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现代墓园被赋予越来越丰富的意义。面对墓地人们都变得温顺、理性和包容,墓园成为人们寻找美、希望、冥想、出路与温暖的场所。西方园林设计师运用“隐喻”的造园手法来向前来缅怀的人们娓娓道来一段叙事,进入墓园的路径往往被赋予更多层次的意义。

唐代出现了太宗时《贞观礼》、高宗时《显庆礼》、玄宗时《开元礼》此三次大规模的修礼。其中,贞观、显庆之礼仅延用一时,唯有《开元礼》于开元十年颁布、十四年修订、二十年再修,内容上详细制定了祠堂建筑、祭祀日期、牺牲、神主等。北宋时,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等合撰《新唐书》整理了《贞观礼》、《显庆礼》和《开元礼》,并论曰:“由是,唐之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用之,虽时小有损益,不能过也。”由此而定下了一个基本论调一一唐以后,宋代重制祠堂制度时,以“唐礼”作为了蓝本。

《礼记》中关于祠堂礼仪典制的叙述,非常系统、全面,标志着祠堂制度作为完整的礼法制度在历史上的正式诞生,持续地影响着两千多年来祠堂制度的发展。相传,西汉戴圣取诸于周秦古书而成《礼记》,因而又有《小戴礼》、《小戴记》和《小戴礼记》之称。《礼记》中不仅记载了先秦时期祠堂的昭穆制度,而且论述了古代建筑中祠堂建筑的优先权,还指出了一年四季进行四次祭祀的规范,等等。《礼记·王制》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庶人祭于寝。”昭穆制度明确规定了先秦时期社会各阶层所能使用的祠堂的数量及排列次序。关于“昭穆”,郑玄注曰:“自始祖之后,父为昭,子为穆。”在诸宗庙之中,始祖庙位列居中,祖庙以下,子、孙分别列于左、右,左名昭,右曰穆。故始祖之子名昭,始祖之孙曰穆;始祖孙之子同名昭,始祖孙之孙亦曰穆。而天子位列于社会的最高阶层,自然享有最大数量为七的宗庙;天子以下诸侯、大夫、士,依次递减其二;士只有一庙,即始祖之庙;庶民处于社会底层,则连一庙都没有。

众所周知,在传统乡土社会中,每个祠堂作为先贤、祖先、神明的祭祀场,几乎全部会赋典以制。两千多年来,在祠堂制度的历时发展中,各地民众从历代官方详细制定的典制中获得认知,并紧跟其后,对于本地的祠堂、祭祀礼俗进行持续地改进。因此,要明确地理解对应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层,祠堂尚有宗庙、家庙、祖庙、私庙、墓祠、宗祠、祖祠、庙祠等不同的称谓以及对应的具体内涵,这证明祠堂在历时的发展中,其形制始终处于动态重构的过程之中。其中,每个历史当下,具体到称谓的变更,建筑的形式、数量、方位、布局以及使用对象的规范及重构,都是重复博弈在当时达到了纳什均衡之后,被决定了的均衡路径。

在苗语中对巫师作为一种职业的称谓为:"Bax deib"(音译:巴兑)。在苗语的词汇编码中,“巴”一般作副词,只起到描述对象之性状分类作用,没有实际意义。例如,称红色为`bad nqent",将白色称`bad ghueub将绿色称为`bad liol"。当“巴”作实词用时,往往用于描述非人动、植物之性状及其部位。如称公狗为"bad ghuoud",称公猪为“bax nbeat",公黄牛为“bax yul",公水牛为“baxniex;称根为“bax jongx";皮为“bax jot",茎为“bax ginl",尖端为“baxjib",根兜为“bax god"。同理,苗语中对飞禽走兽虫鱼的称谓都带有“大”作副词,没实际意义,只起到分类作用。如称鸟为“dab nus",虫为“dab ginb",虎为“dab jod",鱼为“dab mloul",鸡为“dab gheab"。)等等,不一一枚举。我个人以为,苗语对巫师这一职业的称谓一一“巴兑”(音译)中的“巴”乃为一虚词,无实际意义。因而“巴兑”作为一种职业其最初的角度是什么,只能从通过对“兑”的解码才能澄清。

为了对权力的本质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先看看不同学者对权力的研究所形成的观点吧。在英文中,power(权力)一词来自法语的pouvoir(权力),而法语的pouvoir则来自拉丁的potestas或者potentia,意指能力,而这两者又源于动词potere意指能够。在罗马人看来,potentia是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但在俄语中,根据列佳耶夫(Ledyaev 1997:95)的观点,通常被翻译为“权力”的单词“vlast”通常“被用于描述某个人控制(支配、强迫或影响)他人的能力:

苗族神判的执行必须有巫师的参与,因为只有巫师参与诅咒的神判才能更加具有约束力,也才能确保无理者遭遇报应,有理者康吉。可以说,没有巫师参与的神判从结构上看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神判。因此,我有理由认为在苗族生命伦理的信仰维度上,必然内含着对巫师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基于巫师拥有神圣的权力,并作为专职神职人员在苗族村落社会的生命伦理建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关。


1990年5月23日,由原告成淑英为其丈夫邵霖(己逝)向公墓管理处申请,交纳费用100元,经盐城市园林管理处批准骨灰葬于编号609号的北闸公墓。由该处通知并联系沈潘玉,潘宝玉联系潘宝友,安排马志国、马志银砌建,墓穴于5月底建好,原告原打算在其丈夫去世3年时将骨灰放进墓穴之中。


1、建立殡葬绩效管理责任制 扬州市委市政府应把殡葬绩效管理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市与镇、镇与村或社区签订殡葬绩效管理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按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要求,由市级部门统一制定殡葬绩效管理量化考评标准,对全年火化量、事故量、设备损耗、节能减排、服务投诉量等多方位进行考评,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果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之内。严格执行殡葬绩效管理责任追究制。对绩效考核长期不达标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绩效考核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市人社局、民政局制定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及表彰方案,由市政府统一表彰。

我国殡葬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主要是由于我国名族地区差异较大,各地风俗习惯迥异,这就导致扬州市殡葬业在管理工作中需要更为具体且适宜本地实情的法律法规来作为支撑。所以本市政府必须完善殡葬相关法规体系,让管理者在管理时有更为明确的标准。只有更加健全的殡葬法规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让殡葬中出现的问题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障我市的殡葬业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国外主要国家的殡葬管理的成功经验,对扬州市殡葬业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市政府在制定殡葬业管理方针政策时可以参考成功的案例、经济发展实际及文化传统,制定出符合现实状况的殡葬管理方式。


在日语中,提及神,首先就是“八百万神”。八百万原本也不代表具体的数字,而是“泛灵信仰”。在日本大和族眼中,神灵就是万事万物,青山绿水,森罗万象。这一点在神话中也有体现。《古事记》中记载:在大地尚未凝成,只是些漂在水面上的蟀蟒一样的东西,如水母般漂浮不定。其中有物如春天的苇芽冒出,生命力极强,生长迅速,化作宇摩志阿斯诃备比古神(也称为可美苇牙彦舅尊)和天之常立神(也称天常立尊)。此二神和前面的造化三神共五神,称为别天津神,它们都是诞生时都是独自一人,形象抽象也无性别之分,称为“独神”。在别天津神后,又相继产生了七代十二位神,称之神世七代,其中两位独神和五对男女兄妹神抵,随后陆陆续续有有了许多天神诞生。

任何宗教信仰,都和生与死的区别密切相关。有生有死,有死有生。但是宗教通过创造一个与“此岸”相对的“彼岸”来解决生死问题。这就是关于生存与死亡,此世与“他界”的想象,由此人们超越了生命的有限,获得了灵魂永恒的无限,他界的想象则突破了此岸的有限性,获取了彼岸的无限性。在时间与空间中,神圣将世俗的有限变成了无限。两者的时空区隔代表了文化中对于宇宙的认知。人类在产生自然崇拜后,有了对超自然的信仰。这些超自然的存在在人们的思维模式下有了不同的分类。民间信仰将神灵粗略分为:天、神明、祖先、鬼四大类。神灵与鬼怪是探寻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其文化独特性的部分,鬼神是最早的由原始宗教发展而来的民间信仰。人类通过宗教中自己对神灵的信仰,明确了个人在宇宙和世界中的位置,并由此形成个人以及社会生活的意义与价值。透过鬼神观,可以分析出人们的分类观念和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