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老病死,是中国人注重的四件大事。目前,除死之外,生、老、病都有国家相应的福利保障。对于生,《母婴保健法》就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几年,国家更是对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实行了财政买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一系列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

在赋予公民更多选择丧葬方式自由的同时,要实现节约用地和可持续发展,关键在对土葬的各种方式进行详细规范,使土葬实现“化作污泥更护花”的效果。一是实行生态葬。生态葬就是采取深埋的方式,无论是尸体还是骨灰,均深埋于地下,棺材或骨灰盒用易腐材料制作,禁止砖石水泥砌墓,不留坟头,其上植树。其实中国古代就有不留坟头的传统,《礼记·檀弓上》有记载:“古也,墓而不坟。”

1、经营性墓地的概念 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属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保本微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公益性墓地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是为农村村集体成员提供的,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墓地。近几年来,由于经营性墓地价格节节攀升,人们不仅感慨“死不起”、“葬不起”,针对此现状,一些城市地区开始建设公益性墓地,旨在倡导绿色节地的生态殡葬方式,同时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市民提供安葬服务。公益性墓地的公益性决定墓地使用者无需缴纳高额的费用,其受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只需缴纳一定的墓地成本与管理费用。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其价格受市场经济调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人们的“厚葬”观念使得经营性墓地的价格越来越高,经营性墓地使用者需向建墓单位缴纳高昂的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一系列费用才可获得使用墓地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己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中,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四种类型;其他特别法上规定的包括了《土地管理法》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法》中的采矿权、《渔业法》中的养殖权等一系列用益物权,墓地使用权虽己被绝大多数学者认定为具有物权属性的以及用益的权能,但至今未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农村,作为墓地使用权客体的不动产为农村土地,此时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却依然不足以成为认定该权利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充分条件。原因在于,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给我国不动产进行统一立法前,需要判断该权利是否具有登记能力,即须先明确我国现行法规定中是否确定了该不动产上的权利为物权。故不存在给农村墓地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虽然,墓地使用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仍未有明确的规定,仅为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习惯称呼。在性质上具有物权属性但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其特殊性,类似于不动产,但又没有明确的相关登记制度,仅在某些地方规章中存在登记的要求,但大多数农村地区没有登记的习惯,亦无完备的制度,更多的则是靠当地的习惯来进行墓地的买卖。

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于一身,但所有权人不一定是最佳的物之利用人,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物的价值,物的所有权人通常只有在将其享有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进行让渡的基础上,才能提高交易的效率,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用益物权便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特性而创设的权利,基于此,用益物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墓地具有物的一般特征和不动产属性,因此,基于墓地的使用而产生的墓地使用权当然应当纳入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体系。物权法定主义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所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即在现行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内的不动产物权体系之外不容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另外也决定了新出现的权利必然需要纳入到已有的权利类型中去,基于此,因利用墓地而产生的这一“新”的权利在不动产物权体系中到底应该归属于哪种权利类型呢?

在物、债二分体系的支撑下,墓地使用权究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尤其在城镇经营性墓地属性的界定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一是由于城镇经营性公墓法律关系的交叉复杂性,使得该属性的认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始终存在着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议。二是由于经营性墓地须有偿取得,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依照身份自动无偿取得的规则不同,通常需要签订民事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就使得墓地使用权颇具债权性质。三是由于墓地建造者与购墓者之间存在的买卖行为,更容易使得权利性质的认定向债权说偏移,也使得理论研究中常将二者的关系与权利的权属相混淆。

总的说来,孝包含“生孝”和“死孝”两个方面,生孝体现在生前对父母的赡养和孝敬,而“死孝”的最主要表现是重视葬礼及其质量。南华县农村地区由于受丧葬传统观念影响较深,对孝道的表达更加注重于在“事死”的殡葬礼仪和形式上,认为重视葬礼、隆丧厚葬才能体现对长辈的孝敬之心,如果对丧事不重视或者简单操办,往往是一种不孝的表现。因此,弘扬孝文化的现代传承,建构符合新时代的新型孝文化尤为重要,对转变群众“死孝”的传统观念具有关键性作用。新型孝文化的主旨在于摈弃传统孝文化的弊端,去除一些掺杂封建迷信的孝文化。因此政府殡葬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出对新时代孝文化的传承和推广。


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其观念支配,要改变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首先必须改变其利益观念。通过对各利益主体观念的不断融合调整,逐渐化解矛盾冲突。南华县农村地区群众对于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观念的持久性致以群众一直以来都会沿袭固有的丧葬礼仪和风俗习惯,逐渐成为了农村地区的丧葬规范,同时也促进和维护着农村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应当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新型葬法如树葬、草坪葬、海葬、降解葬、冰葬等均体现了生态环保理念。源于西方的草坪葬可以大面积保留地面绿化,改善环境,墓碑平铺在地面可以最大程度减小体量,提升整体景观效果;海葬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节约殡葬成本的方式,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逝世后便选择了海葬,接受这种新型葬法的民众也越来越多。冰葬技术起源于瑞士,是将逝者放入零下196度的液氮中,使尸体水分流失,利用震动仪使其粉碎成末,再装入特殊骨灰盒埋入地下,一年内可完全消失。由于冰葬的技术含量、价格成本较高,将在武汉作为试点推出。降解葬作为一种新型葬法,是利用可降解骨灰盒埋于地下,骨灰盒经过3-6个月可以完全降解,具有节约土地资源的优势,但这种葬法存在一定的发展阻力,即完全降解后,亲人无物质寄托,民众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


古代人们受“鬼神崇拜”、“灵魂不死”观念的影响,加上严重的社会等级制度,产生了一些不平等甚至残忍的丧葬风俗。如从殷商时期便开始流行的“人殉”制度,等级低下的奴隶、女脾成为殉葬品,这一制度在贵族皇室中盛行不衰,直到清康熙年间才逐渐被禁止,用人殉葬的风俗是人们迷信、迂腐思想的映射。另一个由于思想观念影响而发展坎坷的是火葬制度,火葬在原始时期便己出现,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制,但在中原地区属于报复泄愤的不正常手段,宋元之前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较深,火葬被视为“惨无人道”的行为。受佛教、道教文化的传播,加上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人们开始接受火葬,不过文臣儒生仍认为火葬是大逆不道、伤风败俗的,历代统治者严厉禁止火葬。



公墓行业的投资目前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资金与行业特性不匹配 公墓行业由于产品无法预售的行业特殊性,不能够和房地产行业一样项目投资后能够快速回收资金并获得收益。公墓行业的投资是前期投入资金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的行业,整个行业投资回收期需要10年左右。


人们总是怀念过去、研究过去并延续着融入人类文化感情的历史文脉而继承文化,殡葬园林除了注重传统的文化品位外,还要与历史遗迹和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开发结合起来,将古树名木、历史人物、民间传说等纳入殡葬园林的系统规划之中,突出园林的历史文化背景,从中汲取灵感,提炼主题,寓传统文化于殡葬园林。现代园林文化的基点是“创造”,关键是“品位”,我们要在把握园林文化性质的前提下,创造出适应时代特点和人民需要的高水平的精品园林文化。任何空间艺术的问题,其本质都是文化问题,布局、建筑、道路、绿化等都是某一种文化在空间上的投影,都具有相应的文化意义,我们只有认清殡葬园林空间表现出的文化特性,才能把握其文化脉络。

由于殡葬文化是一种传统文化,城市园林公墓生态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传统文化的生态政策导向,特别是风水文化的生态政策导向。事实证明,对传统文化,单纯的命令是不行的。传统文化一经形成,总是有其历史渊源,总是和百姓的伦理、行为规范密切联系,会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中国传统的风水文化的积极因素就是“天人合一”,注重与自然环境和谐。因此,城市园林公墓的生态文化建设,一是传统文化的生态政策诱导,二是建立生态建设的殡葬法律法规,三是公民的生态意识、生态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