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殡葬服务面对千家万户,服务的好坏关系到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因此,提供服务一定要规范优质。 第一,规范化。所谓规范化,在《条例》里就体现为行政许可。根据申请主体的条件和资质,进行行政许可。随着《条例》的颁布,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正在着手研究制定配套的措施,如公墓管理办法、殡仪馆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等,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殡葬改革下一步主要是去探索、去实践、去创新,更多的是出台政策,因为法规出台以后,注重的是实践。 第一,推进葬法改革。葬法改革是下一步殡葬改革的重点。所谓葬法改革就是要推进骨灰处理多样化。火化是第一次革命,葬法改革就是第二次革命,由保留骨灰到不保留骨灰的革命。推动殡葬改革,如果不推动葬法的改革,就会前功尽弃。葬法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定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社会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四项职能之一,殡葬管理属于一项社会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断强化。这对殡葬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新的机遇。殡葬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应着重于依法行政。

1997年前后正是我国经济蓬勃、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面对经济发展引发了水污染、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生态退化和复合性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好像束手无策。《殡葬管理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通读该条例,我们会发现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只有第12条第一款和13条第一款,而且这两个条款都是为了避免“火化设备”和“运输尸体”导致环境污染所作的笼统规定,在涉及火化本身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提倡其他更为环保的殡葬方式等方面只字未提。值得一提的是,在事隔半年后,民政部于1998年1月6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提到:“……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的殡葬改革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这句话似乎暗示现行的火葬以及火葬后的骨灰安置方式并不是我国殡葬的最终方向。笔者认为,殡葬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反思推行火葬50多年的历史。火化量大幅度的增加是否真正达到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呢。

《殡葬管理条例》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综合起来,它有如下特点: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机关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机关根据什么思想立什么样的法,是立法者法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基本原则,是人们行为活动的根本法则或根本准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或根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中的具体和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机关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特别注重什么,是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和集中反映。

1、植树一造林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 森林是人类进化和文明的摇篮,在中华文化的传统价值观中,“木”为“五行”之一,“万物莫善于木”,植树一造林、爱护树一木的习俗已成为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仙海经》里“夸父追日”所描述的“弃其杖,化为邓林”反映了人类祖先植树一造林的美好愿望。《礼记》“孟春之月,盛德在木”,把植树一造林看作是最大的道德行为。


本报讯(记者张希)为做好今年清明节群众祭扫和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推进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3月巧日,民政部在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举行了全国殡葬系统“行风建设月”活动启动仪式。此次“行风建设月”活动于3月15日起一直持续到4月15日,为期一个月,活动以惠民、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将集中清理解决殡葬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问题。

(1)儒 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其中心思想是“仁’夕,倡导人们要“爱人”和“克己复礼”,把个人价值与社会理想、政治道义紧密结合,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争取达到‘怪人”的境界,完善和发展自己的道德本性,做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以及“舍生取义”,这样才能追求精神上的不朽,“得其正而死”。我们可以看到,儒家是通过对生的价值的追求,实现生命和死亡的价值(陈惚,2007)。



葬法,是灵魂崇拜的主要形式。在灵魂观念未出现,原始人初将死者尸体弃之野外,用树枝等物盖住的做法,是与大象、蚁类“埋葬”尸体方法同样的动物性行为。后随着人类的定居,人类生活环境逐渐稳定后,并随原始人心智的发达,产生了灵魂观念以后,逐渐由本能的动物性物质活动,变成了含有原始宗教意义的精神行为。例如,山顶洞人穿戴都用赤粉染过,尸体旁边撒红粉,红色对于他们就已不只是生理感受的刺激作用,而是包含着某种象征性的观念含义,沉淀了社会内容。原始人类对对象官能感受的同时已积淀了观念性的想象和理解,区别于工具制造和劳动过程,包含了原始宗教、艺术、审美等等在内的丧葬活动。人们按照种种想法处置尸体,以及根据灵魂在阴间生活的幻想和信仰安放尸体。不同的文化早就出迥然相异的葬法葬式,从而构成了不同的殡葬文化特色。


人类的殡葬行为起源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距今大约10一4万年前,考古学家发现了在尼安德特人的尸体周围,放着工具或装饰品作为陪葬,还在尸体周围撒上些红色的粉末,以象征人体的血液。此外,在法国的穆斯特累,人们发现尼人男青年的骨骸,也表明“他是被慎重地埋葬的,他被放成睡眠的姿势。头枕在右前臂上,头和臂安放在一些整齐地堆成枕头样子的隧石上。一个大型手斧放在他的头边,围绕着他的还有许多烧焦和劈碎了的牛骨头,好像是举行过一次葬礼的宴会。”这是我们迄今所知道的人类最早的殡葬行为。

除了村集体外,企业也可以成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效供给主体,而对于具体企业类型的选择,可以是当地的乡镇企业也可以是林业及与殡葬服务相关的企业,因为乡镇企业有良好的农村基础,对当地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因地制宜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而林业及与殡葬服务相关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行业优势,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科学化的建设和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严格根据当地人口及土地的实际分布情况,在既满足人们的殡葬需求,又保证节约土地的情况下,以村集体为单位,实行单个自然村寨单独建墓,或者多个自然村寨联合建墓的形式。村集体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供给主体有一个明显地优势就是可以免去征地的费用,因为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各个自然村寨可以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岭或者当地村民的死亡节余土地集合起来用于村集体建墓。村集体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供给的过程中,公共财政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城市来说,居民在过世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而农村居民却没有,因此,为了切实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死有所葬”,政府公共财政也应该给予农村居民一定的丧葬补助,而这笔丧葬补助对保障村集体建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对促进农村殡葬改革、改善乡容乡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公益性公墓作为一种农村准公共产品,可以由非政府供给主体来提供,这些非政府供给主体可以是个人、村集体也可以是企业。对个人来说,主要是鼓励从本地走出去的成功人士以及当地热心公益的能人志士进行投资建设,能得到这些人的支持自然是好,但对这类人群的寻找通常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在保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长期有序管理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相对而言,村集体和企业更适合成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供给主体。因为对村集体来说,它与村民的自身利益融为一体,能更好地带动当地村民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而对企业来说,其经济实力相对要强,并且持续性更好,更有利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