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景区是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体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风景旅游区是对风景区进行有序合理的开发,修筑各种旅游配套设施,使游客能够方便地游赏风景的区域

风水有云:“水走之玄莫问方”,是希望水流缓慢,如一条河流如能仿“之”字或“玄”字形状前进。《博山篇·论水》中说:“水为朱雀,亦有贵局,有声为凶,无声为喜。”所以说短促、湍急的河流是不会形成福地的。这与中国园林所要营造的宁静、幽雅、远离尘世的静谧特质不谋而合,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文人雅士内敛含蓄的性格。另一方面,如果景观中的水声过于宏大,就与水景观希望营造优美环境,与人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的想法背道而驰了。水景中的声音讲求意境,过于响亮不妥;过于静寂又显得没有生机。

风水中对水的论述最详尽的要数明代蒋平阶的《水龙经》,是一部图文并茂的论“水”专著,认为“水见三弯,福寿安闲。屈曲来潮,荣华富饶。”《博山篇·论水》曰:“水近穴,须梭织。到穴前,须环曲。既过穴,又梭织。若此水,水之吉。”又曰:“洋潮汪汪,水格之富。弯环曲折,水格之贵。流直去,下贱无比。”总之,对水的要求就是“弯、环、绕、抱”,讲究“曲则有情”,因为“河水之弯曲乃龙气之聚会也”。此项理水原则运用于水景观设计也不无道理,中国式的理水造景就是要施法自然,力求达到“虽由人作,宛若天成”的效果。



关于对墓地概念的具体界定,相关文章和书籍涉及较少。有文章从清代墓地角度对墓地进行理论界定,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此可将墓地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墓地概念即是指坟墓及其所占和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地块,还包括坟墓之上及周围的附属物如石碑、风水树及其他装饰物z。狭义的墓地概念所指墓地则仅指坟墓所在的土地地块,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土地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总体看来,不论是对墓地狭义的理解还是广义的界定,都是基于墓地的有形形态而对概念所下定义。但自古人们便非常注重墓地风水以及对后人前途的影响,无论古时还是现代社会因墓地引发的风水问题纠纷也经常发生,对于此种无形的墓地形态则少有学者涉及。此文所称墓地为广义概念即指坟墓所在土地地块、附属品以及坟墓风水环境的总称。



我国现代殡葬建筑是伴随着封建帝制的瓦解和通商口岸的开通而逐步发展的,西方的生产生活方式冲击着我国传统文化,传统殡葬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内出现新型的殡葬建筑,例如公墓、殡仪馆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有无偿性或低偿性的特性。但这两种用益物权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事业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除建住宅外),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有: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上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有权利用该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区别有:

城市墓园的建设受城市气候风貌、城市地理人文、城市的民族信仰、城市的经济现状、城市的历史文化、城市的风土人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城市墓园自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衍化,可以说城市墓园是其所存在时期内城市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缩影圈。


国内关于墓园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在殡葬文化方面,王夫子从社会活动的角度来介绍殡葬文化,创作了《殡葬文化学一一死亡文化的全方位解读》一书;在风水文化与传统殡葬习俗方面,周鸿和文传浩周从风水文化和殡葬发展史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创作了《论风水文化对中国传统丧葬文化的影响—兼论其在当代殡葬改革中的政策导向》一文;

因墓园选址的不同和所处当地的文化氛围的不同,在墓园空间的营造和空间连接顺序上都有所不同,但都出现一些相似的功能分区形式,这些功能分区主要包括:入口接待区、悼念活动区、墓葬区、休憩观赏区等。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对与墓园这种特殊类型的空间环境更要在其规模大小、选址布局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推敲,站在城市长远发展的角度把握,墓园空间的设计,形成一个从城市过渡到墓园,即“生一一生死交界一一死”的宏观序列,在墓园的城市布局中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