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殡葬市场要克服殡葬消费“一次性博弈”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随着网络工具的发展与应用,网络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建议一个殡葬网络信息平台实现通过殡葬信息的发布、消费者交流,使得更多的参与者的博弈历史成为共同知识,降低殡葬相关信息的获取成本,使博弈接力成为可能,实现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

1.殡葬需求特点决定丧属与殡仪馆之间为一次性博弈。“生”、“死”是人所不能避免的,这是自然的规律,因此,每个家庭都必须面对处理“死”的问题—处理亲属的后事。殡葬市场则是满足生者处理死者需求的市场。在正常情况下,死亡率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对殡葬产品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而且殡葬需求有很明显的一次性,一般家庭正常情况下只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殡葬产品有需求。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丧属与殡葬产品供给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一次性”的。双方参与人的博弈为单次,因此,每参与人只关心一次性的收益(支付),而不需要考虑到长期合作及长远利益。

依托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优势,以构建完善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为基石,积极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从而塑造一个以“互联网+殡葬”为特色的智能化服务体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而提升殡葬改革政策执行实效。首先,应完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面普及和应用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促进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化及标准化,建立统一的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便向公众提供高效、便捷且透明的殡葬服务。

殡葬行业涵盖多元参与者,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公众等,构建一个多方共同参各负其责又互相支撑的治理架构至关重要。首先,应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应切实履行其职能,秉持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监管与执行独立的原则,以确保殡葬服务和管理的公正、透明、公平及诚信。要严明工作纪律,规定各层级行政部门不得涉足营利性公墓及其他殡葬服务的建设和运营,公职人员不得在相关营利性企业中担任职务或兼职,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牟利。

2012年,国务院在“十二五”时期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中,首次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要求对城乡困难群体及选择不保留骨灰者提供免费的遗体运输、火化和生态安葬等服务。同年,贵州省在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抓好该项普惠殡葬政策落实进行了部署。然而,从目前的执行状况来看,贵州省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在各地间仍存在不均衡现象,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公平普惠仍有待深入实践。

农村殡葬改革是殡葬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布局建设又是农村殡葬改革重要的基础工作。破解农村公益性公墓供需失衡的问题,需从政策设计上下功夫。首先,制定公墓建设计划。以县为单位,结合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空白区人口、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数量、规模、布局、建设进度。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村为单位建设、多村联建、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寨单独建设等方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确保“逝有所葬”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祭祀和维护。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当地风俗,整体布局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实践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人员和德高望重的群众代表等参与公墓选址建设,确保群众接受,同时严守生态和耕地“两条红线”。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己经明确,火葬区的划定是省级政府事权。省级政府应加强统筹,进一步履行好火葬区划定职责。首先,省级民政部门应统一组织尚未推行火化或部分推行火化的县(市、区),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本地下步推行火化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提交省级民政部门。方案制定应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考量农村群众对殡葬改革的接受度,尤其是对变革抵触感较强的人群要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殡葬改革的目标和路径也在不断丰富完善。贵州省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贵州省殡葬管理“坚持推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生态殡葬‘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要求“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划分火化区和土葬区,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在这个“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中,遗体火化是殡葬改革的基础,提高火化率是深化殡葬改革的落脚点,没有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就难以真正推行。

面对当前我国公墓的不断扩张趋势以及出现的公墓危机,我国一直在鼓励倡导如树葬、海葬等生态葬,意图消除公墓危机,将殡葬执法工作引上正轨。但是从生态葬的具体实践上讲,全国范围内,生态葬仍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境地,人们对其打听得多,但是选得少。一些地方为了推进生态葬,想尽了各种办法,甚至有的免费进行生态葬,但也没有吸引多少人选择。如武汉从1997年就开始探索生态葬,2018年清明节,武汉14家公墓甚至集中开展生态免费葬。





用法律去改变习俗,无非会有三种结果。第一种是法律的力量大于习俗的力量,最终法律代替习俗控制社会,新的殡葬秩序建立;第二种是法律的力量小于习俗的力量,法律失效,习俗继续控制社会,旧的殡葬秩序仍然存在;第三种是法律的力量和习俗的力量均衡,法律与习俗对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对社会进行着双重控制。在这种双重控制局面下,新的殡葬秩序建立,但是旧的殡葬秩序也未打破。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就处于第三种结果,即法律和习俗对丧葬进行着双重控制。在这种双重控制局面下,法律和习俗受到社会上种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发生对立和冲突。殡葬执法所面临的基本困境也是对这种双重控制局面的反映。

形成殡葬业行业自律机制 在各个领域的行业中,都存在一个非政府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一一行业协会。协会往往通过行为规范对特定领域内的服务机构进行约束,以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督、资格审查、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着政府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现行的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中,缺失了殡葬协会的有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有鉴于此,在今后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准入制度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对规范殡葬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也是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殡葬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为促进现代科技成果在我国殡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提高殡葬设施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在建立一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建立配套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数量与质量得到稳步提高,共同提高我国殡葬业的发展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大力开展殡葬专业的教育开展,进一步完善岗位职工培训制度,做到现行在岗人员经过在职培训和专业学习能够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以合理解决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拓宽殡葬科技和教育经费的来源于途径,鼓励社会资金兴办殡葬专科学院,并引入吸收专业人才,不断壮大殡葬从业者的队伍,建立一套从职业教育到理论教育的人才储备体系。

从业资格,是指对某些社会责任较大、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控制,只有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之后,方能从事该行业的制度。执业资格通常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的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经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授予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业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为了使殡葬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对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构成强烈的冲击,政府应当直接控制一定的特殊领域的经营。作为火化和遗体处理的后续环节,骨灰的妥当安置与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安葬,关系到社会中每个人的最后尊严,属于公共利益中不容置疑的组成部分,按照现行经济法的原则,本应当由政府统一经营,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向全社会平等开放,而且依据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墓是一种被严格控制供给总量的选择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