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公墓园林景观的建设,突出了园林的多样性、艺术性与特色性,提高了园林公墓文化品位,以绿色植物的生机与活力,以园林建设的诗情与画意,以树木草坪的层次与序列,创造景观的季节变化与时序美,使公墓成为绿树与鲜花、宁静与和谐交织而富于生态精神的花园,成为新的文化景观和艺术博物馆。

人们总是怀念过去、研究过去并延续着融入人类文化感情的历史文脉而继承文化,城市园林公墓除了注重传统的文化品位外,还要与历史遗迹和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开发结合起来,将古树名木、历史人物、民间传说等纳入城市公墓园林的系统规划之中,突出园林的历史文化背景,从中汲取灵感,提炼主题,寓传统文化于殡葬园林。

墓园前序空间的建设不能忽视文化问题,在重视生态环境的同时应与文态建设相结合,使园区建设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墓园综合了历史、哲学、建筑、艺术、文学等多种学科的成就,凝结了人类文明和智慧。作为城市园林生态建设一部分的墓园,在其前序空间丰富的文化内涵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

建筑外部空间的连续性和时间性是实现其秩序建立的必要条件和客观依据。人们在观赏建筑、感受空间的时候,不仅涉及到空间变化的因素,还要涉及到时间变化的因素。组织空间序列的任务就是要把空间的排列和时间的先后这两种因素有机地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不单在静止的条件下能够获得良好的观赏效果。而且在运动的情况下也能获得良好的观赏效果,特别是当沿着一定的路线看完全过程后,能够使人感到既协调一致又充满变化,且具有时起时伏的节奏感,从而形成完整的空间形象。在整个序列过程中,必须有起有伏,有抑有扬,具有鲜明的节奏感和韵律感。例如明十三陵,从石牌坊到长陵,主体长达6公里,中间经过石牌坊、大红门、碑亭、神道石象生、石桥等,还包括着周围的山峦、河道、树木等。空间序列节奏不太明显,但却宛如平缓延绵,苍茫低沉的序曲;及至达到棱恩殿形成高潮,再至方城明楼棱丘而结束,如一曲动人的哀乐

日本建筑师芦原义信在其《外部空间设计》中称外部空间是从自然中由框框所划定的空间,也是由人创造的有目的的外部环境,是比自然有意义的空间。所以,外部空间设计,也就是创造这种有意义的空间的技术。某种意义上也可定义由建筑物与它四周的环境所构成的空间为外部空间。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在墓地使用权制度上,每个州有自己的判例法规定。俄克拉荷马州在1959年通过判例确定了墓地役权,对墓地役权的权能做出详细的阐明。墓地役权的确立源于1959年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中,原告Robert W. Chambers的亲属Nannie Chambers在世时于他人土地之上设立了一块私人墓地,之后NannieChambers的母亲以及另外两位亲属都葬在此墓地。若干年后,这块墓地所在的土地转让给被告Heiligman,原被告双方就该墓地是否应该保留产生纠纷。

瑞典是一个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深受宗教及教会影响的国家,在殡葬领域也是如此。瑞典的墓地使用权制度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由政府和教会共同管辖。瑞典政府负责制定与墓地有关的法律与行政许可,具体执行则由教会负责。目前,有关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见于《墓地权法案》中。该法案共有九章84条加过渡条款12条,内容包括墓地设施建立的一般原则、墓地管理应遵循的方针、墓地权的转让与墓地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处罚与上诉以及过渡条款即有关法律诉及既往等方面的规定。

韩国将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的权利称之为坟墓基地权,这一权利历经韩国学界存废之争后被法院以判例方式确认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并沿袭至今。坟墓基地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享有坟墓所在地块范围内的,对坟墓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依照韩国大法院的相关判例,坟墓基地权为类似但并非等同于地上权的物权,其范围包括墓穴的土地部分和为保护墓地所必不可缺的周围空间。因此,墓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墓地受到侵害时行使物权赋予权利人的保护与救济方式,墓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他人停止对墓地的侵害,如果造成损失,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同时,墓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坟墓基地权是受限制的,若其侵害他人的墓地使用权,即便是以保护自己的坟墓基地权为由,也是不被允许的。按照韩国判例确定的规则,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只能为法律上的自然人,其客体为坟墓在一定范围内所占用的他人的土地;其作为物权的一种,权利内容包括排除第三人侵害、墓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权以及通过取得时效获得坟墓基地权后的地金免除权;其权利的限制体现在未经允许不得建造新墓穴以及不得以移葬方式侵害坟墓基地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

产权的“小”与“大”,为了遏制消费者选择“小”在价格上的购买重用,“大”往往通过在政策制定上让“小”无法立足、不给予相关产权制度的保障,政策运行中打压“小”的生存空间才能让“大”有所为,“大”方能成其“大”。这种打压往往不仅被公众难以接受和排斥,且墓地与融资、抵押、贷款等基本绝缘,进而被司法判决所绕开和部分消解;在墓地地下交易市场的相关判决中,须受到公民的财产保障、社会针对裁判的普遍预期、基本理论中公序良俗原则等多因素掣肘。

“小产权墓”与非法公墓的概念上大致重合,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约定俗成的称谓,与“小产权房”的类比定义而成。“小产权墓”主要有两种类型:类型一是农村封闭运行、不对外经营的公益性公墓,其经审批后建立的公墓建设过程可能是合法的,但其突破了前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墓销售过程是违法的,实质上是将公益性公墓违规转变为经营性公墓公开上市销售。类型二是没有任何行政许可或履行部分报批手续的建设和销售行为,公墓建设与销售过程均告违法。

目前,在我国公墓按照其经营性质分类有两种,即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最早的“义地”(“乱坟岗”)演变而来,审批流程通常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请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批、市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查。由于其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常利用圈有村属坟地或废弃土地,审批机关行政级别较低,常通过限制销售对象保障村民利益。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其安葬范围仅限于本村村民,向非本村村民及城镇居民销售属违法销售。

中国社会报《殡葬周刊》:您怎么看待中国殡葬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李建华:当前,中国殡葬业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殡葬服务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妥善解决供需矛盾,是横在行业面前的一道难关。

中国社会报《殡葬周刊》:目前中国殡葬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如何? 李建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很快,但殡葬业的发展要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带动殡葬事业的发展。在殡葬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发展的趋势,也是改革的方向。

中国社会报《殡葬周刊》:2015年7月,您当选为中国殡葬协会会长。这一年间,协会做了许多工作,您的感受和思考是什么? 李建华:殡葬工作是服务生命、传承文化的事业,我始终怀着敬畏之心对待这份事业,不敢有丝毫懈怠。有人问我,天天去协会吗?我说天天去。他不信,说是半天吧?我说整天我还干不过来呢。对于殡葬协会的工作,我真是越陷越深,越来越投入。

1、设计定位 本项目定位打造“现代城市生态人文纪念园”,优化设计将以古代陵园打造为主,辅以优美的园林式景观,以“传承传统文化、发扬地方特色、丰富场所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打造风水胜地”为宗旨,将纪念,文化,风水,景观充分结合,打造成为一处满足人们祭祀需求,各处表现其传统文化与人文关怀的生态人文纪念园。

本文优化设计是以“包容”为主题,以殡葬形式提升社会文明层次、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打造集文化传承、追思缅怀、人文景观为一体的生态人文纪念园。陵园,人生最后的归属地。洋河陵园优化设计方案根据现场情况、陵园面积与周边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周边环境与交通之间的关系,陵墓区与建筑、环境等之间的关系来进行优化,还要考虑现代城市陵园景观空间的人文特性、生者对生态景观环境的满意度、墓园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来进行优化设计改造。在优化设计之前,要考虑到交通路线,道路通畅是基本要求,更要考虑到陵园整体的安全性。

根据世界各国设计者的优秀案例以及通过发现张家口市洋河陵园现状来看,每个现代城市陵园的设计以及优化设计、设计的风格都要根据当地的地域性、文化性以及环境来考量,因地制宜的量化设计方案,也要体现出陵园“以人为本”的主题。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了空前的飞速发展。设计行业同样变化巨大,然而墓园设计发展相对落后。墓园景观中的西化现象严重,缺少自身的文化属性内涵。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当代墓园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墓园规划混乱,功能分区不完整,景观绿化随意。墓园景观中缺少个体性、艺术性和文化属性。

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葬俗文化历史亦然。就相关考古发现,我国早在一万八千年前的就旧石器时代就出现了墓葬形式。在对当时的墓葬遗址考古中发现了赤铁矿粉和随葬品等,这便是最原始的墓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