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的身体既具有生物学意义,又具有社会学意义,既存在于自然领域内,又存在于文化领域内,死者的身体法律属性则更为复杂,它是主体还是客体对象?这涉及到遗体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

以殡葬行为具体内容对殡葬行为进行划分,可以将殡葬行为分为遗体处理行为、安葬行为以及举行仪式行为。遗体处理行为是指殡葬行为中的遗体接运、遗体火化行为;安葬行为是指殡葬行为中对骨灰以及遗体的安置、埋葬行为,包括海葬等生态葬;遗体火化行为与安葬行为以骨灰装盒活动为界限,二者之间有前后顺序;仪式行为则是在殡葬行为中为了纪念死者举行葬礼以及祭祀死者的行为,仪式行为既可以在遗体处理之前,也可以在安葬行为之后,并无明显前后顺序。



殡葬行政管理是对殡葬事务进行管理,理解殡葬对于殡葬行政管理实现良好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殡葬是对死亡事实的处理,是人类对于死亡现象的意识和反应所产生的行为。尽管死亡是每个人无法避免的生物属性,但只有当人们意识到死亡的发生,并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意识的处理时,殡葬行为才会出现。对殡葬行为的行政法规制进行研究须从死亡事实出发,探究殡葬行为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便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

殡葬行政管理面临着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对于公民权利的廓清可以有助于对公权力界限的确定。殡葬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殡葬行为,殡葬行为涉及到的是权利还是义务?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殡葬制度所涉及的权利研究是殡葬管理法律制度中研究的热点,大部分学者认为殡葬领域是私领域,应当尊重人的权利,而对于此权利的讨论,有认为是习惯权利,有认为是安息权,也有认为是祭奠权等。

大多数现代墓园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利用最大土地限度去造墓,传统墓葬区占据了墓园主要面积,并且设计为结构简单的豆腐块形式。墓园一般将观赏区设立在入口区域和边界区域,面积较小而封闭。墓碑大同小异,千篇一律的“一树一墓”,不利于墓园景观的氛围营造。墓园植物景观单一,缺乏多样的植物群落,使人们产生压抑情绪。人们一般在祭奠逝者时才会踏足墓园,而其他时间却少有光顾,墓园没有充分地考虑公众的参与性、互动性,没有营造出释放悲伤情感的景观空间。



死者火化信息是殡葬信息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总体上,全国殡葬领域信息化建设滞后。近年来,为推动殡葬信息化建设,民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关于互联网+民政服务实施方案》、《关于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从整体到具体,持续推进殡葬信息化建设。全国通用版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己由民政部部属101研究所统一研发,截至目前,全国使用一零一所开发的殡葬信息系统通用版有8个省份;依照民政部殡葬信息化行业规范和接口规范,自建殡葬信息系统的省份有11个,其中山西省为自建省份;自己建设但不符合规范的有3个省份;没有开展建设的有10个省份。从全国发展情况来看,存在三个不足:一是平台建设不平衡;二是部省两级平台尚未互联互通;三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


1、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需求的迫切需要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镇规模迅速扩大,城镇人口越来越多,城镇近郊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少,广大群众对殡葬公共设施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许多市、县因无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群众办理丧事很不方便,只能在广场、路边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进行祭奠,严重影响市容、交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一方面,城市不断扩大,不仅仅城市建成区有较为突出的集中治丧、集中火化、集中安葬需求,随着城市近郊的农村逐渐转变为城中村甚至社区,城郊的农村也无处治丧、无处迁坟。另一方面,在县城和小型乡镇也面临类似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一代进城务工,随着脱贫攻坚的推进和生态建设的需要,农村上楼居住、换土地绿水青山成为趋势。因此,满足群众最基本的殡仪治丧、火化遗体、集中落葬需求迫在眉睫。


目前殡葬行业存在待遇较低、社会认同感弱的问题,导致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在吸纳行业新鲜血液方面面临一些困境。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提升殡葬行业的吸引力,可以从经济待遇、社会认同、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Y县可以从提高经济待遇入手,结合殡葬行业特点,深入考虑殡葬工作在心理压力、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性,通过增加岗位津贴、提供专项补助等方式,合理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充分体现其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健全薪酬管理机制,根据行业特点量身定制薪酬激励制度,建立与服务质量、工作年限、职业技能等级相挂钩的薪酬体系,突出“多劳多得”和“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导向,让工资结构更加透明、公平,充分调动殡葬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行业的归属感,激励他们不断提升工作技能和服务质量。

中国国内对殡葬行业发展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殡葬行业的现状、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为殡葬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与指导。殡葬行业被广泛认为是暴利行业,与其具有垄断属性密切相关,如顾维对殡葬行业进行研究,指出殡葬服务业己被广泛认知为高利润领域,其超额收益现象与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行业垄断格局密切相关。银杰等提出殡葬服务领域因其特殊性存在天然垄断属性,加之“逝者为大”的传统伦理观念,群众普遍追求殡仪活动办得体面,部分中介利用该消费心理牟取暴利。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构建一套合理且有效的殡葬改革制度能有力推进殡葬改革,而如何建立该制度体系,是目前面临的难题。不规范的殡葬服务体系不仅无法满足群众治丧需求,还会引起矛盾。郭林对殡仪服务体系开展研究,指出规范的殡仪服务体系既可消除公众人生的最后之忧,更能营造具有确定性的社会心理安全保障系统。现实情况表明,我国现有的殡仪服务规制框架尚未完善,导致行业失序,引发多重社会矛盾,加剧公众对生命终点的后顾之忧。


针对有代表委员提出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建议,贵州省民政厅在相关答复中表示,近年来,全省有序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截至目前,全省共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6246个,村覆盖率达47%,福泉市、瓮安县、赫章县等地实现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由于殡葬用地政策因素等限制,导致公墓等安葬(放)设施供给总体不足,与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骨灰安葬的需求还有差距,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发展不均衡在部分地区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福建省民政厅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民建福建省委企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钟林关于优化公墓殡葬用地指标批复政策建议时作出如上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