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殡葬服务属于“生老病死”问题,关系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影响,所以殡葬服务天然具有公益特征。《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满足群众的殡葬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公益性殡葬服务。如何保证殡葬服务公益性,就需要政府勇于承担兜底责任,在殡葬服务供给中强化认识。


墓地起源于1915年的一个全球墓园设计竞赛,瑞典决定在斯德哥尔摩南部的安斯基德建造一个新的公墓,最终两位年轻的瑞典建筑师冈纳·阿斯普朗德(GunnarAsplund)和西格德·劳伦兹(Sigurd Lewerentz)胜出。公墓于1917年开始建造,直至1940年才完成竣工。许多名人长眠于斯库格,建筑师冈纳最终也将自己的归宿在此。


典型国家针对具有雇佣关系的社会保险参保者,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丧葬费用和遗属基本生活保障纳人社会保险的支付范围。在丧葬费用支付方面,德国针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通过以雇佣为基础的社会保险,辅以体现个人和家庭责任的丧葬商业保险、信托账户、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等,有效弥补了逝者的殡葬服务费用;英国养老保险为逝者葬礼支付2000英磅的丧葬补贴犯日本和韩国通过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逝者的殡葬服务花费进行资金支持。

第一,死亡风险的社会化要求将殡葬服务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加以建设。在死亡之后,人之殡葬需要通过资金、物质和设施等获得殡葬服务和开展殡葬活动。在小农经济时代,上述资金、物质和设施通常由家庭或家族来提供,这与当时自给自足的经济特征相符合。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社会分工细化,人们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风险之社会化特征日益显性化。这种情况发展至19世纪末,使人们面对的风险更多由社会原因造成,而社会风险的应对主要由社会保障机制来完成。同理,人们的死亡风险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社会因素(如污染性工业生产扩张与公共政策不力导致的生存环境恶化、医疗体制不健全引发的疾病治疗条件不佳、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一刀切”政策造成的次生灾害等)的影响,是一种典型的社会风险,故此针对逝者的殡葬服务应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

古今中外的人们均重视对逝者的殡葬。丧葬仪式是人类所独有的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行为,在人类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英国、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其殡葬活动由教会具体实施,具有简丧薄葬的特点。这并不意味着对殡葬的不重视,其恰恰遵循的是基督教轻尘世和重后世、重视死者精神和强调救赎的生死观。


经过一系列殡葬改革,尤其是现代的殡葬改革以来,中国的陵园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需要继续改革。政府主导殡葬改革,民营资本的参与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更新,是中国现代陵园的建设现状,也是巫待加强的几个方面。

西方文化伴随着殖民主义的入侵,进入了中国大地,面对强势的殖民文化,中国人在抵制的同时,开始思考传统墓地及葬俗之弊端。1907年,士绅李维清批评中国人“拘风水之说,牢不可破,每有葬事,审慎择地,必求所谓牛眠之地者,以至暴露日久,枯骨飘零”。他倡导“仿西国墓场之制”建公墓,以破社会之陋习。万国公墓正是在这样的呼声下兴建,首开中国人建立公墓的先河。万国公墓由浙江地产商经润山兴建。经氏认为中国人应“破风水惑人之恶俗”,形成“随处可以定窒,随时可土”的新观念,并倡导人们要珍惜土地,要有“破除迷信之念,有惩戒子孙之念”。1909年,经氏在虹桥路一带建立中国近代第一座华人营业性公墓—燕露园。经润山擅长经营,至1914年,园内己有墓穴1000多个,以后不断扩建。燕露园虽由华人创办经营,但对外国人开放,成为一个“不囿国籍、不分宗教”的公墓,故改名“万国公墓”。公墓设施一流,墓穴有序排列,并建有西式吊唁堂用于开追悼会,另设一中式追思厅用以诵经。万国公墓环境优美,成为人们游览参观的景点。南京的大学生曾到万国公墓游览,称赞其“诸墓星罗,秩序井然”。万国公墓还是诗人赞美的对象:“这里有放青的柳条,有桐荫半肩,我慢步的走来,踏着轻软的草尖……多谢春时的迷醉满溢在这墓园,让我得深深地把一捆哀伤埋掩。”冰心欣赏它“草树葱笼,地方清旷,同公园一般”。茅盾对万国公墓更是赞赏有加:“第一次观光了万国公墓,走过那美丽的墓道时,也许每人都不免心中一动,将来自家死后,就埋在这里倒还不错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2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还可以再续期多少年,总共不能超过多少年。在土地的使用年限上,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年限,商业用地是四十年年限,综合或其他用地是五十年年限。墓地应当属于综合或其他用地,因此墓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购墓者使用墓穴的年限定为多少年最为合适呢?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于殡葬事务规制十分严格,不管是通过政府监管还是教会的力量,都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管理。以美国为例,美国殡葬业法制化程度很高,采取市场化运作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对殡葬准入实行许可制,管理张弛有度。根据各州相关法律的规定,并非只有法人这一种组织形式有资格申请殡葬服务经营资格,个人、合伙组织和商业性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地方殡葬管理机构在审查申请人经营资格时,会重点关注负责人和墓地代理人的执业资格,相比而言对其组织形式的要求则比较宽松。

探索将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三同”纳入经营性公墓用地审批范畴的路径。考虑到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提倡“节地墓葬”,并不鼓励民众都以传统墓葬形式安葬骨灰,因此建议城市规划部门增加经营性公墓用地规划面积的办法是行不通的。而将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三同”纳入经营性公墓用地审批范畴的路径却是可行的。


“农耕是古代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的物质基础。中华民族是传统的农耕民族,人与自然有不可分离的联系。因为风调雨顺,所以有五谷丰登,国泰民安;因为天灾,所以人祸发生,这样的感受是以农为生的先民们对自然与人类关系中最为直接的。天、地、人,好像处在同一规律的制约下,自然是双刃剑,既可以施惠于人,也可以降祸于人。人们期望与自然建立依存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

由于不同地域自然条件的差异,不同民族的观念与传统习俗的差异,故在我国历史上形成了多种处理己故亲属的丧葬方式。 主要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悬棺葬等。 土葬是将己故的人放入木制或石制的棺掉中,埋在己挖掘或建造好的地下洞穴内,以土封盖的丧葬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在地域范围上还是在人群阶层范围,在中国使用的比较普遍,也是构成今天用于旅游的主要陵墓建筑景观。河南是农业大省,自耕地充足。一部分农村人口还是多采用此种丧葬方式。


殡葬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但殡葬改革涉及到全民的利益,波及范围面广。所以在殡葬工作中执法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触及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下面通过回顾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我国殡葬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