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县(市)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人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公墓建设纳人城乡建设规划”,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殡葬工作还不够重视,未摆上议事日程,相关规划和设施至今没有落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等151名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从“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高度,于1956年4月27日带头签名倡导身后实行火葬、不保留遗体、不建坟墓,从此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殡葬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政风民风建设的重要方面予以推动。2013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为新时代殡葬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根本遵循。多年来,各地从葬法与葬礼、管理与服务、监管与执法同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殡葬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殡葬建筑的生态化设计需要引导机制的作用才能够在现实的社会中真正顺利实施,促进设计者与开发者的协作,提高设计品质。如果说建筑师的生态意识和相关知识技能是生态化设计的内在因素,那么有效的引导机制是提高设计质量,推进殡葬建筑生态化设计的外部力量。

墓园进行整体设计中,要结合实际需求,侧重宣传力度,强化品质建设。以绿色发展为战略主题。在墓园整体设计中,需考虑城市位置、环境影响,构建实施要考量生态因素与环境条件,必须强化墓区设计与城市整体生态环境的协同搭配性。并利用自然人文景观,全面建设周边生态环境。如利用新西河水库减少水资源的过度浪费与成本投入,利用北侧的大宝山形成天然屏障,提升绿植覆盖与景观搭配。揭东区玉湖公墓项目建设主要以政府筹划为主,采用以人为本的中心思想植入现代化城市概念,提升自然环境与现代文明的双重内涵。生态与环保的现代工艺建设保留该项目历史文化,并形成独立的开放模式与资源贯通,为本地区的墓葬服务产业及经济发展起到经济促进作用。

墓园景观规划设计与其他形式不同,由于丧葬功能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生态墓园景观规划设计中需强调新时代的发展理念,总体景观规划设计理念秉承“自然生态、花园墓葬”为主。以自然生态环境营造、自然生态景观设计为核心基础,植入花园墓葬概念,全面提升墓园功能与景观建设。同时,采用多元设计与服务满足的设计理念,在景观规划设计中延伸墓葬功能。在城市用地方面侧重于科学规划用地资源,减少污染,并利用通过景观规划与设计实现与城市周边环境的融合衔接,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墓园基础建设逐渐完善,绿色发展与生态建设成为墓园建设主题。因此,强化生态墓园景观规划设计尤为关键,是绿色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生态墓园景观规划与设计对全面营造环境层次化、觉体验性、生态循环性意义重大。以生态墓园景观规划与设计为主,提出具体途径与方法,从绿植配置设计与生态构建方面入手,为后期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用法律去改变习俗,无非会有三种结果。第一种是法律的力量大于习俗的力量,最终法律代替习俗控制社会,新的殡葬秩序建立;第二种是法律的力量小于习俗的力量,法律失效,习俗继续控制社会,旧的殡葬秩序仍然存在;第三种是法律的力量和习俗的力量均衡,法律与习俗对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对社会进行着双重控制。在这种双重控制局面下,新的殡葬秩序建立,但是旧的殡葬秩序也未打破。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就处于第三种结果,即法律和习俗对丧葬进行着双重控制。在这种双重控制局面下,法律和习俗受到社会上种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发生对立和冲突。殡葬执法所面临的基本困境也是对这种双重控制局面的反映。

1.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权力的运行一定要在合理的范畴中,而行政监督恰好是可以保证依法行政的妥当措施。在丧葬改革的执行过中,却缺少有效监察的办法。上级机关的监察是临时的抽查和突击性的检查,还未产生一套完整的监察体系。在丧葬改革过程中,民政机关具有既是政策的提出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倘若没有有效的监察体系,会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对自查的认知,又在进一步的承认了部门保护主义,致使在丧葬改革的推进过程中相对容易出现知法犯法、违法执法的状况。

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与殡葬制度的深入改革,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已愈来愈不适应殡葬改革的发展需要。事实上,在1997年时,国务院的常务会议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在2002年的时候,民政部已经开始着手《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的调查研究工作;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把该条例的订正增加到了当年的立法规划;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的来征集社会大众的建议,确定殡仪馆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并严禁任何人在出售墓地时进行炒作。但是,2010年4月,该条例的修改从国务院一档立法规划退为二档,2011年又再退为三档,这清晰的表明,修订进程已放缓。虽然在2012年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并在2018年9月民政部对2012年通过的条例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截至目前为止,也仅仅只是修改建议稿。《殡葬管理条例》自出现之日起,一直以来都是殡葬行业管理的主要规范,但该条例终究属于行政法规,还未上升到法律的档次,并不可以很好的引导殡葬事业,也不顺应殡葬行业的推进状况。

1.在人格尊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们拥有丰富的内心活动,人人都享有自己的尊严是精神上独立而有价值的个体。个人尊严是指公民的自尊以及应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伴随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向,但都不能扩大到公民基本权利领域,即当政府的职权运行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地方时即告终结,除非在特殊或非常时期。国家的有关机构在起棺火葬的事件当中强行挖坟,把墓碑捣毁,严重地侵害了人格尊严。英国的政治学家边沁曾提出过法律功利主义,但是在法治社会的天会的,弱者更期待公平。虽然行为人的肉身已经逝去,但是他曾经作为人所留下的精神符号会长存于生者的心中,国家有义务保障死者的人格尊严权。况且,将坟墓和遗骨完整地进行保存将会是生者对死者进行追忆的重要方法。逝者的坟家作为其安息之地和去世后人格利益的物质保障,任何把死者的骸骨强行挖出的行为不只是不尊重逝者的表现,也是对人类集体尊严的糟蹋,江西弋阳县政府的行为刚好为此做了现实版的脚注。

殡葬园林文化起源于陵墓园林文化和墓葬植树文化。现代墓园景观均在殡葬园林文化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设计。杨宝祥在《殡葬园林文化学中》明确提出:殡葬园林文化学是一「1交叉学科,是把殡葬、园林、文化等相关学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过对殡葬园林文化这一人类文化现象进行探讨,将有助于墓园景观设计中的殡葬园林文化建设并推动我国殡葬改革顺利进行。

现代墓园从多功能上讲己然成为纪念景观集合体,由单一性向复合性转变。墓园不仅仅是作为存放死者遗骨或收存骨灰的地方,也是缅怀逝者的功能性场所,是启迪后人、教化风气、传承历史文化的场所,并为人们提供游园、休闲、观景、社会交往等活动。


殡葬业在我国历史悠久,是社会活动和思想活动的产物,受传统文化、习俗影响,厚葬在人们心中依然占据很重的位置。例如在J市A县告别流程中,过程复杂、程序较多,每一环节都异常繁重。因此,很多家庭办一次丧事少则花费数千,多则花费数十万。在殡葬活动中为逝者请乐队、看风水、大摆宴席请亲朋好友前来悼念的现象普遍,大吃海喝,唱歌跳舞、搭台唱戏的现象随处可见,很多人甚至错误的认为花巨资办丧事,大办丧事是对逝者的孝道,他们心怀“逝者为大”,办丧事讲排场、摆阔气,完全忽视精神传承、灵魂的净化和人格的塑造。此外,在殡葬消费中,部分地区墓地价格甚至比住房价格还要高,少则几千、多则数十万、甚至百万。一些大规模的墓地建设不但浪费率土地资源,而且形成攀比之风,成为J市A县殡葬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