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逊冲锋枪,美国人的军援。中国战区是世界反法西斯战场的一部分,美国人送来美元、武器和大量战略物资,送来陈纳德志愿航空队和名叫史迪威的美国将军。美国军人亲临前线和中国军人并肩战斗,有的人英勇牺牲,滇西战场上洒下他们同样殷红的血。腾冲国荡墓园里有19块墓碑属于他们。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墓园分经营性墓园和公益性墓园两类。其中,经营性墓园有吉田墓园 (龙岗布吉)、宝山园(宝安)、龙山墓园(龙岗)、大鹏湾华侨墓园(盐田)和报恩福地墓园(南山西丽)等5个,5个经营性墓园除大鹏湾华侨墓园为面向港、澳、台胞及侨胞服务外,其余4个均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性使用墓地,市民可持亡者死亡证、火化证等购买墓地。我市公益性墓园有19个,除聚仙园墓园位于南山区外,其余18个均分布于原宝安、龙岗各街道。据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介绍,我市于1997年起推行殡葬改革(火化),并于1999年起开始清坟工作。到2003年,全市累计清理历史旧坟37.9万座,清理出可利用土地1379.6万平方米,彻底治理了历史旧坟问题,而19个公益性墓园,就是当年为配合清坟工作而结合我市实情批建的。
摘要:南京陵园新村保卫战是南京保卫战中的一次重要战斗。1937年时的陵园新村是已经成型的有近200幢别墅的大型建筑群,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教导总队第二旅步兵第三团和日军第十六师团第十九旅团步兵第二十联队在此激战,陵园新村最终毁于无情的战火之中。经实地寻考如今的陵园新村遗址,尚有陵园邮局、一处大型地下掩蔽部以及国民政府主席官邸旧址。建议选择合适地址树立陵园新村保卫战遗址纪念碑。
《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是恩格斯1883年3月17日在伦敦海格特公墓马克思的葬礼上所致的悼词,也是多年来人们追忆和怀念马克思的重要文献。两版汉译都曾先后被编入高中语文教材,都是中学语文教材的传统篇目。笔者认为本篇悼词不应只有供人敬仰拜渴之用,其真正的价值在于透过理性色彩十足的文句言语所展现出来的深厚的情感和强大的逻辑力量。为此,本文将从文体、结构、语言等方面三“析”悼词,并对此提出个人的教学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中西方丧葬习俗作为各自文化的一部分,受到各种本土文化因素的影响而呈现明显的差异性。对比分析这些差异性,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西方丧葬习俗,更顺利地进行跨文化交际;另一方面,有助于全面正确认识评价中国的传统丧葬习俗,继承发扬中国优秀丧葬文化,稳固社会伦理、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丧葬习俗与人类历史一样古老,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变化着,以_L主要分析比较的是中西方主流文化中传统的丧葬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两种这习俗都已呈现出许多现代特点,并出现交融。对于这些新的变化,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起源于两个完全不同文明体系的中西方文化,历经岁月沧桑和时代变迁,都各自在自身体系脉络下有了相当的传承和发展,虽然双方经过激烈的冲突和融合,各自的界限和差别依然清晰可见。通过对中西方葬礼习俗的比较,我们依然可以明显地分析出其中的区别。
摘要:围绕死亡进行的遗体处理、怀念、祭莫等一系列礼俗活动构成了丧葬文化的主体。任何一种文化和文明,在丧葬中都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但由于受哲学思想、宗教信仰、自然环境、社会伦理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西方传统丧葬文化中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对这些差异性的跨文化比较,有利于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助于继承发扬中国优秀丧葬文化,稳固社会伦理、促进社会和谐。
在宋代祭悼词中,词人的自悼情感的体现是非常明显的。在经历了爱人失去后的情感埋葬过程后。祭悼者身心受到强烈创伤。不免流露出身世凄凉和人世沧桑之感。这种自悼成分。使祭悼作品更添了凄切感染之感。
对于现代殡葬活动而言,人们基于情感的因素,也会承认着“灵魂不死”观念。但随着科技意识的提高,尤其是殡葬职业养成走上学校教育的讲台后,人们对死者的哀悼形式如讣告、防腐整容、向遗体告别、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挽联、出殡送葬、安葬、祭拜等环节就不再具有太多的神秘性了。我们完全可以将现代殡葬服务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在业界与社会沟通的环节上达到一种开放的境地,形成为良性的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容纳和尊重的关系。但是,这有点过于理想化,从殡葬服务在清明节前后的尴尬境地来看,殡葬服务的过程、方法、产品等等,很大程度上依然是带有无限的神秘性!这种神秘性的根源有二:一是公众不愿意了解。因为殡葬活动总是悲剧性的,每个活着的人都不愿意去主动接触殡葬(除了业者或情非得已),这就形成了殡葬行业即使有心提供“阳光服务”,但也难以普照到公众的关注视角。二是行业不愿意“阳光”。这可能就是更大的问题,因为一“阳光”,就意味着被监督,而这恰恰是很多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葬的主管部门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只要一天没有阳光殡葬活动的产生,就永远不会消饵业界与社会彼此之间因不沟通、不想沟通而造成的深深隔膜,这也是“清明节令病”产生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对彼此都是莫大的伤害。
在当今中国处于发展中的社会态势和经济水平下,建立起适度而普遍的殡葬服务,应该是非常迫切的、化解“清明季节病”的关键一步。在“适度而普遍”的前提下,应该包含着两层这样的意思:一是在受惠项目方面,应该实现基本服务全免费。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情况出发,科学设计基本服务项目,例如“无障碍治丧通道”、“公益墓地”、“公益骨灰堂”等,也就是保障每个人都不会出现“理丧有乏钱之忧”、“下葬无尺寸之地”的困局;二是在受惠对象方面,应该实现国家公民全覆盖,从国家政策层面而非地方个别层面上予以保障,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这种适度的公益丧葬,而不只限于发达地区或特殊地区。
〔摘要」中国民政领域的殡葬服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在每年清明节到来之际,总是广受社会关注,其中不乏诸多批评,此种批评已然具有节令性发生之特征。文中为探究此中缘由并解决问题,提出了公益殡葬、阳光殡葬、情感殡葬、科技殡葬、法制殡葬的概念,以期能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定期补助对象死亡,民政部门给予丧葬补助,这是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终极关怀”,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民政工作业务上的具体体现。但是,目前这种“终极关怀”的对象还不够周全,据调查:在民政部门发放定期补助且无工作的对象共有十七类,仅有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类对象享受死亡后的丧葬补助,其他十类对象均未列人发放丧葬补助之列。实施这种不周全的丧葬补助政策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予以改进。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传统的殡葬方式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殡葬行业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然而殡改实质是消隐以往旧有伦理规范并建立新的约束机制及伦理准则。新的伦理准则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不是一蹦而就的,需要从每个相关者及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人研究并做出合理规制。当前,只有在生态环境观引导下,让群众转变传统观念、倡导生态殡葬方式,打破殡葬服务市场垄断、建立竞争市场机制,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制法规,我们才能逐步改善乱埋乱葬的局面,创建更加美好生态环境,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殡葬行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业,其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市场准人门槛很高,从而导致其他社会资本被人为地拒之市场之外,形成了殡葬行业区域性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的殡葬服务部门无力更新基础设施及采用环保技术,同时不断推高墓地及殡葬用品价格。目前,殡葬服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部分服务人员职业意识、专业知识及服务礼仪知识极度匾乏;殡葬服务部门缺乏人性化服务,不能充分考虑丧者家属心理与需要的衙门化现象时有可见。殡葬服务部门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无论是在殡葬基础设施与环保火葬技术投人上还是在殡葬服务质量上存在改进动力不足情况;这显然有悖于创建和谐社会大局,更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要回答‘坟墓受到有效监护的真正受益者是谁”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死者应否是人权主体”这一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还需要弄清死者所享有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截至目前,在各种世界性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均没有关于死者的规定。在中外人权学者的视野中,人权的特殊主体已经从胎儿扩展到了植物人、冷冻人、未来人(后世人)甚至动物,但死者在人权法中的应有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关注。
有宪法学者认为,保护坟墓的完好和安全,是保护死者后代之“人格尊严’下的重要内容;是对死者后代之“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和“准财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着某些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人格尊严,这种说法强调了后代与死者坟墓之间的关联,但忽略了坟墓对于死者的独立价值,也忽略了死者相对于其后代的独立性。其实,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首先是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其次才是其后代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在较少的例外情况下,死者后代可能会认为,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的行为,并没有侵害自己的人格尊严,而是侵害了自己的其他权益。第二,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这种说法不够严谨。后代对死者的祭祀仪式以及表达尊崇之情的其他方式,不必一定要借助于坟墓来进行。因此,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出发,并不能得出“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这一结论。第三,将后代对祖坟的权利命名为“准财产权”,并认为这是一种义务性权利,“欠妥当。死者的坟墓对其后代而言,是一个带有精神蕴涵的神圣所在,后代对祖坟行使的权利并无实际的财产内容,况且“义务性权利”本身还是一个矛盾的术语。尽管如此,该学者认为,后代对祖坟不能占有、使用、收益和随意处分,这种权利只有财产之名,而无财产之实,却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摘要:周口“平坟运动”一直在负面典论中高调推进,直到国务院将《殡葬管理条例》中授权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语句删除之后才惬旗息鼓。这表明,国务院的决策者们默认了文化界人士对“平坟运动”的批评意见,即坟墓是祖神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故“平坟运动”不仅侵犯了民众的信仰自由和情感,而且破坏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加强对坟墓的保护,可将坟墓上承载的价值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其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这两种权利属于消极权利、应有权利,其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既有赖于国家权力的自我谦抑,也有赖于民众对平坟举措的抵制。