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族群整体的价值和利益,对个体的权利比较轻视,在生死观中强调个体生命的义务和责任。而西方文化中对个体的权利十分重视。现代中国人多用忌讳和消极的态度对待死亡的相关问题,将个体的死亡和其家庭成员等一起整体考虑;而西方更大程度上将死亡看作生命的必然和个体的权利,面对死亡的态度更为直接和自由。


当代中国拥有宗教信仰的人数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虽然虔诚狂热的宗教徒所占比例较低,但相当多的人认同一些宗教信仰,并进行一些宗教活动。佛教、道教中的生死观仍然对当代中国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是它们彼此不再径渭分明,而是模糊了彼此的边界,以诸多信条的形式构成了当代中国人的生死观。在个体生命的存在阶段以及面临死亡阶段,他们于生死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人力来源于自然,生命来源于上天,这种朴素的观念来自先民长期与自然斗争的过程。限于古代的科技水平,先民的生命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各种疾病、灾难让人感到自然力的伟大和人力的渺小。但在另一方面,人又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源,自然界给人提供了赖以生存的能量和营养。先民在实践中逐步摸清了自然的变化规律,找到了顺应自然以求得粮食丰收、规避灾祸的方法,即掌握了所谓的“天道规则”。在顺应天道规则的前提下,天与人可以相合,即“天人合一”。“天人合一”的观念成为先民的基础哲学理念,它反映出人对自身存在、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在这种理念指导下逐渐形成了中国人传统的天命观。“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逻辑出发点,即《道德经》中所说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命观念对中国人传统的生死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佛教产生于印度,在东汉时期传入我国,经三国至魏晋南北朝近六百年的传播和发展,逐渐在我国大行于世,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阶层。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中国人的来世观念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并且随着佛教的传入,帝陵中石殿除雕刻孝子忠臣外,不少佛教思想内容也深入到陵墓中来。北魏孝文帝的永固陵园中,就布置了佛寺。佛教到了唐宋时达到了鼎盛时期。

儒家是崇尚孔子学说的重要学派,他的思想一直在我国占主导地位。在殡葬方面,孔子促成了我国殡葬思想的成熟,并且提出了一整套完备的殡葬程序。孔子的丧葬思想突出了一个“孝”字和一个“礼”字,强调生前需孝,死后敬礼,摈弃了神鬼论,使得原始宗教逐渐衰落,从而奠定了中国传统殡葬文化的基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对许多自然现象无法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总幻想在冥冥之中有一种“超自然力”在控制它们。这种超现实、超自然法则的“神秘力量”,人们将它想象为“灵魂”的“超自然属性”,而超自然属性的载体,就是“灵魂”,或称为“灵体”、“精神实体”,简称“灵”。人们相信某种神灵能够使物体具有生命现象,并且所有物体都有神灵和未来,这就是“万物有灵”。1871年,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将“万物有灵”定义为“灵魂的信仰”,并将其确定为所有宗教的根基。



在现代敦煌丧葬中,与过去相比,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祭品种类愈加多样,尤其在饮食方面,甚至出现了不加讲究,直接将活人饮食拿来祭奠逝者的情况。实际上,关于上供祭品,老辈敦煌人一直都遵循着一定的讲究与忌讳。

自改革开放以来,小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对传统丧葬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丧葬用品在敦煌市场内可以合法经营了,它改变了以往丧葬中纸扎预备的方式,使纸扎制作单独成为了一门生意。


目前,棺木选料与画棺活动丧葬习俗中的等都己沿其旧俗。关于这一点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棺木选材己主要从选用白杨木变成了在木材市场购买松木和柏木替代。实际上,敦煌在过去就有富人使用松木棺材,穷人使用白杨木棺材的说法,因而穷人们总是抱怨自己用的是薄板棺材。随着经济的发展,用钱购买松木和使用松木制作棺材己变成较为容易的事,因此在笔者调研时老人们也常以自己己制成备用的松木棺材为荣。


敦煌地区的丧葬活动,其在举办时主要是围绕上房这个中心场所开展的。 在过去的敦煌农村地区,建设上房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这间正堂大屋的修建往往暗喻着户大人多。但因为经济条件的缘故,过去很多成婚后分家的年轻夫妇在建四合院式新居时都很少会建上房,而只建多半院,因此俗称“半院房”。上房的修建作为一件大事,一般都是在儿女成年后才进行,这时主家掌事的夫妇年龄一般都是四五十岁的年纪,因此一般的敦煌农村家庭在建好上房(堂屋),或形成完整的四合院房屋体系建设后,也标志着这家人己经在族中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己经成为同辈中的中间力量。

推动农村公用墓地建设,是保障农村居民安葬需求、节约耕地土地、推动移风易俗的重要工作。近年来,为加强农村乱坟散坟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安葬行为,许多地方通过不断细化工作举措,通过增加对公用墓地建设的投入等方式,在村庄公用墓地规划建设、移风易俗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我国目前总人口约14亿,人多地少是现实国情。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严格保护耕地,因此要从文化和制度方面着手加强公用墓地利用,减少对耕地的破坏。

一是殡葬管理专门立法,提升治理效能。改进完善《殡葬管理条例》,从国家层面制定殡葬法。当下,关于殡葬以及公墓利用的法规强制性作用较低,内容过于空翻,操作性较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就显得刻不容缓,建议要细化立法标准,遵循人民意愿,明确监管范围和惩处力度。

首先,在地方公墓利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可以综合采用成本与效益分析的方法。公用墓地利用政策的实施不仅会给当地的各级政府带来一些好的效果,对有效的推进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思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并不一定所有政策的时候带来的效果都是利大于弊的,还需要综合分析,政府在实施公用墓地利用政策的过程中也会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与费用。因此,地方决策者在制定公墓利用政策时都要准确预测这项政策实施后会给地方政府增加的受益、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成本以及该项政策可能会影响的周期。收益和成本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更应该是社会、政治和思想上的,通过分析得出政策制定的成本与效益,进而判断这项政策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