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发展的重要部署,也是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事关民心向背和党的形象。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从经济建设类型向公共服务类型转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中就包括了加速发展社会事业,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近年来,在教育方面,高科技、高层次人才培养成果明显。在医疗领域,覆盖城乡的医疗体系己逐步到位,健康养老理念深入人心,相关服务保障日益提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完善发展。

受传统习俗影响,目前我国公益性公墓安放方式是以平面方阵类型为主,式样比较原始。少数地区建设了骨灰墙与骨灰廊,但老百姓接受程度不高。从殡葬改革发展趋势来看,资源高利用率的生态节约型墓葬,将会是公益性公墓未来发展的总体方向。

“生、老、病、死”中前三项均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畴,是政府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再分配手段,“分配结果、覆盖范围、资金筹措方式均存在着公平性”。唯独在“死”的保障程度上呈现欠缺和不足。现行殡葬服务多大程度纳入社会福利?既然,政府推行强制火化政策,需要公民承担一定程度的义务,那政府能否对公民的殡葬服务纳入到社会福利体系?从民生角度着力保障无力支付群体最低限度殡葬服务费用的社会群体,国家财政应当给予扶持与减免是无可厚非的。具体说来,制度上应发挥对于花圈、挽嶂、追悼大厅可循环利用物的利用效能让“尊严死”成为可能。目前,社会保障仅针对部分居民,其涵盖了殡葬服务费用报销,涉及到丧葬费和抚恤金两个部分,因逝者的体制身份不同而呈现差异。

民政部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定义为一种债权性权利,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这种债权关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的,丧主向墓地经营者提供证明材料,与经营者签订殡葬服务合同或者墓地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向墓地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明确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之间是租赁关系,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虽然近年来经营性墓地发展中出现了较多具体的社会问题,也急需立法解决。但现行立法文件除了较滞后外,在立法内容上仅为文字性原则性的规定,仔细推敲会发现立法文件中很少有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权利的得丧变更等具体内容,致使实践中解决社会问题时无法可依。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真正大规模建设经营性墓地,至90年代成为一类产业,形成相当的市场规模,并出现了炒买炒卖墓地的情况下,民政部才陆续发布一些“办法”,并沿用至今,未曾修改。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社会需要和立法供求方面,就能发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状况己经滞后于现实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发展的需要,通过对现行立法检索就能发现,大部分立法文件是在2000年左右,都是涉及管理建设方面。并缺乏稳定性,施行时间较短,部分都己失效。例如,在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十四部部门规章里,就有五部己经失效。

殡葬工作本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水利、工商、环境保护、公安等诸多的政府行政部门,我国殡葬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虽然从结构上具备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执法体系,但这一体系缺乏足够的法律位阶对如此复杂的殡葬管理工作做出有效的统筹、规划和指导。虽然我国有《城乡规划法》的现行法律,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纲要,但都是在宏观框架内、严格的程序上对农村的发展进行规划,而在具体的殡葬事务的管理问题上,并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案或者政策。

中华文明是一个以汉族农耕文明为主的多民族文化体系,农业文明曾给中国带来过无数的荣耀、财富和辉煌,所以农村在中国社会构成中一直都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占据着今天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无可替代的位置。目前,全国共有农村乡级行政单位32931个,农村人口6亿1886万,农村人口占全国人的45.23%。时至城镇化高速发展的今日,农村人口依旧是中国社会结构中占据着极大的比重。而在法治进程中,农村因其先天的劣势,使其法制化的速度一直处于城市之后。譬如在殡葬法制化建设与殡葬改革工作推进方面,农村的土葬比例在整体上依旧高于城市,农村受到来自传统的思想与习惯的束缚,对于火葬的推行一直比较抗拒。同时,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增长缓慢,导致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也在客观上阻碍了殡葬业在农村地区的升级。另外,农村人口多且分散程度高,法制观念相对淡薄,这都增加了农村法制社会建设的管理成本。此外,由于一直东西部、南北方的差异,所以农村与农村之间相比较,地区间的发展也是极不平衡的,诸多的客观因素又进一步的阻碍的我国农村殡葬用地法律制度建设进程。

自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以来,“服务型政府,,便成为了媒体热词与研究热点。伴随着十八大时‘健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的提出,我国在行政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进行改造。而在殡葬事务管理上,我国政府需要对自身职权进行再定位,具体有三:

殡葬改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做到疏导结合。H县殡葬改革,在殡葬市场整治、经营性公墓审批、鼓励群众公墓安葬政策等方面,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未能形成改革合力。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为村(居)委会,资金保障难到位,审批手续又复杂,导致各村(居)建设积极性不高。前期殡葬改革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村 (居)委会,要求各村居自己搞好资金筹措,由于各村村集体收入情况差异较大,许多村集体收入薄弱的村,无力出资建设公益性公墓。

20世纪70年代,H县农村都在本村划定一定面积的荒地,作为本村村民的公用墓地,村民骨灰安葬都在相应的墓地中进行。但是公用墓地建设滞后,管理比较粗放。公用墓地只是划出的一片荒地,没有建设统一墓穴,也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公墓林内杂草丛生,且多位于偏僻荒山上,周围人因稀少,存在火灾隐患。

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102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苏州市对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1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根据《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 10号)的规定为1800元。丧葬、抚恤金的调整让民众操办丧事时可以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2011年8月29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颁布了《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对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苏州市户籍的学生、驻苏部队现役军人及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办丧可以免除部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送(200元);遗体消毒费(30元);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80元);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骨灰盒费(500元),最高免费限额(1510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每年出版的《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王志军的《殡葬的本质与殡葬服务》等著作都对殡葬行业近来的发展及殡葬业服务及其本质作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曾涛在硕士论文《我国殡葬立法初探一兼论殡葬方式与环境保护》中阐述了我国殡葬法律的缺失、殡葬法规执行不严等不利于殡葬改革的全面推广。

宋刚分析了附着在墓地上的各类不动产权利,指出墓地使用者在取得坟墓时即取得了坟墓整体上的所有权,同时也取得了该坟墓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确立墓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墓地权利。

《公墓管理办法》、《殡葬条例》、民政部的政策性文件对经营性墓地续期制度都没有作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也极少涉及这一问题,辽宁省1998年发布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