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我国经营性公墓存在诸多问题,宏观上归结为经营性公墓的行政化、市场化吞噬其社会性,特别是社会公益属性。换言之,当代城市公墓的困境主要是其公共性的退场。首先,按照现行公墓管理办法,我国城市(镇)公墓成为一种准“私产”。

殡葬行业的市场化,向另一个方向推动了城市居民的殡葬观念。固然,市场化会引导消费者的产品选择,但市场的引导必须建立在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上,因而殡葬市场中受到欢迎的,往往是消费者比较偏好的产品。在国家强制现 代殡葬改革的同时,殡葬市场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空间,不能不说是对殡葬文化一种非常有益的平衡。尽管国家强制的殡葬行为难以轻易改变,在市场化充分放开之后,却可以满足殡葬消费者的各种文化需求,有利于新礼俗的形成。墓地、礼仪服务、宗教超度服务、寿衣、冥币、骨灰盒等等各种传统殡葬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市场上,供消费者选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台商进人大陆殡葬市场后,给死气沉沉的大陆殡葬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笔者关注殡葬问题多年,对海峡两岸的城乡殡葬实践都曾做过野研究,且与中国殡葬协会民政部相关官员都有长期的深人交流。笔者仍坚持2014年文章的主要观点,对现行殡葬改革的指导精神和基本方向都持否定态度,认为既非理性的现代化建设之路,更是破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但较之2014年,我能更深切地体会到政策制定者的良苦用心,甚至认为他们的考虑并非全无道理。如何成功地走出殡葬改革困境,是确立现代中国生活方式非常重要的标志。这个问题,不是仅仅通过简单改变某项政策就能实现的,而需要我们全方位考虑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本文图从一个尽可能客观的角度,全方位地审视现代中国城乡殡葬问题所涉及的诸多方面,从而对现代殡葬所遭遇的核心困境做一个系统的解释。

(一)土地开发成本高 公墓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土地开发成本较高,在D县是水果大县,土地基本都用做城镇化开发或者种植,空闲土地资源紧张,土地资源有限,土地价格比城市地区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建设公墓。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的土地往往是农民的自留地,土地收购费用也相对较高,导致公墓的建设成本增加。此外,农村地区的公墓建设和维护需要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需要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方式和工艺,增加了建设和维护成本。此外,农村地区公墓的销售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并不愿意选择公墓作为家人的殡葬场所,这也导致了公墓的经营困难。

D县农村殡葬服务队伍建设不足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员数量不足:由于殡葬服务的特殊性质,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来从事殡葬服务工作,包括殡仪馆管理人员、遗体接运人员、安葬人员、化妆师等。然而,在D县农村只有很小的一座殡仪馆,而且成员大多数为当地红白理事会成员,正式工作人员有5人,其余均为村民兼职。由于人员数量不足,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和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厚养薄葬”的思想观念指的是在生前应该尽可能地供养和照顾长辈,但在死后则应该尽可能地简单、朴素地处理葬礼和丧葬事宜,以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花费。现在D县农村地区对于“厚养薄葬”仍然存在认知偏差,葬礼大操大办的攀比之风依旧盛行,村民们普遍认为老人过世后如果葬礼不大操大办就是不孝顺,所以D县农村地区存在葬礼攀比的现象。这种葬礼攀比导致村民们在葬礼上花费大量的金钱和资源,以显示家庭的财富和地位,或者为了达到社会的期望和要求,导致金钱和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消费。


本报讯一年一度的清明节来临之际,为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50周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浙江省蔺州市柯城区民政局采取多项措施落实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安全工作

本报讯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青西村认真落实殡葬改革政策,大力推进公墓建设,杜绝埋土坟现象,倡导村民树立“厚养薄葬”的文明意识,使文明村风在该村盛行16年依然经久不衰,成为倡导新农村文明乡风的典范。16年来,青西村为村民节省丧葬资金近80万元,节省劳动工日13000多个。




墓主权利的强弱与其权利证明方式息息相关,在清朝时,作为墓主墓地权利的证明主要包括三类方式:(1>通过国家机关的文件证明所有权。该类文件包括官府的墓地鱼鳞册,国家发给墓主的执照,墓主缴纳地税后获得的粮据;(2>通过私人记载所有权的书面凭证证明所有权。包括,大家族分家的分关、承继的继单,购买墓地的地契,家族宗谱上有关坟墓与墓地的记载;(3)没有国家或私人书面证明的情况下,通过最早占有墓地的事实或者常年祭扫坟墓的事实来证明权利。。)发展至现代社会,随着家族向家庭的分化,分单、继单以及家谱几乎消洱,墓主也不再与墓地“毗邻而居”,有的甚至“相隔万里”,对墓地的口常维护多交由公墓建造者进行,祭扫坟墓的频率以年为计算单位,难以通过“占有的事实”与“常年的祭扫”来证明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尚无墓主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主要的证明方式有二:以墓穴使用证证明与以墓碑刻录信息证明。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公墓建造者超面积建设墓穴,将被处罚款并限期改正;主取得墓地必须凭借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严禁传销和“活人墓”的炒买炒卖,对炒买炒卖行为并未作出处罚规定。各省市也根据自身情况,对墓地的占用面积与 规格进行了规定,②但是实践中超面积的豪华墓地屡禁不止,墓地炒买炒卖现象不断,有的公墓建造者甚至允许一人持多张身份证进行“囤墓”。究其原因,尚未制定墓地占地面积全国普适标准,现行法规位阶较低,地方政府部门监管不到,缺乏对炒买炒卖墓地的严格处罚措施有一定影响。另外,现行立法均从行政管理角度规定对公墓建造者的处罚规则,墓主违法取得处罚规则缺位也是原因之一。没有责任的规制必然造成权利的膨胀,因此应在规定公墓建造者违法建墓、卖墓处罚规则基础上,双管齐下,确立墓主违法取得的处罚规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超面积取得的处罚、超数量取得的处罚,炒买炒卖行为的处罚。

由于墓地使用权具有公益性,只有政府进行管理才能防止过度的市场化,比如法国政府通过出台法律保障公民享有体面葬礼的权利,德国公民遗体的埋葬地必须为公共墓地或者经许可的墓地,意大利和西班牙政府更是对遗体从太平间运往墓地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较之欧洲各国政府揽责的“市政模式”,我国将城市公墓交由市场调控的举措显然有失合理,因此,在确定新增墓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同时,对既存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墓地使用权的公墓建造者,应遵循公平原则,构建相应政府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建立出让补贴制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墓地价格的不同确定补贴标准,尤其要侧重对以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取得墓地使用权的公墓建造者的补偿,最大限度的降低土地成本,减弱其逐利热度。另一方面,明确既存墓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可以仿照住宅用地规定其到期后自动续期,不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使得既存墓地使用权与新增墓地使用权土地成本达到实质上的一致。



“生态墓地将成未来城市墓地建设主流。我们规划建设的“梦回云南”,除了传统的殡葬功能之外,还要能成为城市的公共空间,除了供市民节假日郊游体闲外,更能沉淀当代文化,百年之后作为一份遗产留给子孙。”云南省贵州商会会长、云南新长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庆忠颇有远见地言道。

殡葬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落实火化政策,才能收到积极明显的效果。有些地区的骨灰二次入棺土葬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乡镇、村庄至今没有公益性的墓地或灵堂,骨灰乱埋乱葬, 堆坟头占用耕地比比皆是,不仅将良田占用,还造成道路沿线“尸骨遍野”的可怕现象。有的地方歌舞戏曲伴随着吹鼓手、丧架队依然大行其道,将丧葬变成了“演出”。这种火葬后的社会不良风气是农村落后愚昧的集中体现,是一个时代僵化狭隘的缩影。只重火化形式而忽视其他环节的管理方式,使火化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严重影响了整个殡改制度的正常运行,己经引起方方面面强烈的怨言。广大群众对火化的作用感到质疑,有人简单地认为,火葬改革就是火化遗体,有的甚至以为火化只为赚钱,白白为群众增添负担,从而产生抵触情绪,成为火葬变土葬回潮的潜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