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文献资料看,史料中也有关于北宋中低品官墓营建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过,囿于宋代丧葬礼典制度重丧轻葬的编撰特点,关于葬制的记载较少。仅见《(天圣)丧葬令》所载“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撑及石室,其棺撑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煽槛”一条。前文己述,此条法令源自唐令,并在宋代一直沿用,故可作为考察宋代各级别品官墓形制的标准。也就是说,按照此条法令规定,除第一章所述诏葬墓之外,各级品官在营建墓葬时,是不得使用石材修造棺撑和石室,其棺撑也不得使用石作、彩画等技艺,以及建造仿木式样等墓室装饰。

如前所述,河南安阳韩琦家族墓地所见北宋后期高品官墓多使用了斜坡式墓道石室墓,与北宋中期高品官诏葬墓相比,其形制较为简单。不过,从韩粹彦墓、韩纯彦墓、韩治墓所用石质撑室观之,与韩琦、富弼等诏葬墓的石撑室大体相似,由此说明,北宋后期高品官员墓使用的石室墓应该属于北宋诏葬墓的一种变体。

北宋的诏葬制度是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和不断演变的过程。诏葬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丧葬仪礼,有着一系列显示身份和荣耀的复杂形式和内容,为了体现这一至高的荣耀,无疑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此同时,这种过度的花费也颇为政府和丧家所苦恼,由此,时至北宋后期,这种针对高级品官身后待遇的诏葬制度不断受到时人的垢病,乃至出现了“诏葬破家”的怪异流言。对此,吴丽娱、肖红兵,以及台湾学者沈宗宪等人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观点,即认为诏葬制度耗费过高是导致怪异流言产生的主因。事实上,北宋诏葬制度因经费变化而产生了诸多衍生问题,政府与丧家都主动寻求解决的办法。与本部分所论相关的是“宣葬”的出现、丧家乞免诏葬、诏葬仪轨的简化三个方面。

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改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是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的重点工作。为了推动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进度,政府可以采取PPP合作模式,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开发建设公墓项目。公墓项目开发中,要遵循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保护环境的原则,尽量远离商业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居民聚居区。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相关内容,公共部门、盈利与非盈利组织、家庭、社区都需要主动参与到社会福利的供给中,政府也可以通过从市场中购买的方式为供给福利。

要在X县建设群众满意的公墓,选址是否得当直接决定了工程土建基础的难度、服务乡镇的范围、以及交通便利程度。做好规划选址工作一是可以节约施工成本,二是对于后期公墓实用性也是至关重要。一些地方政府选址工作准备不充分就仓促开展公墓建设,对一些后续运行管理埋下了隐患。选址成功的关键因素分为两个,一是建设地址选取的地理位置是各项综合因素考量后的最优选择,二是人杰地灵的选址风水给群众心里上带来的慰藉。

一、党员干部带头,标杆示范带动促改革 革除传统陋习、树立殡葬新风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引领作用和标杆的示范作用,才能以点带面、广泛推动。象山县要求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党员干部殡葬改革承诺书》,党员干部率先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从关键少数做起,对党员干部的规定量化,执法监督更严、群众举报更实,引导和带领群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俭办丧事的观念。最后形成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群众感染群众的良好氛围。

《殡葬管理条例》是从全局统筹规范殡葬秩序,地方对殡葬秩序的管理仍然需要各省、市人大、政府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因地制宜出台更加详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删除了民政部门有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作为上位法的行政法规修改以后,各省各市的殡葬法律规范为了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必须要经历的人生终点,在追求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殡葬执法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而人文关怀是破题的关键。正因殡葬立法对人文关怀的轻视,造成我国殡葬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执法人员与民众产生强烈冲突、侵犯民众财产权的现象屡屡发生。例如强制起棺火化、平坟以及砸毁棺材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伤害了民众的感情。


阿斯塔那墓地位于吐鲁番市东南40公里处的火焰山南麓的戈壁滩上,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连接在一起,两个墓地分属吐鲁番市三堡乡和二堡乡地辖,南距高昌故城仅5公里。巴达木墓地位于吐鲁番市二堡乡巴达木村东,北距哈拉和卓墓地1公里,南距高昌故城4公里,西距阿斯塔那墓地3. 5公里。考古资料显示:这三大墓地的历史年代时跨晋一唐。属晋高昌郡时期以前的墓却少有彩绘木鸭出土。出土彩绘木鸭的墓葬主要属掬氏高昌王国时期至唐西州时期。

在人类学研究中,通常将人生仪式视为“过渡礼仪”,而大多数宗教仪式与从一种社会地位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社会界限跨越运动相联系的。一切过渡礼仪的结构都可以析解为相同的和基本的三重模式,即:分离一过渡一整合。透过梅村黎族的丧葬仪式,我们可以按照这种模式探究黎族丧葬仪式背后象征意义的诊释和结构转换。







中国画像石墓起源于西汉末东汉初期,到东汉中期达到高峰,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四个中心区,分别为山东和苏北区、河南南阳区、四川地区、陕北地区,其它地区如浙江、山西等地也有发现,但数量较少,故不提出讨论。这些画像石墓均以石材建墓或砖石混合构筑墓室,在墓门或墓壁上刻凿出画像,可以说是雕刻出来的壁画。而再葬画像石墓则凿刻抹去画像石的画像,仅使用原墓的石材,这种行为需以原葬画像石墓为基础。因此,此种现象出现范围当与原葬画像石墓分布区域大致相当。但我们从上文列举的已发现画像石墓分析后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流行画像石墓的地区皆有再葬画像石墓,即使中心区也不例外,仅见于山东、江苏北部以及河南三地,而三地又以河南南阳、江苏北部徐州,山东南部区域最为集中,即大致分布在人们常说的中原地区,而四川、陕北等地则未见,一方面可能由于发掘数量少,尚未进行甄别研究有关;另方面可能由于各地区自然环境、历史传统不同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