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立木通过对不同彝族地区丧葬习俗的田野调查,分析了彝族丧葬文化的变迁情况,指出不同的彝族地区其丧葬习俗存在差别,丧葬文化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传统,有其文化复制和再生产能力,因而在分析彝族的丧葬文化时应该以文化的多元性为切入点。巫达认为凉山彝族丧葬文化的变迁主要表现于形式上的变化,出现了“火葬加垒坟”的新形式,而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有内外两方面的因素,内部原因表现为人们观念的变化,外部原因则是受到族群间的互动和政策影响,其丧葬文化的变迁是一种变异中的延续。肖雪在对凉山平坝彝族的丧葬文化变迁进行研究时发现,导致变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且变迁体现出文化叠合与文化选择的特质。沙友富、丁杰、吉布呷呷对凉山彝族和生活在都市的凉山彝族的丧葬习俗进行了描述,指出本土彝族传统的丧葬习俗以火葬为主,大都以寨子或者家支为单位,而“都市凉山彝族”一般都是单位领导带头,同事或朋友主持料理丧事。黄龙光在对滇中彝族纳苏颇支系的民间丧仪进行调查时指出,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汉族文化的影响,滇中纳苏彝人的丧葬己经有了明显的汉儒痕迹。张米佳认为威宁彝族丧葬仪式变迁的原因有仪式的简化、外来文化的冲击和道教文化的影响。王俊通过对彝族、汉族的丧葬模式进行研究,指出变迁与涵化是文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不同文化群体的丧葬仪式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含义。

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生死矛盾。古今中外的历史上,许多哲学家、思想家都认真思考过生死,并以平静的态度来面对生死、面对人生。死亡观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只有树立正确的死亡观,才可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所谓“人生不满百,常怀千岁忧”,对于死亡,也因此有着莫名的恐惧,它引发出的人类焦虑与恐惧也是最大的。

在传统和现代的生活方式中,人们崇尚物质第一主义,以高消费、高排放、高污染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生活方式正在威肋、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这种高浪费的生活方式表现在殡葬领域,同样出现了对环境的过度污染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状况。现代火葬过程中,通过使用大量的燃料将尸体焚烧,焚烧尸体会产生大量污染大气的气体,并且,在进行火葬之后,又将骨灰埋入泥土之中,树碑立传、这种殡葬过程先污染大气,后占用良田,结果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损害了当代人的健康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而且更损害了后代人获取同等发展的机会,影响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了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报告首次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章,提出生态文明理念既要树立尊重自然的观念、顺应自然的心态、保护自然的行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从而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文明是“五位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其它文明的基础和根本,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一环。

神灵崇拜,是越南民族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原始信仰中的神灵崇拜,是崇拜并信仰一些超自然的神灵。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对自然界的了解存在局限性,并对社会生产认知不足的时候,只能靠天吃饭,如果因为自然条件和气候条件的影响而导致生产力不足,这时人们会产生对自然、对生灵的一种心理崇拜,心理暗示只有崇拜和供奉一些对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神灵,来年才会风调雨顺,获得丰收。


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中演变为节口的节气。提及清明便会想到扫墓祭祖。而祭祖文化已经被汉文化圈的国家视为每年约定俗成的传统文化。在越南,立春后的第四十五天,即是清明节。每逢清明,越南人会与家人结伴去扫墓,然后进行供拜家先仪式。在农村,人们上山祭祖会带上铲子,重新整理墓地的土堆,是墓地变得更大一些,除掉杂草和挡住墓地的树木,将墓碑擦拭干净,随后祭上供品,开始祭拜家先。在越南人看来,与家人一同扫墓是一件开心的事情,每人都带上自己准备的供品,祭给家先以表达思念与敬重之情。有些相信风水的家庭,认为家中若有小孩遭遇病患或家门有不幸之事发生,这是祖坟‘被动’,因此会准备一桌酒席带到墓前供奉,让小孩敬拜完后,家人们便开始烧冥纸。清明扫墓的供品,越南人一般会带上荤肉,寓意为家先准备一桌酒席,如果不做酒席,也会带上一碟糯米和鸡作为供品。现在,由于受到西方的影响,扫墓时越南人也喜欢将鲜花作为供品的一部分供拜给家先。




殡葬监管执法流程大致遵循:“告知劝导”~“警告处罚”一“强制执行”的三步曲,在“警告处罚”向“强制执行”的转化中,往往带来巨大的社会矛盾、使政府的执法成本剧增。以搭设灵棚操办悼念演出为例,“警告处罚”权分散程度可见一斑:“告知劝导”以期丧户自觉改正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在“警告处罚”中:音响分贝扰民处罚归公安,搭设灵棚是否违规归城管,演出证照审核、演出内容归文化管理部门管理……奢求“低成本、高效率”,而执法权限的交叉所导致的重复处理、各自为政的局面也为市场经营者不堪其扰。“多头管理”也罢、“令出多门”也罢,是基于基本的政府分权架构而管理、规制市场活动。归纳既往殡葬政策和执法个案,监管系统的良性运转牵涉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多达22个部门的横向配合与通力协作,甚至有观点认为需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于相关领导在殡葬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前查处介入。

产权的“小”与“大”,为了遏制消费者选择“小”在价格上的购买重用,“大”往往通过在政策制定上让“小”无法立足、不给予相关产权制度的保障,政策运行中打压“小”的生存空间才能让“大”有所为,“大”方能成其“大”。这种打压往往不仅被公众难以接受和排斥,且墓地与融资、抵押、贷款等基本绝缘,进而被司法判决所绕开和部分消解;在墓地地下交易市场的相关判决中,须受到公民的财产保障、社会针对裁判的普遍预期、基本理论中公序良俗原则等多因素掣肘。

“小产权墓”与非法公墓的概念上大致重合,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约定俗成的称谓,与“小产权房”的类比定义而成。“小产权墓”主要有两种类型:类型一是农村封闭运行、不对外经营的公益性公墓,其经审批后建立的公墓建设过程可能是合法的,但其突破了前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墓销售过程是违法的,实质上是将公益性公墓违规转变为经营性公墓公开上市销售。类型二是没有任何行政许可或履行部分报批手续的建设和销售行为,公墓建设与销售过程均告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