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裁判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但实践表明,多数法院认为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拒绝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判。甚至有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高院明确将此类纠纷纳入暂不受理的案件范围,限制了下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农村殡葬用地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管辖,可作以下考证:

如上所述,审批确定的农村公益性殡葬用地之不足与《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等法规之矛盾,致使我国农村殡葬用地制度难以落实。因此,部分省市自治区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时对《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进行了“突破”。如《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未建有公墓的地区,土葬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地点进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未建公墓的,应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瘩地埋葬。虽然上述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殡葬用地制度的落实,但是,这种“突破”的合法性有待考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执法效果正是检验法律是否得以实施的关键一环。但在农村殡葬用地执法中,民政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严重阻碍了相关法律的落实。如笔者在对河南省P市Q村的考察中发现,该村的殡葬用地为相对集中型,并以三个不同的家族墓葬群为核心呈块状分布。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四大古国中,文化唯一未曾中断,文明唯一得以延续的国度;其悠久的、深厚的文化积淀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中国五千年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出现了许多优秀的艺术门类,山水画、烹饪、园林与京剧无疑是这中国艺术门类中的佼佼者,因此也被称为“中国文化的四绝”。在这“中国文化的四绝”之中,园林艺术又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中国传统园林艺术起源于西周,成型与两汉,在宋代得到升华后,至明清时期达到其艺术的顶峰。中国传统园林作为一门实用的空间艺术,在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当时工程技术水平与社会经济兴衰的同时,也鲜明的折射出了中国人的文化观与审美取向;其是中国儒、道、释“三教合一”哲学思想的体现,承载着众多诸如山水画、山水田园诗、音乐、建筑、宗教等其他文化艺术门类。可以说,中国传统园林艺术博大精神,积淀丰厚,源远流长,它通过多种空间处理手法对自然进行了人工优化,营造出了一个意境深远、生境友好、环境优美的“第二自然”。

前文己经论述到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对于经营性墓地购买者使用期届满后续期问题一直是缺失的,只在一些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法规中有所规定。受我国传统殡葬习俗和理念的影响,入土为安,视死如生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尤其是对于祖坟观念认识己超出了对于死者缅怀敬畏的范C‘对于中国人来说,坟墓是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存在。明显象征着祖先和子孙为一个气’之展开的中国人的世界观的就是坟墓。祖先不是作为个人而生作为个人死去,而是作为无形之气的一个环节曾生存过,如果这个气’成为许多子孙目前正在繁荣着的话,祖先也就继续活在他的子孙之中。像这样死了而又继续活着的祖先的住处便是坟墓。在这些习俗观念的影响下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在一个使用周期届满后大部分仍倾向于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因此,对于经营性墓地购买者使用期届满后续期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殡葬管理法规对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经营性墓地买卖合同中也只是涉及购墓者有权使用经营性墓地,对于购墓者对于墓穴建筑物享有何种权利往往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这样有利于购墓者长期间地使用经营性墓地,当购墓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利于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购墓者通过购买经营性墓地虽然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但应取得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理由如下:

目前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殡葬行业“混乱”、“暴利”等情况主要是发生在民营的殡葬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中,他们主要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主要问题是:

部分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在开展基本殡葬服务和销售殡葬用品时存在乱收费和高价收费问题,具体表现为: 1.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如内蒙古自治区个别旗县殡仪馆存在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停车费、卫生费、祭奠费等行为。广东某殡仪馆以100元/具的标准自立项目收取尸体穿衣费。北京某殡仪馆自立项目收取解冻费、净身费、告别费等。


在农村推行殡葬改革,目的是推行火葬,节约土地、资金、木材等,使’。死人少占地,活人多耕地’。减轻群众负担,增加群众收入。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然而,实行殡葬改革后,农村殡葬使用土地数量却只增不减。


把宣传文明祭祀与社会服务结合起来。把视野打开,为错时错位祭扫,提供一个社会的功能性服务。怎么错位祭祀呢?就是引导人们不一定在清明节到墓地去祭扫,如可以通过网上祭祀,把祭奠先人的文字和音像放在互联网上,让所有的亲人和故友都能在不同的地方同时或随时拜祭,据统计近年来清明期间中华清明网网上祭扫、留言人数已达十多万人次。运用电脑和手机,发一些跨时空的短信,表达怀念、感恩之心,可充分运用各殡葬网“空中陵园”的功能,培养“清明短信文化”;还有居家祭祀,开一个家庭追思会,摆放先人的照片、遗物,每人讲一段先人往事,编一本日历,给亲人们发一发,寄托哀思。

一、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1.建立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殡葬内部控制环境殡葬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发动全员职工参与,共同梳理业务流程,在每个业务流程中的关键节点,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的体系。在风险点处采取风险应对策略、防范风险发生,并确保每个业务流程中内部控制措施得到执行。全员参与的内部控制实施,可以有效的保障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也可以保障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确保国有资金执行规范,安全

一、内部控制环境存在缺陷 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理解不到位2012年财政部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度。从殡葬行业来看,目前仍缺少一套完善的、且符合殡葬经营特点的内控制度。殡葬事单位的内部控制仍然停留在最初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层面上。认为内控是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设定的一系列方法程序制度的总和。新版的内控则是为达成单位的工作目标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和工作步骤。这从理念上差别很大

在各个领域的行业中,都存在一个非政府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一一行业协会。协会往往通过行为规范对特定领域内的服务机构进行约束,以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督、资格审查、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着政府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现行的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中,缺失了殡葬协会的有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有鉴于此,在今后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准入制度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对规范殡葬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也是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殡葬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眉山市辖东坡、仁寿、彭山、洪雅、青神、丹棱等一区五县,128个乡镇,143个社区,2317个村,总人口348万,年平均死亡人口约2万人。全市有两个殡仪馆,7个殡葬管理所、8个社会性公墓,16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眉山市从1997年开始大力推行火化,截至目前,年火化率由1997年的9%提高到90%。国家民政部授予眉山市全国殡改示范单位,号召学习眉山市殡改经验,并在多种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

“彭荡徒自异,生死终无别。不如学无生,无生即无灭”(白居易《赠王山人》),古往今来有太多关于生死的话题。在一个流淌着五千多年历史长河的国家,随着人类的生息繁衍,殡葬似乎在很多时候的意义超过了生存本身,它既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形成的产物,同样也是中华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不断发展情况一致,殡葬历史也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上至君王下至百姓,虽然形式规模不尽相同,但它们共同验证着时代的车轮是如何滚滚向前。


由于殡葬文化的客观存在,加上社会殡葬心理的影响,造成了殡葬消费。所谓殡葬消费是指人们在围绕办理丧事活动中所发生的消费行为。在殡葬行为中,丧属的心理是十分复杂的,造成了其种种消费行为,如通过举办丧宴、追悼会等活动得到慰藉;通过举办隆重葬礼,使用大量消费品和迷信用品,让逝者有一个安稳的归宿;;通过提高在殡葬消费档次,以报恩;通过殡葬活动,做个所谓的“孝子”,借以炫耀自己的财产、权力和社会地位;通过建设坟墓,以追求永恒。由此,产生许多消费种类,如葬礼消费、情感消费(如乐队等)、饮食消费、交通消费、文化消费(如购买艺术墓)等。理性的殡葬消费对社会文明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非理性的殡葬消费只能污染文化、败坏民风,有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当前,不少殡葬属于不理性消费。构筑科学文明的殡葬文化的三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