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贵阳市政府印发《关于小河区、花溪区及一市三县开展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方案的通知》,在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开展试点,免除城乡亡故居民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2013年,市委、市政府将惠民殡葬纳入民生实事,对全市亡故居民免除遗体接运费、单间停放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742元/具,实现惠民殡葬全覆盖。2017年,贵阳市扩大殡葬惠民力度,免除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5项殡葬服务费用1322元,并增加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将减免的惠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个惠民金额最高可达5322元。截至目前,共投入殡葬惠民资金1.27亿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重庆市殡葬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应将着力点放在改革殡葬制度中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上,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用新的理念和制度,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到位。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清洁美丽的世界”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核心之一,说明生态建设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殡葬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近年来,重庆市殡葬制度改革初见成效,但殡葬制度改革不够深人,殡葬制度中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着重庆市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其具体内容如下:

目前,国外对于节日(死亡)仪式研究的著作还是比较多的,主要都是人类学经典著作。马塞尔·莫斯1902年的《巫术的一般理论》介绍了巫术的定义要素,对巫术的分析与解释,作者巧妙的把各自巫术整体性联系起来,对巫术是否也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做出了理论分析。阿诺尔德·范热内普著《过渡礼仪》介绍了从礼仪分类,地域过渡,个体群体,怀孕分娩,诞生童年,成人礼仪,结婚丧葬等分析出来分隔一边缘一聚合三阶段模式及其各阶段象征意义。

在农村特别是土葬改革区能否全方位实现先进文明的丧葬形式,保持其正常运转,并且在运转中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极为重要。这个问题能否处理好,不仅直接关系到部分农村殡葬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全省殡葬改革的进程。实践证明,实现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白事理事会制度。

在我省平原农村,遗体火化后大部分是将骨灰盒装棺后埋入自家祖坟,地面树起高高的坟头,也有一大部分是将骨灰直接埋入自家祖坟,在地面树起纪念性标志。虽然各县各村都按卿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兴办了公益性公墓,却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由村里划出一块地,四周圈起,便是一块公墓。事实上骨灰埋入的很少,偌大一块公墓无人问津,造成了土地的多元浪费。我们认为,在平原农村应尽量少建或不建公益性公墓。因为建公墓也是一种耕地的浪费。

我国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第一,没有具有针对性的高位阶法律调整城市公墓买卖活动。城市公墓买卖具有特殊性,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颁布时间较早,调整的范围往往没有达至城市公墓买卖这一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规定的较为分散,执行力有限。由于这些法律规范往往存在于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其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又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这些有限的法律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与不足,这给整体的解释法律直至适用法律都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而且,在调节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民政部和各个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条例占绝大部分,可它们的位阶不高而且效力范围也较小,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适用法律的实践中只能将这些规章条例当成审判的参考而非直接有效的依据,如此这般就无法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一系列行为起到有效的引导和规制作用。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比较模糊和欠缺执行的,缺乏系统而彻底的专门性高位阶立法去调整把控。

将我国现行的调整城市公墓买卖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立法主体的位阶为依据,大致可以分成三种类型:第一是法律(狭义),在相关城市公墓买卖的所有法律中,它具有最高的位阶、最强的效力,是调整城市公墓买卖的基本性法律,具有统一的指导性,不过在针对性方面有很大的不足,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二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主体位阶和法律效力仅位列法律(狭义)之后。规范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行政规范也不是很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三是中央部委颁发的规章,和各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这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比起法律(狭义)和行政法规有很大的差距,合同的有效与否也不能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认定。


现代城市墓园只有与城市大的生态格局及体系相融合适应时,才更具有长远、持续发展的意义,所以应当把墓园作为一个小的有机生态系统融入到城市大的生态格局当中,这就需要提升墓园自身的生态性,可通过墓园的园林化,加强墓园的生态本底。具体的做法有,多采用花葬、草坪葬、树葬等绿色生态葬式,增加墓园的绿地率,使绿地成为墓园的基底,同时减少对墓园土地的硬质化处理,多采用生态性透水性的铺装,例如植草铺装,保证墓园生态系统的内部各要素能够实现良好的循环。此外,还需加强对墓园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立完整的生态结构以及稳定的生态群落。

1、对城市总体景观格局打造的影响方面 爱丁堡城市墓园在城市用地性质中的定位与西安完全不同。爱丁堡的城市墓园通常被用作城市绿地,而在西安则作为特殊用地,其布局未包括在总体城市规划中,致使墓园的布局阻碍了城市总体景观格局的打造与发展。而爱丁堡的墓园与城市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的,这对城市的景观总体格局的打造十分有利。此外,爱丁堡墓园的布局,是根据市民需求以及服务半径进行选址的,因而即使在市中心也有布局,并结合市中心景观节点进行打造。而西安城市墓园的选址,则是在城市郊区,作为邻避设施集中建设的,距离市中心路程较远。

采用树葬、花葬、壁葬、草坪葬等新型生态集约葬法,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减轻了人们的经济负担,提升了人们在墓园中的景观体验。这是西安市殡仪馆下属墓园新址最大的创新及特色,也是西安真正将新型生态葬成规模进行建设及试用的先驱。墓园还为生态葬配备了可降解的骨灰盒,并划定了专门且统一的祭奠区域,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规范不文明祭祀的行为,提升了墓园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


作为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生命服务企业是为行业探索改革前路的探行者,要在助推体制机制的更新中以适应新趋势新要求,通过“良币驱逐劣币”纳入正规管理体系,补齐服务短板。与此同时,企业天然具有的自主创新属性不断为行业打开新路。

随着改革开放深化,殡葬领域管理逐步从用品销售、设备制造等向市场主体和社会资金稳步开放,社会力量已经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殡葬改革的多元化服务模式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与市场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关系的定位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生命服务不同于一般资源的短期配置,并不适合在全资源配置中完全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它关乎国计民生和基础人权尊严,与医疗、教育、养老领域类似,需要长期稳定配置,这就需要引进适用于该领域的市场机制。当前提出的机制模式是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服务供给格局。作为生命服务企业,要紧扣本领域市场机制,自觉主动地承担好社会责任、市场责任。

殡葬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异化现象,其背后的主因皆源于群众对死者“人土为安”传统习俗和以“孝”为核心的文化理念的坚守。农村殡葬改革既要理解人民群众“慎终追远”的情怀,尊重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元素,理性鉴别封建糟粕文化残留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更要坚定殡葬改革的方向,大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尽孝送终,从新时代文化振兴的角度去引导殡葬文化方向,打造新型殡葬文化。

《殡葬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但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殡葬服务基本上是“垄断经营”,一些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公益属性弱化,有的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管办不分、政企政事不分,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不到位。一些干部职工的理念、作风、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存在殡葬服务管理不规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与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工作健康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逝有所安”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基本民生需求的延伸,事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待的一种特殊体现。由于殡葬工作的公益属性,当前围绕“逝有所安”开展的殡葬公共服务还不充分,一些地方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投人、建设等积极性不高,重视大多体现在“口头上、文字中”,具体落实措施少,没有将其作为兜底线、保基本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导致殡葬设施陈旧落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死有所安”“人土为安”的心理诉求和基本需求。以农村普遍存在的骨灰棺葬现象为例,很多地方把殡葬改革简单化、片面化,把遗体火化率作为殡葬改革的主要考核指标,单纯追求火化率,忽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