜明历史性。随着历史的发展与演变,文化的内容也呈现出多元的特征。俗语曾云:“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不同地域所孕育出的文化也是不同。因此,文化又具有地域性特征。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文化的精神内涵与价值逐渐被人所忽略,这己成为现今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人们都极力追捧文化的物化产物,对其的精神内涵与历史性的发展相谈甚少,从而致使出文化的断裂现象。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现代墓园设计中“文化性建构”等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文化地景”作为本课题的研究视角,从地理学的范畴引入到我国现代墓园的设计研究中,从“文化”与“地景”的层面,着重探讨了我国现代墓园的“文化性建构”与“生态性设计”等相关问题。该研究对于城市的发展与人都是有一定的价值意义的。

“文化地景”的概念是在地理学与文化学的交叉融合中所产生的。其中,文化作为主体,地景作为客体。文化的产生源于人类的一切造物活动,这其中包括了人类因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所对地景的改造行为。因此,所有留下人类足迹或经人类改造的地景都可称为“文化地景”。墓园是人类用于埋葬逝者、追思祭祖的精神圣地。它源于长期的人化行为,是在整个人类文明史发展的进程中,物化与意识化相结合的产物。

近年来榆林经济快速发展,城区人口剧增,土地资源口益紧张,地区总人口已达360万,其中老龄化占到8.25%。榆林市死亡人口火化比例不高,传统土葬在该地区仍然广泛存在。因此榆林市的殡葬业现状不容乐观,全市范围内除现存较为残破的烈士陵园外,经陕西省民政厅审批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仅有一处,即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公墓,从长期发展规模需求来看,也远不能满足榆林市场所需。


在当代的背景下,殡仪馆空间不应该只是一个简单地执行功能任务和程序步骤的场所,而应该是一个能够反映时代精神、尊重生命价值、满足多元需求、传递情感关怀的场所。

2012年国务院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其总则第五条提出: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仪馆建设被提到了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程度。在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也将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作为“十大工程”之一。在这样强调基础性、公共性的前提下,殡仪馆的建设可以总结出以下的具体导向:


(一)增强职工素质,优化人力资源 殡葬管理成本核算流程的顺利推进与人力资源素质水平的高低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优秀的财务人员不仅要拥有系统的、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其他的专业殡葬服务人员更要做到对服务流程熟练掌握。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以职业能力水平的提高来带动员工自觉地执行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还可以通过不定期的精英培养、选拔、招聘等方式来优化人力资源。此外,殡葬事业单位应该至少每年实施一次业绩评价与考核,并制定配套的奖惩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来作为员工调薪或晋升的实际依据。

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殡”一作停枢解,一作葬解,“葬”作藏解。殡葬指的是对人的遗体进行处理、保护以及封存的整个过程,属于传统丧葬风俗的最后一个环节。现在的殡葬包括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和对死者的哀悼形式,包括发讣告、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Z村的归属由于多次行政区划变更而反复变动,2021年按照J市T区撤乡并镇方案最终归属S镇管理。S镇政府在收到上级对殡葬改革做出的指示文件后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对各村殡葬改革目标作出了任务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自2018年起,C村所在的H镇在陆续接到T区下发的J市对殡葬改革的文件要求以后,立刻召开专项会议商讨安排工作部署,对各村的殡葬改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我国殡葬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主要着眼于三大政策目标:首要目标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效缓解殡葬用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土地供需矛盾;其次是减轻群众殡葬负担,通过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来降低群众治丧成本;最后是推动移风易俗,通过简化丧葬仪式、规范殡葬行为,引导民众树立文明节俭的现代殡葬理念。这三大目标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我国殡葬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T区的殡葬改革方向亦是如此。

整体而言,我国殡葬改革呈现出政府主导、福利倾向、科学演进的特征。 首要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新中国成立后的殡葬制度由政府出台颁布以《殡葬管理条例》为首的政策文件强制建立,在之后的发展变迁过程中大多为强制性的制度改革演进。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入了市场机制,在确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允许其它要素发展。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当前殡葬制度在资源配置上呈现出双重特征:一方面,国家强化了对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殡葬服务资源的管控;另一方面,在其他领域则充分体现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1、德国墓地使用权的立法 根据德国相关法律,按照主体将墓地分为公法人性质的墓地与私法人性质的墓地。所谓公法人的墓地是指,以《德国勃兰登堡殡葬法》为例,由乡镇及其宗教团体建设的墓地。该团体可以整体或者部分关闭墓地,但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占有期限上,土葬20年、火葬15年,均为最低年限。所谓私法人墓地是指有企业兴建,类似于房地产的形式。

韩国与日本相类似,也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孝文化”深入人心。因此对于墓地同我国具有相同的感情。韩国关于私法领域下墓地使用了坟墓基地权的概念。坟墓基地权,即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根据韩国高院判例承认其物权请求权。虽然该权利属性是由判例所确定,由习惯所支持,但是法律依旧赋予其物权请求权。消除妨碍排除他人干涉以及主张物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日本与我国隔海相望,又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文化层面上,与我国关于墓地的相关认识趋同,在社会发展层面上,日本也是一个高老龄化国家,对墓地需求日益旺盛。我国的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从这两方面看,我国与日本具有极度相似性,因此,笔者通过对日本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的梳理,为我国的墓地使用权提供可供借鉴的内容。

我国人多地少,我国为解决“死人与活人抢地”的局面,在《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中均对我国农村地区就该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各地对这一政策实行不一导致出现了诸如“河南周口平坟事件”类似的事情。在该事件中,集中反映在耕地的冲突,但究其根本即为传统与现实的冲突。

目前,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侵权时有发生。主要有:坟丘侵权纠纷等民事侵权案件、拆迁违法墓地等行政案件和挖坟掘墓等损害公共秩序的等刑事案件三类。关于坟山侵权纠纷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的支持经济利益为先,有的支持祭祀用途为先。关于挖坟毁坟等侵权案件中,有支持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有支持经济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也有只支持精神损害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裁判的尺度不同,依据不同,结果也存在巨大差异。

为解决经营性墓地发展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调整墓地买卖和租赁关系,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见于民政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还有一部分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规定也对此有涉及。各省份则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公墓管理条例、办法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