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公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现代殡葬服务不仅需要满足基本的丧葬需求,还要能够提供更为多样化、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以应对不同家庭对殡葬文化的多元诉求。在收回的483份问卷调查中显示,有27.33%的调查对象对Y县殡仪馆、公墓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或比较满意。公众对殡葬服务的期望不断提高,但Y县现有的殡葬服务体系在供给能力和服务内容上却未能与时俱进,整体上仍显得滞后,难以充分回应群众对高质量殡葬服务的需求。

(1>殡仪服务点位较少。Y县目前仅有一个殡仪馆,一个公墓能合法合规地向全县居民提供火化、祭祀、埋葬等殡仪服务。2020年Y县殡仪馆进行迁建,新殡仪馆在硬件设施上得到了提升,但是迁建到了距离城区有10余公里的城郊。殡仪馆距离较远,而整个Y县能提供正规治丧服务的地方又仅此一个,许多选择到殡仪馆进行治丧的群众将增加不少的交通和时间成本。在收回的483份问卷调查中显示,有56.1%的群众认为到殡仪馆、公墓进行治丧不太便利或很不便利。城区的群众交通还较为方便,而居住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居民面临的交通和时间成本则更高。因到殡仪馆治丧存在不便利性,部分社区、镇、街道出现违规私人祭祀点,一些治丧群众选择到这些违规祭祀点开展治丧。这些祭祀点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存在着安全、卫生隐患,敲锣打鼓、烧纸焚香,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民政局也是多次收到类似的投诉。距离殡仪馆路途遥远,也导致部分农村地区居民不参与火化,直接选择在老家进行祭祀,安葬。

在收回的483份问卷调查中显示,28.98%的调查对象认为Y县殡葬行业风气很好或较好,如图4-1所示。在对殡葬行业的监管到位情况的调查中,25.26%的调查对象监管到位情况是很好或较好。虽然Y县开展过关于殡葬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殡葬行业涉及面较大,难以实现长期化、全面化的监管与整改,行业中依旧存在一些违规现象。

(1>群众参与火化意愿不高。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04号提案答复的函》中的数据显示,四川省的整体火化率约为4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而Y县的火化率约为23%,低于四川省的平均水平。受传统丧葬观念影响,许多居民依然坚守“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尤其在乡村地区,认为土葬才是最符合伦理的安葬方式,传统的丧葬习俗对这些居民有着深远的影响。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对殡葬改革的不断推广,但对于许多人来说,火化仍被视为一种不符合传统的做法,甚至有部分人对火化存在抵触情绪,认为火化不符合人伦伦理和传统文化中的“安息”理念。

春秋战国以后,中国进入了大一统的秦朝,秦国的国力空前强大,使得秦王朝的皇陵也表现出具有气吞山河的气势。雄伟辉煌的秦王陵后来王者陵墓的样板。秦王朝崇尚厚葬,普通农村百姓在殡葬方面也继承了厚葬的传统,他们虽然没有丰厚的陪葬,也会制作一些陶器或者生活中的日常劳作工具来陪葬,如石铲、蚌镰等。崇尚厚葬为一种风俗,它并不因秦之灭亡而销声匿迹。它对于两汉时期的丧葬习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然,由秦至两汉的厚葬风,表面上看是统治阶级倡导的结果,实这中间包含了丰富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下纷扰,朝代更迭,国家处于长期的分裂和战乱中,特别是五胡乱华,给我国北方的经济、文化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种社会形势使得国家无暇制定统一规范的殡葬礼仪,因此产生各种殡葬习俗并存的现象。


农村殡葬习俗经过几千年发展,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价值认知体系,在农村,重视孝道、隆丧厚葬等为主的中国传统殡葬文化意识己融入国人的血液里。受炫耀和攀比心理的影响,我国国民中是普遍存在讲究“面子”的问题,就算经济不宽裕,在红白喜事上也要想尽办法办体体面面的办理,免得被人笑话因“寒酸”而“脸上无光”。

政府职能是实现建设法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基本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社会制度改革,完善法律规范,是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和充分实现的基本保障。如作为当下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一一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要承担主要职责,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但现实中的情况是,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却对自己的定位不当,未能适当的起到引领作用,而只起到了强制作用。同时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中存在职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的情况。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特别是耕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我国采取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特别是2006年十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红线,并把它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

“治理危机”作为一个概念性名词是在1989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中被首次提出的,从此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文件、报告中。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屡次出现政府管理危机的背景下,公共治理理论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逐步形成。但直到九十年代,公共治理理论才成为西方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受到众多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尚,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基本殡葬服务惠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优化殡葬服务办理流程。《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殡葬服务标准可分为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的标准。硬件方面是殡葬服务标准实施的物质载体,对殡葬服务起着支撑性租用;软件方面是殡葬服务标准的重要体现,是殡葬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硬件方面相关标准较多,此外由于目前殡葬服务机构对硬件方面更为重视,因此硬件方面的标准在建设过程中也相对容易达到。而对于殡葬服务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标准等软件方面的标准,通过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使客户获得优质服务。

我国殡葬行业尤其殡葬服务标准方面滞缺严重。服务标准是相对于产品标准和过程标准而言的一大类标准,按照ISO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与服务有关的标准都可以划入这一类别。而殡葬服务是殡葬事业单位人员运用殡葬设备、设施和丧葬用品、在特定的环境下、用特定的方式、为特定人群或对象提供社会劳动服务的过程。因此,殡葬服务也是一种特殊商品,殡葬职工在进行服务时,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的使用是条件,职工个人的技能水平与素质是主体,遗体和丧户是客体,殡葬职工的活动贯穿于服务全过程,三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 殡葬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丧主对丧葬消费的需求。丧葬服务礼仪注重庄重、肃穆,服务的过程是在丧户极其悲痛、哀伤、忧郁的情绪下进行的。因此,服务人员如果在服务过程中不能保证良好的服务而出现差错、事故,就可能引起矛盾与纠纷。

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仅规定了不得超过20年,并未对续期问题加以规定,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此问题却做出了具体规定,墓穴安葬管理费的征收按年计算,且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需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仍未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可以推断,我国经营性墓地可以划分在“综合或其他用地”范畴之内,按照规定,此种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但依照我国国情分析,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较少,而且如今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如果依照这种传统形式入葬,墓地的建设量将会越来越多,占用目前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地,再加上现如今生态改革的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新型墓葬形式的推广,显然50年是不合理的。

依前文所述,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灭失包括合同期限届满的丧失和应国家的征收、征用政策而丧失。首先,因购墓合同期限届满的丧失。《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购墓者通过与目的经营者之间签订墓地使用合同的期限为20年,20年期满自动续期,但要继续缴纳墓地使用的相关费用。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可以看出,墓地使用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既然存在期限就必然会到期,虽然但书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继续的条件,但这是一种选择性条件,购墓者有选择不续期的权利,这样就会产生20年期满,墓地使用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基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双重主体的特点,取得方式也各有不同。首先,对于墓地经营者来说,其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来自于国家土地的出让,土地归国家所有,为了满足民众对土地的需求,国家土地按照不同的土地用途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的方式赋予,建墓单位凭借一系列申请文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方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点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主持建立,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等组织,殡葬事业单位建成墓地以后,需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性墓地的买卖。但我国《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又提出了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获得的收入须按合同约定分成给殡葬事业单位,一部分可用作改善工作条件,另一部分用作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的具体办法由各地通过试点制定。由此可以说明,我国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主体可以由殡葬事业单位直接担任也可由其他一般性组织间接担任,我国目前经营性墓地领域的运营模式大多是承包制,这种方式充分调用了民间资本,更加专业化,增强了经营性墓地市场的灵活性。但由于这种市场的变幻莫测,使得墓地的价格波动比较大,各地价格高低不一,排除地方经济水平的影响也存在着多种不合理之处。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具有一定合理性。首先,债权的设立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而物权的设立则为法定主义,这种设定模式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或随意改变物权的内容,同时物权公示制度还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对于债权,特别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债权来说,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则,其签订的合同内容既可以依据意思自治设定债权又可以改变债权的内容和形式,而对于我国经营性墓地使权而言,由于土地为国家所有,墓地经营者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不能自主确定土地的使用形式,购墓者与墓地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墓地使用合同同样严格规定了墓地的使用范围,严禁转让或出租,目的是维护墓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近年来,陕西省以城乡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建设为抓手,以丧葬礼俗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殡葬改革。2012年以来,省级财政累计投资5.14亿元,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69个,农村公益性公墓1548个;省财政安排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资金7679万元,救助困难群众4.5万余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