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挥“节地安葬”政策工具的完整效用需要弥补社会殡葬公共服务供给的缺口。在可预见的未来,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必定引起新一轮的“死亡潮”,“逝有所安”逐渐成为社会继“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后又一迫切的民生诉求,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践行“节地安葬”政策,都需要完善的城乡殡葬服务客观条件作为支撑。

首先要健全殡葬法律法规体系,筑牢“节地安葬”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殡葬法》需要督促尽快研究颁布实行,弥补殡葬事业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同时在法律解释中明确公民的具体权利与国家法治的权力边界,对于社会争议较大的人格权利归属应尽快在司法解释中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分,无论结果如何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殡葬政策的实施同时要结合政策解读与普法活动,让公众充分理解政府工作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地区内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也应尽快修订出台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对辖区内包括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殡葬体制规范、殡葬设施与从业标准、违规安葬处罚标准、民营资本进入标准等细节内容作出更精准明确的规定,整治行业乱象。

开放的政策空间 根据改革开放的精神和经济体制市场化发展的方向,国家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要主动利用社会资本推动殡葬事业的发展,但是,也没有明确地反对。从而给出了一开放的政策空间,允许我们在这个特殊的服务业进行改革的尝试,进行市场化的有益探索。为此,全国部分省市对利用社会资本推动殡葬事业作出了积极的改革探索与尝试,湖南就是其中之一,并且是走在发展前列的省份,湖南对此启动之早、发展速度之快,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开放的政策空间,利用社会资本推动殡葬事业的探索与尝试将是不可能的。

市场需求多元化 中国的改革开放,一个最为显著的标志就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市场的物质供给日益丰富,人均收入不断增加。由此,带来了人们的需求日益个性化、日益多元化。这种趋势同样也表现在对于殡葬服务的要求上。有许多消费者愿意出更多的钱购买更加优质的殡葬服务和更加讲究的墓穴。当然,也存在相当一部消费者只有享受常规殡葬服务和常规墓穴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别的存在,个性化的自我表现,使殡葬服务的市场需求呈现多元化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个有效的途径来满足这种市场的多元化需求。而引入社会资本不失为一个有益的探索。

资金的严重缺乏 湖南的特殊省情决定了招商引资兴办殡葬事业的必然性。要发展殡葬事业,必须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资,而目前湖南是一个社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各市、县财力十分有限,完全靠政府来投资殡葬事业是不现实的,因此,通过招商引资兴办殡葬事业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应该说是别无选择之举。

2002年,郴州市在建设殡仪馆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建设项目成了半拉子工程。恰逢该市招商引资热潮,他们尝试着与广东客商商谈合作兴建火化殡仪馆之事,几经商讨,合作有成,并于2003年5月建成并投入运营。郴州殡仪馆的建成,改变了我省改革开放20年来没有新建殡仪馆的历史。全省不失时机地推广了郴州市经验,在各地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倡导走招商引资之路,加快湖南火化殡仪馆建设步伐。2003年初,湖南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殡葬行业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湘民字「2003]30号),要求各地加强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依法管理火化,严格火化制度和工作程序;要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招商引资兴办殡葬事业行为,加强了对招商引资兴办殡葬事业的管理。

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一例》,在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殡葬事业发展,全面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工作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要从依法治殡的角度认真总结当前殡葬执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殡葬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湖南的殡葬改革难已为全国公认。原因何在?除投入不足,设施跟不上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落后的殡葬文化。综观古今,这些落后的文化积淀,在人们的心中凝聚成了四个“心结”,挥之不去:

首先,从当前行政执法难的情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行政立法方面的不完善。 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这几年,进行了大量的殡葬行政管理立法,出台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还不完备,相应的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关系还未得到有效规范和调整,有些法规规范过于原则、笼统,执法的操作性较差,急需修改、完善。

这里的“殡葬执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根据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将应当火化的遗体私下土葬了的,依法强行予以取出火化;其二,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殡葬管理通告》之类的政策规范殡葬服务,如规定在城区内不得搭棚治丧,令违反者拆其灵棚,劝其到殡仪馆去治丧等等。

湖南省殡葬改革是在中国殡葬改革的大环境中发展过来的,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与关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长沙市殡仪馆始建于1952年,是湖南省最早的殡仪馆,开始称火葬场。由于火葬只是殡仪馆的一项业务,1985年按照民政部的统一规定,改称殡仪馆。

我国殡葬业方面的不诚信现象,也时常见诸报端。塔陵传销使得成千上万的人上当受骗,殡葬用品的强行搭卖受到公众舆论的激烈抨击,某些单位的模糊销售、巧立名目、捆绑消费等所谓的交易谋略,加上某些单位领导人在交易活动中受贿犯罪的揭露,导致殡葬服务单位的市场信誉下降。

本报讯为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不断往深里走、往实里走,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广元市殡仪馆服务收费的通知》,本着简化规范项目、明晰服务内涵、促进公平竞争、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规范广元市殡仪馆服务收费,着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切实为群众办好实事。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在施行了近16年之后,我市重新修订了《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近日,市人民政府已印发通知,明确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老办法”废止,从4月1日起施行新的《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

在几束盛开的黄色菊花中,摆放着故去的亲人照片,女儿、女婿、孙女手持鲜花站在祭奠平台前。3月27日,昌吉市的王女士第一次用西郊陵园提供的鲜花祭奠平台祭奠母亲。没有燃烧纸钱的黑烟,没有鞭炮的噪声和浓烈的硫黄味,在洁净的蓝天下,王女士和家人庄严地完成了祭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