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部门接管了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公墓,保留了外国人公墓、华侨公墓、回民公墓,建立了一批烈士公墓(即革命烈士陵园,其主要建筑有坟墓、纪念碑或墓碑、纪念馆、烈士遗物陈列室等)和人民公墓等。1956年4月27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位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签名倡导实行火葬,只留骨灰,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自此以后全国大中城市倡导实行火葬,又相继建成了一批骨灰公墓。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提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殡葬改革也在其列。1956年,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也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墓葬改革”的口号,公墓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共墓地,且从实践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一个长期封闭的农业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动荡的年代,尤其是在清末时期,风云变幻,新旧交替。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渐瓦解,我国从封闭的农业大国走向了开放的工业社会。此时,西学东渐,新潮泛起,国人一时仰慕西风。西方生活观念的涌入,使得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冲击,中国的近代社会形成了新旧、中西矛盾交织的特殊面貌。反映在建筑上,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建筑类型,如工厂、车站、银行、学校、教堂等,另一方面新的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等与之相适应的建筑设备和技术等的运用都是对传统中国建筑的冲击。而新的生活、生产方式使得人们意识观念、审美情趣产生了变化,新建筑成了中国建筑发展的重要主导方向。

湖南的殡葬改革难已为全国公认。原因何在?除投入不足,设施跟不上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落后的殡葬文化。综观古今,这些落后的文化积淀,在人们的心中凝聚成了四个“心结”,挥之不去:

一、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力量薄弱。 殡葬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的质量。一些执法人员业务不精,法律知识缺乏,执法水平很难提高。有的甚至委托文化程度较低、不懂基本行政法律常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上岗执法,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免对违法事实定性不准,使用程序不当,以罚代法,越权处罚。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利用职务便利,执法不公。这种执法违法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殡葬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正常的执法造成了障碍。

一、行政立法方面的不完善。 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这几年,进行了大量的殡葬行政管理立法,出台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还不完备,相应的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关系还未得到有效规范和调整,有些法规规范过于原则、笼统,执法的操作性较差,急需修改、完善。



1、宏观情感共性下的个性原则 人类的情感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感需求,这种共性正是墓园的情感设计可行性的前提,因此墓园环境都展现出平静、安详、肃穆的整体氛围。但同时情感也是某一特定群体的共同生存意向的集合与结晶,具有一定的地域、群体差异性。并且不同的墓园基址条件具有不同的景观个性,也为同种情感提供了不同表达的可能性。所以,墓园的情感设计应该以充分调查分析基址特征及服务对象的人文背景为前提,不仅要做到“因地制宜”也要满足“因人而异”,创造出真正能够反映当时当地人们情感特征和需求的墓园空间。这样的墓园也一定是有个性的。


人与动物均不免一死,但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只有人死后才会有墓地。斗斗死者是昨日的生者,生者是明日的死者。死是生命的归宿,“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坟墓、墓地系死者的遗体、遗骸和骨灰的物质载体,承载了厚重的人性伦理、丧葬文化、风水习俗、民族礼仪和国家礼制,更像是一座桥梁,一端连着生者的情感寄托,一端连着死者的人格象征,将祖先与后人、人类与个人紧紧相连。历朝历代,上至君王下至百姓,均非常重视入土为安的礼制要求及对墓地的保护。时过境迁,殡葬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改土葬为火葬,直接改变的是国人的丧葬习俗,间接改变了墓地的大小和规模,减缓了活人与死人争地的矛盾,但墓地仍未消失,还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代文明不仅要求人在世时享有满足基本生存条件的居住环境,死后还要有栖息之所。

基于财产的视域,对墓地民法保护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确墓地上的法律关系。墓地所有权人与坟墓所有权人经常一致,为同一法律主体,但墓地和坟墓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其所有权人可以不一致。在墓地所有权人与坟墓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逻辑上,坟墓所有权人对墓地应享有墓地使用权,该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可以是物权性的,也可是债权性的。在我国内地,土地的所有权或为国家所有或为集体所有。是故,从狭义上说,对于墓地的民法保护系指对于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在广义上,应涵盖墓地及其上的坟墓,可称之为墓葬。鉴于坟墓和墓地两者的密切关系,本文从广义上研究墓地的民法保护。


首先,一些地区殡仪馆官方网站设有“网络祭祀”栏目二但是,就全国来讲,目前无法确切掌握设立网祭栏目的殡仪馆数量二同时,在设立网祭栏目的殡仪馆网站,网祭页面的访问量不足二更多的殡仪馆官方网站并未设立网祭栏目二其次,全国网络祭祀专业网站数量有限。

以具体案例说明殡葬管理单位和服务单位(主要是殡仪馆)网站的信息量不足二首先是殡葬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一是没有专门网站二某省级民政网全网站只有一页《殡葬管理》的16项政策问答的网页(点击次数578次);某省级民政网全网站只有一页《殡葬管理业务》的材料,包括职责简介、工作简介、某省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3年取得阶段性成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联系方法(无发布时间);某县级民政网“便民服务”一栏的“殡葬管理”下只有3条信息:关于要求调整完善村级民政协管员队伍的通知(?011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某某县生态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10年6月5日发布)、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010年6月3日发布l二是有专门网站,某某市殡葬管理处在“网上办事”一栏只有“殡仪服务指南”( ?008年发布)和一张电子表格下载(低收人火化补助,2012年发布),在“便民服务”一栏只有殡仪馆联系电话、低收人火化补助注意事项、清明出行提示和禁放通知(均为2012年发布),在“互动平台”一栏空白。

尽管一切纪念行为的最终承载对象是逝者的遗骨,但直接承载对象是作为媒介的标示物,如墓碑、铭牌等。一般而言,实体与标示在空间上直接相连,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典型的墓地葬、壁葬都是标示直接覆盖于墓穴或格位的表面,具对应明确。另一方面,在实体与标示分离时,标示取代了实体成为实时的纪念对象。传统乡村祠堂中设有本族先辈的牌位,即是为了在较为频繁的大小纪念仪式举办时可以不必每次去到坟墓前,而以牌位作为每个人的标示;佛殿中供奉教徒牌位也是出于类似的原因。当标示与实体完全分离时,标示则成为唯一的承载对象。而标示与实体分离的原因,或是实体的缺失,或是实体无法与标示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战士纪念碑或海葬纪念墙等。

日常纪念活动的对象是作为普通个体的逝者。事实上,逝者的自然属性己经终结,生者并不能直接与逝者产生直接交流,因此纪念的真正对象是逝者存留下来的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包含于血脉宗亲、人际交往、生平经历中,往往过于抽象,并且与个人化的感受、记忆紧密相关。因此,逝者自身的物质性遗存(包括遗骸、骨灰等)成为逝者的在生者世界的实体证明,也成为纪念者不同思想情感的共同承载对象;更重要的是,这种物质性实体以其唯一性代表了逝者本人,强调了生者与逝者的一对一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