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市惠民殡葬政策第一个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市开展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施方案的通知》,Z府发〔2017) 12号,主要内容和实践中的一些实施问题如下:第一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惠民殡葬的范围,凡G市户籍和持有G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都享有惠民殡葬补贴。G市惠民殡葬针对的是两类,一类是G市户籍,另一类是在G市长期居住的,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实践中笔者通过调研,往往会有户籍信息过期的,比如说逝者家属拿来户籍证件过期,又如逝者是外地人,因为结婚而长期居住在G市,但是却没有办理结婚证,那么按照现有的政策法律规定,其就不能享有惠民殡葬的补贴。其实在这一块,法律和政策方面就有漏的一块。需要G市进一步去细化相关的规定。

新时期的殡葬必须要突出节地生态。尽管墓地消费高,但价格相对低很多的生态节地葬,却受到市民冷落。近几年,G市整体生态节地葬比率低,远远达不到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2020年有关于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的目标任务。如何推动群众接受节地生态葬是当前殡葬行业的热点问题之一。

G市2011年开始推行节地生态葬,但节地生态葬遇冷,对此观望多实施少。截止到2019年年底,G市共有94具骨灰参与海葬。G市作为内陆城市,不具备海葬的具体条件,在2016年搭建了天津海葬平台。首年仅有2具参与,到2019年四年间陆续开通了三个点。笔者调研到2017年G市另外开通了深圳的海葬平台,因此当年就有26具骨灰参与。但是天津和深圳两个平台仅仅组织了一个春季和一个冬季两次集中海葬。因此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参与数并不是很多。

狭义的殡葬设施是指处理遗体或骨灰以及满足人们殡葬活动而建立的建筑或者场所,包括殡葬场所的房屋、道路、停车场、景观景点和园林区域等。我国现阶段的殡仪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性的殡仪馆,开展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整容。另一种是只提供治丧活动场所的殡仪服务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不断提出将殡葬设施迁至远郊的诉求,而政府想方设法迁建殡葬设施时,又因公众的“邻避情节”而难以落实。G市殡葬设施分布较远,主要分布在市郊地区,由于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传统殡葬业对环境的影响,殡葬服务设施的选址处于人人都需要、人人都避之的尴尬境地。

现代社会组织一方面能够运用组织化的特点收集并向政府反馈民情民意,畅通群众利益表达;另一方面通过向民众解释政策依据、目的等,增加群众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社会工作最早产生于英美发达国家,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初,西方传教士在我国开展社会服务,自此社会工作在我国才开始出现。1979年以后,我国才逐步开始探索发展社会工作。

首先,要强化部门协同,严格执法。殡葬改革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业务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参与配合才能做好。在政策执行和执法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南华县成立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文件中明确要求由殡葬改革工作由民政部门主导,其余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民政部门外的其余部门认为自己不是牵头单位,有职能职责却不主动作为;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又存在协调不力,想管又管不好的局面,尤其是在殡葬执法工作方面,执法力度弱、执法水平低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要进一步压实各成员单位责任,进一步细化殡葬改革部门工作方案。

首先,要加快建设殡仪基础设施。其中要重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其是引导村民集中安葬,遏制散埋乱葬,培育丧葬文明新风尚的重要手段。根据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来看,目前仅有3个乡镇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建成公墓的乡镇火化后的骨灰只能暂存在县城殡仪馆,其规划建设无法满足群众的安葬需求,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快对其余7个乡镇的公墓建设。

首先要营造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在南华县农村地区,殡葬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群众对于传统丧葬观念的根深蒂固,群众的传统观念往往又夹杂着诸多封建迷信色彩,讲排场、比阔气,存在炫耀和攀比的心理,以至于在改革过程中引发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因此要转变群众思想观念,整合南华县农村殡葬改革的各种利益冲突问题,对殡葬改革的大力宣传和氛围营造显得尤为重要。


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其观念支配,要改变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首先必须改变其利益观念。通过对各利益主体观念的不断融合调整,逐渐化解矛盾冲突。南华县农村地区群众对于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观念的持久性致以群众一直以来都会沿袭固有的丧葬礼仪和风俗习惯,逐渐成为了农村地区的丧葬规范,同时也促进和维护着农村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要从根本上转变群众传统丧葬观念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不能一赋而就。


殡葬行为的目标是通过妥善处理死者遗体,实现死者的善终,而不是节约金钱或者土地等资源来实现经济收益,良好行政需要实现的是善治,而节约、效率、环保是国家目标,以强制措施命令相对人服从国家目标,是目前殡葬管理模式出现正当性危机的重要原因。

殡葬行政权力应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行政任务的100%火化率或者100%生态葬率的追求不能够成为内在价值。立法目标为殡葬行政确立内在价值。良好行政首先体现殡葬行政法律的立法目标中对善的追求。殡葬行为追求善终,良好行政论下殡葬行政追求善治。

在公私合作下,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为共同利益进行合作,法律是冲突合作的底线,共同利益是合作的基础,信任则是双方合作的桥梁。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团结不再基于广泛分享的社会价值,国家要实现与公民之间的合作需要履行两种非常重要的职能:一方面是组织关于新秩序的“集体意识”,另一方面是发挥整合机制的作用。在冲突合作理论下,个人自由、家庭伦理以及国家理性能够互养,最终使个人能够更加充分地实现自我。

一方面殡葬行为中国家要与公民合作的基础在于殡葬行为的规范单独依靠任何一方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殡葬行为的限制中既面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人格权与财产权,同时也涉及国家权力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除却冲突一面,也有协调的一面,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生存负责”制度早己无法实行,“个人欲得到保障其生存之可能性,唯有靠社会团体之力量(即集体负责),始能为之。”时至今日,不论是遗体运输、遗体处理或者殡葬仪式举行、遗体埋葬,殡葬行为必须依赖外界所构建起来环环相扣的力量,而其中国家的力量是最重要的一环。

公私合作能够避免传统行政模式中命令服从模式的弊端,殡葬行为的特点适合使用冲突合作论进行限制,国家与公民的合作在殡葬行为的限制中也有可行性。以强制的法律方式来强迫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传统命令服从模式下,行政机关使用强制性手段做出行政行为是常见的做法,例如行政处罚等。它基于行为主义心理学中的强化理论,即通过负强化(惩罚)来增加或减少某种行为的发生频率。“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这种强制调整手段可能不那么有效。

责任,即法律责任,它是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派生的义务,是“以破坏法律上的义务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总是与特定的法律行为密不可分。法律责任由法律行为所引发。②殡葬行政法规范中的行政责任则是,当殡葬行政管理的主体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时,所要负的行政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下文将以《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为中心,结合殡葬行为分类,分析殡葬行政行为的种类。

关于遗体火葬,我国殡葬管理条例首先在总则第二条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的管理方针,在遗体火葬的程序方面规定,“火葬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关于遗体火葬工作的具体推行,条例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