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私合作的目标是保障个人权利、促进公共利益、保持中立和多元性,并实现有效管理和资源利用。在殡葬行政中,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这些要求,确保个人权利得到保护,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尊重个人选择权,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样的行政行为能够为殡葬行为的规范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殡葬行为中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要求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是合理适度的。“合理”“适度”的标准确定应当是否符合尊重死者与死者亲属的标准,此标准与殡葬行为中情感基础有关。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为2年。根据规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计算时效的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计算时效在殡葬行为上的悖论是,若某个坟墓一直有人祭拜,那么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一直保有追诉的权力?结合我国目前殡葬行政实践中运动式执法,若以上述方法计算时效,那么落葬的亡灵将无法安息,这不仅与我国入土为安的传统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秩序。

人为何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我的真实实现?这是因为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支持者来说,人是有限理性的。在法律家长主义的视角下,人并非如传统经济学模型一样是具有“无限理性”的,也并非如民法中所设想的那样是“利己的、理性的、运动着的”、“自由而平等”的人,法律家长主义者眼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们表现出来的,可以说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每一种有限都代表大多数人与标准经济模型不相一致的重要方面。”

国家负有“生存照顾”责任,是公权力介入个人危机的理由,国家承担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因。国家对殡葬行为承担生存照顾责任,是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全新问题而生成的,它内部既有给付行政的内容,又有服务行政的内容,行政机关旨在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利益来实现行政任务的一种行政,用“父爱式”的思想为殡葬行政干预提供理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理论的进步,殡葬管理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和新公共服务(New Public Service,NPS是当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效率、市场化和结果导向,主张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民参与、公共价值和服务导向,主张通过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确保殡葬管理既符合公共利益,又尊重和保护个体利益,但在殡葬行政管理中处理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能适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是较为合适的。

殡葬行政管理中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要求公共利益的目标是促进个体利益的实现。个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公共利益“以肯定私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奕的基础上而形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是相对立的,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融合,甚至是相互促进的。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死者亲属对于遗体具有的是身份法上的权益。它不仅能够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进行逻辑圆满解释,也能够避免物权界定下对人物化的批判,并且此属性的界定也符合社会生活的事实。

火葬与节约土地等资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推行火葬二节约耕地’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直性的想当然的思维”,火葬推行同样需要占用土地与花费金钱,建设火葬场的面积、公墓面积占用土地面积以及火葬所需投资建设费用,火葬并不节约土地和木材,也并不是更加环保与生态的遗体处理方式。火葬场和殡仪馆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随着人口增加和城市化推进,土地资源紧张情况日益凸显,火葬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可能会与其他土地用途产生冲突,导致土地资源的分配问题更加复杂。除此之外,火葬场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进口的高端火葬炉,不仅初期投资大,而且维护和运营成本也相对较高,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给使用者,即逝者的家属,从而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火葬费用的名目繁多且价格偏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骨灰的长期保管费用也是一个不断增长的经济压力。

随着老龄化的加深,我国对殡葬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一方面,“截至2021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6736万人,占总人口的18. 9%;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056万人,占总人口的14.2% "有学者预计中国将在2033年左右进入占比超过20%的超级老龄化社会,之后持续快速升至2060年的35%。我国的老龄化程度在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2022年度中国“死亡人口1041万人,死亡率为7.37%;自然增长率为一0.60%”我国的死亡人口数量一直在增加,2021年死亡人口突破1000万,学者估计在2027年,我国死亡人口将增加到1600万人,若以人均寿命75岁计算,1960年代婴儿潮出生的人口,将在2035年爆发对殡葬服务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殡葬公共服务供给无法应对殡葬公共服务的需求,面临全方位危机,具体体现为火化危机、墓地危机以及仪式危机。

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法律条例》管理方针之一是革除丧葬陋俗,201年民政部提出到2020年公民遗体火化率达到100%的要求,时至今日,不仅“陋俗”还一直存在,2021年我国公民遗体的实际火化率也仅为58.8%。我国殡葬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出现了什么问题?本章将从殡葬行政管理立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活动、行政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等方面讨论我国殡葬行政所面临的困境。

责任,即法律责任,它是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派生的义务,是“以破坏法律上的义务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总是与特定的法律行为密不可分。法律责任由法律行为所引发。殡葬行政法规范中的行政责任则是,当殡葬行政管理的主体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时,所要负的行政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下文将以《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为中心,结合殡葬行为分类,分析殡葬行政行为的种类。


我国政府限制殡葬行为的权力来源是主要由《殡葬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体系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土葬和火葬的原则术{标准、殡葬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殡葬设施的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的管理等行为规范,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殡葬行政管理涉及家庭伦理,干涉殡葬行为人的家庭生活。殡葬行为以人伦秩序为基础,注重伦理性,所以殡葬行政管理的规范也因国情、因人情而不同。殡葬行为在本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宗教、风俗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中根深蒂固,并且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特色,换句话说,社会习惯、道德、固有伦理都对殡葬行为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注重家庭伦理,重视孝道,更何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论如何也不能把配偶间、父母子女的关系划入财产关系,这一点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殡葬行为占主导的是人身关系,即使是有附随的财产关系,“价值规律在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作用,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要小得多。”

存在主义哲学家们认为,人类“唯一知道并且没法逃离的一件事,就是总有一天我们会死去。”海德格尔认为,人只有真正把死作为一种特殊的可能性来把握,直面死亡,才能获得真正人的存在,获得自由。因为死是真正属于个人的,别人决不可代替,“死,作为此在的终了,是此在最本己的可能性”。唯有死才真正启示出个人存在的价值,个人的独一无二性。死亡的个体性是源于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特征,是人生而为人天然具有的。

殡葬行政管理的特征之一是它的管理对象是处理死亡的行为。这一特殊性一方面决定了殡葬行政管理所涉及范围的普遍性。“人皆会死”,死亡是每个人都要面对与经历的,这是人类生命的普遍规律。这个规律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健康状况如何,都无法逃避死亡的命运。因此,这一规律普适于每个人,无论其贫富、强弱、年轻或年老。这也就是说,因为这个普遍规律的存在,个体死亡的影响会超越个体而影响其他人。


殡葬行政管理是对殡葬事务进行管理,理解殡葬对于殡葬行政管理实现良好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殡葬是对死亡事实的处理,是人类对于死亡现象的意识和反应所产生的行为。尽管死亡是每个人无法避免的生物属性,但只有当人们意识到死亡的发生,并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意识的处理时,殡葬行为才会出现。对殡葬行为的行政法规制进行研究须从死亡事实出发,探究殡葬行为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便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