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墓园作为城市当中的一种半开放性的公共空间,不仅为市民提供了视觉观赏的场所,而对于城市文化的繁衍和再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墓景观作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当然也具有城市景观的一些基本特征。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程度逐渐深入,西方国家设计公墓墓园的一些先进理念被我国公墓设计者所吸收融化,并且在此基础上推陈出新,开始有目标有选择地建设具有人文内涵的公墓墓园景观。依照现代人的审美理念和设计理念,笔者认为建设具有人文内涵的墓园,应该以哲学思想为指导,赋予墓园景观一种能动的意识形态,使得墓园景观在提升观赏品味和自身价值的同时,也具有生动活泼的艺术气息。

“地球只有一个,但世界却不是。我们大家都依赖着唯一的生物圈来维持我们的生命”。中国很早就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道理,其中“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等正是生态自然观的先验性体现,而这种观念运用到公墓的发展建设中就要求将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扩展到所有自然生命之间,实践可持续发展的道德基础。但做为生态绿化系统的特殊组成部分的现代城市公墓,往往因其特殊性或心理作用而为人们所回避和忽视,它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未被得到公平的认证和发挥。基于此提出现代城市公墓全面自然生态观的设计理念优化,使其实现角色的生态转化,以提升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价值。

近年,城市发展中产生了“紧凑城市”“精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其思想内核无一不蕴涵着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公墓作为城市功能的一部分,应关注城市整体发展,并同城市建设和谐并进。但我国城市公墓用地理念仍局限于二维的思维导向,不利于资源的高效利用,其中平原公墓主要从二维视角进行规划建设,山地公墓也只是对自身地形的简单依附。如创办于1930年北京万安公墓,作为北京最早的现代型公墓,公墓位于平原以二维扩张为主要形式,占地面积竟达8.6万平方米。重庆仙女山公墓,整体依山而建,以水泥覆盖山体的同时,浪费了土地资源和可利用的空中资源。

园林小品造型美观、功能实用,是陵园中非常常见且比较吸引游人眼球的文化宣教设施。龙头山陵园的传统墓葬区虽然延续了传统陵园中追思、祭奠以及祈福等功能,但在陵墓的形式上却打破了传统陵园中白色墓碑行列式排列的恐怖形式,而是将墓区建成不同风格的主题公园,采用树葬、花葬以及草坪葬等不同形式来纪念逝者。同时,在传统墓区还添加了一些雕塑、石刻、以及小型的亭了等园林小品来增加陵园的整体视觉效果。

国内墓园现状:我国历史上没有公墓,只有皇家的陵园,它更多的象征了皇权、等级等情感。我国现代陵园在景观的营建上大都参照西方现代墓园的样式而来,所以在发展过程中,其形式上经历了从传统墓园到现当代中西方“拼贴式”陵园的演变,其问缺少渐变和过渡的过程,整体上体现出陵园在内涵及情感价值上的仿徨和挣扎。

中国是传统的园林大国,园林的建造凝结了两千年来历代帝土的人生观以及佛教、道教等宗教文化的精髓,墓园的景观建设更是我国园林营建体系中从古至今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白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的人们便相信“万物有灵”,人的肉身在死亡之后,灵魂却不会毁灭,而是将永存于“冥间”,像生前一样生活,即“事死如归”的思想。因此,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专门用于安葬、祭祀和悼念逝者的用地类型一一陵园,并逐渐成为了中国传统园林的一部分。中国古代的陵墓一般由地上和地下两个部分组成。地下部分多仿效逝者生前居住的状况进行建设,用以埋葬和安置逝者的遗体和遗物,使之如生前。地上部分则是主要用于后人举行祭祀和悼念逝者活动的用地,即陵园。地上与地下安葬的功能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用地形式,这就是陵园区别于其他园林的基本特征。

如今,随着城市急剧扩张以及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但是人们对于墓地的需求却只增不减,这给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带来很大的困扰,逝者与生者争地问题一度十分棘手。并且我国目前最为盛行的安葬模式,即我国传统骨灰墓葬形式,由于需要对土地进行硬质化的处理,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紧缺的形势。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并且随着在西方国家盛行的生态葬法在我国的引入,人们的丧葬观念日益发生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生态集约葬式来替代传统墓葬形式,新型生态集约葬相较与传统墓葬形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明显的转变:

谈及西方文化,永远无法与基督教以及基督教的思想文化相剥离,西方人的生死观也深受基督教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的影响,信仰基督教的人们认为死亡是通向永恒的天堂的途径,人们在现世多做善事,甘于奉献,死后就会去往天堂永驻,因而西方人在面对死亡的时候,表现得更加淡然和超脱,面对亲友故去时,比起悲伤,更多的是一份慰藉,认为故去的亲友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在天堂开启了新的幸福旅程。故而西方的殡葬形式以及仪式礼节都崇尚简洁,整个过程宁静而有序,一般是在教堂中由神父做祷告,随后安葬并由亲友献上鲜花默哀以表达哀思。


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自两汉时期传入中国,并不断发展壮大。佛教思想的广泛传播,对人们的生死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佛教认为,世上万物是轮回不灭的,前世今生,以及今生后世存在有因果业报[[35]。随着佛教这一生死观念的提出以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大大降低,认为人生只是生命轮回的一个环节,因而对于逝者的安葬,持有薄葬的观点。

十几个世纪以来,西方文化浸透了基督教的价值观,也深深地影响了西方人的生死观。基督徒相信肉体的复活和不朽。他们相信人们可以通过复活从死亡到达永生“所谓生命意味着有生命的东西不断更新”。因此死亡乃是生命的必然结果。所以死是生的希望,死去的故人不应该为他们感到悲痛,应该为他们感到高兴和欣慰,他们将得到永生幸福的生活在天堂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其实是对赋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格利益的肯定,也通过具体条文明确指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学界将人格利益财产分成两类,其中一种是大家公认的与人身有关的,譬如身体。另外一种是具有象征意义、附带情感色彩,一旦毁失对相关人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譬如结婚戒指等,这类属于外在物,但又体现内在的精神。。)如上所述,墓地作为逝者往生安歇之地,同时也是亲友祭祀传达思念之情的场所,某种程度上墓地对特定主体(已故之人的至亲)是具有人格性质的财产。

我国法律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期限界满后续期的权利,而且包括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的续期都以申请为前提。墓地不是住宅,应当适用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程序,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应提出书面续期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对比国外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从德国、韩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相关规定来看,由于文化差异、土地权属分类差异等方面不一致,因此在墓地使用权的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将墓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是各国共同之处,从物权角度给予墓地使用权保护,其中就有我国可借鉴之处。

判例法法系中,美国以司法判例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墓地役权,而且赋予墓地役权对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Irwin法官在Heiligman v .Chambers案中指出:C1)安葬逝者是墓地的主要功能,墓地分为公用墓地和私人墓地,其中专门供公众社区和教堂使用的是前者,后者是某家族或小团体使用的墓地。C2)一块土地如果已经被确定为墓地,那么该地就不可以改变其用途,也不能作为可以出让的财产。如果该地已经被作为墓地使用,且已经有显著的墓地标识,转让后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受墓地役权的限制,尽管没有明确约定墓地役权,但墓地役权依然存在,是默示存在的一项权利。(3)私人墓地之上,墓地役权的存废并不是以坟墓是否新建、坟地是否管理得当、有无后期维护等方面判断,墓地役权的存废取决于死者遗骸是否移除,也就是说,如果死者的遗骸被移除的话,则表示抛弃其拥有的墓地役权。(4)墓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可以限制所有权和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给墓地役权带来的过渡侵害,既是对风险的防范也是对侵害的抵制。墓地役权无需在墓地交易中事先约定,只要此地有显著的地标,该墓地役权便伴随而来,也不会随土地的转让而消灭。

瑞典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瑞典安葬法》,墓地权作为一项特殊用益物权被正式确定。该法主要围绕墓地权的概念、取得、转让、终止及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规定,相关规定体现出强烈的人道主义,以人为中心的立法,例如针对墓地权利的规范、墓地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其对墓地权进行了严格、明确的保护:根据第二章一般原则中的规定,抵押权、通告权以及其他司法确定的权利都不影响墓地的使用,墓地更加不会被没收。

物权说理论认为墓地使用权始终属于物权,是一项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但是在其分类的问题上也是莫衷一是。 (一)特许物权说 该理论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权利的期限等多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结论,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属于特许物权,理由是该权利的产生消灭很大程度取决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令,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但是在墓地后续的管理、使用期限等多个方面又表现出满满的物权特性,也正是这些特殊性质使经营者墓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具有巨大差异。其实特许物权理论的解释存在误解,特许物权在中国物权体系中没有清晰的地位,就其自身存在诸多争议。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说法,特许物权是相对于典型物权而言的,通常是对土地之外的资源或权利的统称,譬如矿业、取水、渔业等地上权利。特许物权本质上可以归类于用益物权,而墓地使用权与特许物权两者的取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许物权的取得基础是行政机关审核之后做出的行政许可,公权力介入明显。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基础是经营者与购墓者之间墓地购买合同,完全是私权行为。因此特许物权的说法很难自圆其说。

自古以来中国丧葬理念就是确保死者能够长久安息不被打扰,亲友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场所传达哀思,某种意义上墓地使用权本身就包含长期固定使用的内涵。但是债权的存在是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具有不确定性,这与经营性墓地需要长期稳定使用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受当事人意志左右,导致墓地使用权处于一个极其不稳定的状态,甚至是遭受来自墓地经营者及第三人的侵害。

债权说理论观点持有者主张,购墓者取得墓地埋葬先人是一种租赁关系,墓地购建者将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期限按双方约的租用年限规定。该观点认为墓地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墓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墓地使用权具周期性,属于租赁权,而租赁权的本质是债权。当然这也是一种解释,即墓地使用权人为向经营者租赁墓地而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并支付一定价款,且租期为20年并一次性向经营者支付租赁费用,规范性文件针对20年的缴费周期的规定与《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正好对应。

自2010年始,我国正式进入老龄社会,人口死亡数量将不断攀升,未来几十年来的墓葬用地需求将是巨大的。为了应对人口死亡高峰,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笔者认为,墓葬用地的调控,一方面应与如何实现绿色殡葬的远景相统一;另一方面,更应结合我国人口分布、地区差异以及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来讨论。在这里,应对标志我国人口与地理分布格局的“胡焕庸线”给予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应认真审视现有殡葬改革中的不足,制定灵活而多样的改革路径,以实现对土地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基于上述考虑,参照我国墓葬用地的现状及其呈现出的不同特征,本文就墓葬用地的调控思路作如下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