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殡葬行业不宜完全步入市场化轨道,但殡葬市场前景较为广阔。一则,我国人口众多,每年约有800万左右的人死亡,现在又步入老龄社会,相应的消费和配套服务将是可观的。二则,殡葬形式多种多样,殡葬商品也将丰富多彩。殡葬市场是包含和适应各种丧葬形式的市场。纵观我国乃至世界各民族的丧葬形式,其区别之一在于对死者遗体处理方式及所占空间位置的不同,分别有土葬、火葬、水葬(海葬、河葬等)、天葬以及它们的变异形式,如“悬葬”、“洞穴葬”、“先火后土葬”、“复合葬”,等等。这些形式与当时当地一定的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密切相关。我国1997年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现在,天津、上海、杭州、广州等地开始选择海葬这一新的形式。但是,不管何种丧葬形式,在现代社会越来越离不开由殡葬市场来配置殡葬资源。

殡仪馆作为专门为丧主提供丧事服务的机构在中国出现仅有近百年的历史,而中国人自己创办的殡仪馆也仅仅有70年的发展历程。直到全国解放前,全国也只有少数大城市建设殡仪馆,殡仪馆发展非常缓慢。

当今世界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死者提供丧事服务的事业极为发达。 (1)英国、德国 在英、德两国的殡仪馆一般都是由私人投资兴办经营的,它的任务是负责办理尸体安葬和火化前的丧事活动,包括将死者遗体从医院或家中运到殡仪馆,为死者整容、穿衣并装硷入棺,为死者悼念活动提供灵堂和各项服务,将死者遗体运送到公墓(或火化场)。英德两国的火葬场和公墓是设在一起的,是二个服务单位,火葬场就建在公墓之内。由于两国实行土葬或火葬由死者选择,当死者遗体运到公墓后,按约定实行土葬者,即人土安葬;实行火葬者即送火化间进行焚化。



1、受外来文化影响而创建 中国历史上主要有五种殡葬形式:土葬、火葬、水葬、天葬、悬葬,而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土葬。土葬又有厚、薄之分,厚葬是社会的主导倾向。有权有钱的阶层通常不遗余力采用厚葬,他们注重风水,注重排场,大面占用肥肤的土地作为坟墓。广大贫民阶层为生活所迫多选择薄葬,且一般都是任意开穴,致使滥葬现象严重。然而,土葬无论是厚葬还是薄葬,都会造成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滥葬现象使得环境日益恶化,又造成死人与活人争夺生存空间。随着国门的打开,西方公墓的进入,公墓中整齐的布局与优美的环境给国人们很深的触动。鉴于这些原因,且经过了漫长的努力,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终于在1928年10月公布了《公墓条例》,虽然条例的内容几乎是对西方国家公墓制度的照搬,但公墓的设立标志着近现代殡葬业的开端,我国公墓开始进入现代发展阶段。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一个长期封闭的农业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动荡的年代,尤其是在清末时期,风云变幻,新旧交替。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渐瓦解,我国从封闭的农业大国走向了开放的工业社会。此时,西学东渐,新潮泛起,国人一时仰慕西风。西方生活观念的涌入,使得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冲击,中国的近代社会形成了新旧、中西矛盾交织的特殊面貌。反映在建筑上,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建筑类型,如工厂、车站、银行、学校、教堂等,另一方面新的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等与之相适应的建筑设备和技术等的运用都是对传统中国建筑的冲击。而新的生活、生产方式使得人们意识观念、审美情趣产生了变化,新建筑成了中国建筑发展的重要主导方向。


佛教根本在于正觉和解脱,用在生死观上就在于“了生死”。从“了生”开始,最后实现“了死”。人之生不外就是满足人肉体和精神欲望之奋斗过程。佛教称前者为物执,后者为我执。这两者都使人陷入茫茫苦海,以至于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故人生的本质就是苦,所以佛教的教义核心就在于解脱生死之绊,拯救众生脱离苦海,得到解脱,进入西方极乐净土。

这是一种观念上的变革。而事实上,观念上的变革对于行为上的变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绝不能忽视这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提倡厚养。提倡厚养必须由下述三方面来保证:一是在传统的农耕文化由主导渐变为非主导之后,重建一种新型的良好的敬老社会风尚。因为只有在新型的敬老风尚影响下,人们才会自觉地孝敬老人,才能做到真正的厚养。二是政府和有关机构必须要有所作为,从根本上或从社会化角度,解决20世纪70一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老人赡养问题。可以考虑建立资助基金、合作社、养老院等各种不同的机构形态,多渠道地帮助老人安度晚年,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三是提倡子女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减免制度等和老年人赡养法,强制性地保证厚养老人。


音乐研究主要涉及音乐本体(唱腔、音调结构、乐器、曲牌)研究和将音乐置于仪式研究两部分。将音乐置于丧葬仪式研究的代表作是齐柏平的博士论文,他在对黄茅坪村、栏杆坪村土家族丧葬仪式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以鄂西土家族的丧葬音乐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深入剖析土家族丧葬仪式中所蕴含的宗教观念,详细观察并记录仪式中的各种行为,同时,对音乐形态进行详尽的分析与整理,从而全面归纳出土家族丧葬文化的特点。

殡葬建筑主要指人们对死者哀悼以及遗体处理的空间场所。“殡”本意作停灵枢解,后引申为在停枢期间人们的活动,即表达对逝者的哀思等。“葬”本意指人死之后盖上草席掩埋,即指处理遗体。“殡葬”包含生者与死者两方为主体的活动,殡葬建筑即承载这两类活动的场所。中国古时殡葬建筑多以陵墓为主,而西方不同,由于西方世界受宗教思想影响,现代殡葬建筑被划分到纪念性建筑或宗教建筑之中。


2018年7月,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转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对殡葬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在公墓建设与运营方面,重点整治违规乱建公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等问题;在殡葬市场服务与销售丧葬有关物品方面,重点整治提供殡葬服务与用品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以及违规经营的行为。同年10月,Y区通过百日攻坚,在殡葬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专项整治将整治的范围确定在具体的涉及殡葬服务或殡葬用品销售的场所,如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公墓或陵园、医疗机太平间等具备骨灰存放的设施地点。此外,对于违规土葬、骨灰再葬的情况要求整改,对违规搭棚治丧等涉及仪式的扰民行为开展对群众的劝导工作。在整治期间,Y区还通过社区微信、QQ群发送文明治丧的信息,通过社工组织宣传、发送传单、悬挂横幅等方式来宣传绿色生态的现代殡葬理念。

优质市场主体的进入,是保障殡葬行业市场竞争制度与契约自由制度、所有权制度共称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而殡葬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殡葬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都急需解决的问题。殡葬行业能否真正走入市场、步入竞争最终给予百姓带来福扯的关键。

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根源在于这些国家对程序理念的看重。在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中,有一点内容特别显眼,那就是“未经公平听证不得对任何人作出不利决定”。在这样的程序法治理念下,英国的听证制度尤其发达,不管是司法听证(即审判),还是立法听证,抑或行政听证,一脉相承,制度建构日益完整。是英美法系中对于程序正当原则最具有代表性的体现。长期以来听证制度一直是西方对于价格管理制度中重要工具。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2009年我国火化遗体454.2万具,火化率仅48.2%。截至200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10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已将殡葬行业归入了居民服务业,而不再是公共服务行业。在日益开放的殡葬服务市场中,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引入政府调控,弥补由市场机制不健全所产生的问题的同时,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将工作重点转向创造和维护一个高效率的市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实现政府从生产者导向向服务者导向的转变,加大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使政府职能回归到公共服务上来,使政府提供更多优质公共产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在农村强行推行火葬与节约土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节约土地,不让死人与活人争地”是农村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多年来,在广大农村逝者被强制火化,然后再理直气壮地土葬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实践证明,在农村强行推行火葬,不仅没有节约土地,反而因建火化厂和骨灰存放地浪费了大量的土地,同时浪费了大量人力和每年数亿元的事业经费(资料显示,全国约7万人从事火葬行业)。那么,在农村推行人死亡后深埋地下、不留坟头的殡葬改革措施是否更容易被群众接受,而且同样可达到节约土地之目的呢?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