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殡葬的起源,是进行殡葬改革思维纵深的切入点。当人类还处于蒙昧时代的初期时,受思维能力低下所限,在意识上还不可能寻求自己和自然界的关系以及各种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对人的生老病死也是困惑不解,不能形成灵魂与丧葬的观念。故《孟子·滕文公上》曰:“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这种弃尸于野的作法,只能说明原始人模糊观念中已有生与死的界限。自原始人产生灵魂的观念,并从自己的梦境和意念中认为灵魂不死,又由此发展为鬼魂观念;死人的鬼魂比活人的灵魂更有力量,更能祸福人类。基于这种认识,便产生了对死人的崇拜,即鬼魂崇拜,于是,一套送鬼魂和安葬死者的礼仪就应运而生。从无意识地处理和埋葬死者到有意识地安葬死者,而后形成的丧俗,其间经历了约十几万年乃至几十万年的过程。我国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遗址中的瓮棺均留有一个小孔,这个小孔便是当时的人们用来供死者灵魂出入的孔道。

风水林主要有村落宅基风水林、坟园墓地风水林、寺院风水林等3种基本类型。村落宅基风水林是在村落宅基周围人工栽培或天然生长的林木。可进一步分为4类。一是水口林,主要种植在村落的水口处;二是龙座林,指坐落在村落后山的树林;三是垫脚林,主要种植在村落前面河边、湖畔的树林;四是宅基林,主要是在宅基周围和庭院里种植的风水林木。坟园墓地风水林主要指在坟园墓地或皇家在陵地周围人工栽培或天然保护的林木。寺院风水林主要指在寺庙宫观庵周围人工栽培或天然保护的林木。无论哪一种类型的风水林,都主要存在于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周围,起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优化生活质量。从与人类活动的密切程度来看,在存在风水林的地区,村落宅基风水林应为主要部分。

风水学说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古代又被称之为“堪舆之术”或“相地术”等,其主要的思想精髓就在于对生者与逝者的安居安葬条件的选择,选取适宜的生者生存环境包括基址、朝向、布置方式,以及死者安葬地域包括方位、景致与氛围等要素。传统的风水学在近代的某一段时期一直被认定为“封建迷信”的产物与代表,但事实上,在除去被玄化了的解释说词的外皮后,风水学在某些方面的研究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类与大自然如何处理好相互间关系,达到和谐共存的方法总结,在一定意义上有着其科学的一面,非常值得深入研究与继承发扬。

死亡是人生必经的阶段之一,它的必然性和神秘性引起了古今中外无数人士对死亡的思考。死亡观体现了人们对人生价值、意义及死亡世界的思考,殡葬文化是基于人们的死亡观,在治丧送葬的过程中的情感表达及物质载体。死亡观和殡葬文化构成了殡葬建筑的社会思想基础。

伊斯兰教是全球第二大宗教,在我国约有3000万信徒,对我们殡葬文化的考察不能忽略伊斯兰教部分。 首先伊斯兰教相信世间的一切均为真主创造,生死均是真主安排好了的,人人都要面对死亡,死亡也是每个人的最后归宿。伊斯兰教相信有后世,并且认为后世生活更加美好,死亡是从今生过渡到后世的阶段。在此宗教认识下,伊斯兰教徒不害怕死亡,面对死亡时也是平静、坦然的,逝者死亡后会送到清真寺中的埋礼房进行洗净仪式,用清洁的水为亡人洗周身、用白布包裹好亡人。其次在殡葬礼仪中崇尚薄葬、速葬,在较短的世间内下葬;伊斯兰教主张土葬,坚决反对火化,并且不使用棺掉也不带任何陪葬品。伊斯兰教反对肆意营造、装饰坟墓。所以,我们平常所见到的绝大多数的回族坟墓都是一个个简简单单,比地面稍高的土堆,有的树立了一个简易标记,有的甚至连标记也没有;葬礼过程中,亲属可以悲伤流泪怀念,但不能做出嚎陶大哭等过激行为,因为死亡是真主的安排,后世正等着逝者。


我国最早对墓地进行规制的文件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其类型属于行政法规。《规定》以改革丧葬风俗、破除封建迷信为主要内容,由此奠定了后续相关法文件的基调。1988年,民政部出台《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建立经营性墓地的设想,为后续制度构建做出了铺垫。随后,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正式提出了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之分。《办法》指明经营性墓地是面向城镇居民提供的有偿墓地,属于第三产业,规定了经营墓地20年的存续期限,且以“租赁”一词来表述购墓者与经营者间的关系,从墓地设立、管理、改革等方面对《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但从根本上来说,《办法》彰显的依旧是一种公权力视角,将墓地纳入行政法规制,强调社会管理,与《规定》大方向一致,武断的将民间传统习惯认定为封建迷信,而缺少对私主体物质、精神诉求方面的考虑。

研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合理的路径,以保障城镇居民对于墓地的合法权益和逝者的人格利益,在此之前,应当先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发挥着怎样的功能。总体来说,这一权利包含了文化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传统民法中的人身财产二分法开始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某些事物中,人身与财产出现融合的迹象,二者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由此,学界出现了“人格物”这一概念。简单来讲,人格物是一种蕴含某种精神性利益的物,此种物上附着了一定精神寄托,这种精神寄托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习俗、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人格物”代表的是双重利益。

风水理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独树一帜,是中国古人在处理生存环境时凝聚而成的智慧结晶,作为一门独特的文化景观风水学问博大精深,非常深奥复杂,本文不做深入研究,仅从与文章相关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风水学理论对墓园规划的影响。



道教和风水都秉承了古代的宇宙模式和思维方式认为大地是一个有机体,认同自然环境与人类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人若尊重自然,得到丰厚的回馈,种看法中潜藏了人若藐视自然,行为违反自然规律,行为符合自然规律,就会就会得到严酷的惩罚。这“整个宇宙天地是有感情的物体”的观念。

道教非常关注外部自然环境,在中国诸多思想观念中,儒家思想重视的是政治等级秩序等人事,佛教视万事万物为虚空而重视来生,只有道家道教最关注自然和宇宙。道教一方面主张“顺其自然”、“自然之道不可违”,持宁静、恬淡、朴素之心态,致力于淡泊名利、体玄修道等行为,意图韬光养晦,求得生命在情感、行为、自然、人伦与文化的互动中的长存长立;另一方面却又坚信“我命在我不在天”,相信人类可以通过特定手段使生命延长转化,成为永久不死的神仙,从不放弃对各种拯救自己的方式的探索。

风水本意是对地理环境的考察,不带吉凶祸福色彩,对“气”的论述只是对看不见摸不着的物质的一种理解,未能提升到精神层面上去,《淮南子》将“气”理解为“血气”,道教突破了这种局限性对气进行了分类,认为气有鬼气、神气、仙气之分。鬼气是不祥之气,神气、仙气则是吉祥之气,这样一来“气”就与吉凶有了联系。风水继承了这些观点,对气进行了更为广泛的分类,“如生气、死气、旧气、旺气、衰气、败气等”’,风水认为不同的地理环境具有不同的气场,风水还吸收道教的鬼神观,认为风水的好坏是由神灵掌管的,“赞于五祀,格于五配,五配命之,五祀司之,此子孙祸福之所由也。”这样一来风水的好坏就与后人的吉凶联系在一起了。

在清代“户婚田土、民间细故”式的诉讼中,涉及墓地的诉讼表现出鲜明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此类诉讼不仅与地权有关,还涉及风水这一隐性财产。风水财产虽为隐性财产,必须依托地权方能存在,但在尤重风水的徽州地区,唯有拥有了风水财产,土地地权才具有墓地价值。地权与风水无法完全分割、界定,致使两者纠葛不清,诉讼案件必然十分复杂,正如清人汪辉祖谈及田土勘丈时指出的,田土勘丈“大端有四:曰风水,曰水利,曰山场,曰田界··。一唯风水、山场有影射,有牵扯,诈伪百出”,而这种情形在徽州表现得十分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